二 所謂“明媒正娶”(1 / 1)

當然,當事人也不是什麼事也沒有。因為無論婚姻的選擇和締結如何受他人擺布,“夫”和“妻”這兩個角色,還得他們自己去扮演。那麼,夫妻又是什麼角色呢?我們先看什麼是“夫”。高鴻縉的《中國字例》說:“夫,成人也。”他的理由是:“童子披發,成人束發,故成人戴簪。”而夫這個字的字形,正是一個正麵而立的人(寫作“大”,意謂“大人”)頭上插了一根簪子的形狀。童子身高五尺,所以叫“五尺之童”;成人身高一丈(周代的尺寸)所以叫“丈夫”。依此說,則夫也好,丈夫也好,原不過是指“成年男子”。我們再看什麼是“妻”。甲骨文沒有妻這個字,而隻有“婦”字(也有“夫”字)。其字形,是一個女子拿著一把掃帚。《說文》曰:“婦,服也,從女持帚,灑掃也。”也就是說,婦是從事家務勞動服侍男子的女人。其實,婦就是妻。或者準確一點說,妻是婦中之一種,即正妻、嫡配,而婦則泛指一切已嫁女子,包括妻,也包括妾。白居易《琵琶行》中琵琶女自述說:“門前冷落車馬稀,老大嫁作商人婦。”其實就是做妾。所以《說文》曰:“妻,婦與夫齊者也。”也就是說,妻,乃是諸婦中唯一可以與夫平起平坐的一個。因此,許慎又認為,妻字是從“貴女”兩個字演變而來的。不過,從篆文看,妻這個字,也是一個女人頭上戴了簪子,甚或其他裝飾品之形。這個頭戴“鳳冠”的“妻”,當然比手持“掃帚”的“婦”要高貴。不過頭上既能戴簪,則說明她已成年。所以,妻,也可以解釋為“成年女子”。夫和妻都是成年男女,這似乎並不難理解。因為未成年人,總是不好婚配的。不好婚配的原因,主要是他們無法承擔婚後的責任與義務。要知道,中國的傳統婚姻,基本上不是什麼“愛情的產物”。想想看,男女當事人婚前連麵都沒有見過(頂多在相親時偷偷看過一眼),哪來的愛情?把他們結合在一起時,隻是一種社會的和家族的責任和義務。男子成婚後,要成為一家之主,要為家庭的建設和家族的興旺克儘厥職,年齡太小,當然乾不了;女子成婚後,要孝事翁姑,服侍丈夫,生兒育女,管理家政,年齡太小,當然也做不來。所以,在上古時代,人們往往就把男子的定婚和女子的許嫁,安排在他們的成年儀式上進行。這個儀式,就是男子的“冠禮”和女子的“笄禮”。由於它們往往與婚配有關,因此又叫“婚冠禮”。冠禮和笄禮,說穿了,就是改變發式。清代以前,古人是留全發的。嬰兒生下後,要選擇黃道吉日,剪一次頭發,隻保留兩小撮。男孩留在左右兩邊,有如牛頭,叫“角”;女孩則一前一後,有如馬首,叫“羈”。也有按男左女右的方位隻留一小撮的。也就在這一天,母親把孩子抱去見父親,父親拉著孩子的右手撫摸著他的頭,給他起一個“名”。這一儀式,無妨叫做“命名禮”,它標誌著承認孩子已正式來到人間,加入家族。剪去的頭發長出之後,便不再剪,而是向兩邊分梳,長齊眉毛,叫做“兩髦”,所以兒童又叫“童髦”。或者把兩髦總束起來,紮在頭上,一邊一束。男孩狀如獸角,叫做“總角”;女孩狀如樹椏,叫做“丫頭”。所以孩童時代又叫“總角之時”,年幼或地位低的女孩又叫“丫頭”。男孩長到二十歲(或二十歲左右),女孩長到十五歲,就要舉行冠禮和笄禮。所謂“冠”,就是把頭發盤到頭頂上,先從根部束住,盤成髻,然後加冠以固定。“笄”(ji)則是不用冠,隻用笄或簪固定。冠笄之前,要先用“筮法”來決定日期和加冠加笄的來賓,叫“筮日”和“筮賓”。這日期,便有似於西方之“受禮日”;這來賓,則有似於西方之“教父”。屆時,來賓就在一定的禮儀程序中把規定的服飾授予該青年,並為他們取一個“字”。賓取之字與父名之名,一般都有一定的聯係。其意義或相同,如顏回字子淵,取“淵乃回水”之義;或相反,如曾點字皙,取“點乃小黑”而“皙乃色白”之義;或相關,如蘇軾字子瞻,蘇轍字子由,蓋因軾是車前橫木,瞻是任軾觀看,而“轍由軌出”。這兩個人的名和字,倒與他們的性格相符:蘇軾做人行事較為前瞻,蘇轍則循規蹈矩得多。有了字,也就有了尊稱。直到民國時期,中國人如要表示尊敬和客氣,都要稱對方的字,有如俄國人之稱“父名”(彼得洛維奇之類)。卑者對尊者說話,隻能稱字,且字後還要加職銜,或加先生,如“辭修(陳誠)將軍”、“任潮(李濟深)先生”。尊者對卑者說話,則直呼其名,不稱字,如孔子對子路(仲由)說話,就說“由!誨汝知之乎?”但是,無論尊卑,自稱都不能稱字。子路固然隻能說“由也為之”,便是孔子,也隻能說“丘也聞之”。如果自己稱字,便是失禮,也是大笑話。一個未成年的小孩子,當然是無須尊稱的,故兒童無字。加冠加笄之後,有了字,也就意味著“成年”,便可婚嫁,所以古人也常於此時為子女定婚許嫁,而冠禮也往往成為“婚冠禮”。女子如年滿十五未許嫁,便不舉行笄禮,也不取字。因為未嫁之女決不能拋頭露麵與外人結交,隻能藏在深閨,當然也就沒有尊稱之必要。所以女子未嫁之前,便叫“待字閨中”。又因為男子結發加冠後才能娶妻,女子許嫁之後才能結發加笄,因此又把成年時即結婚的夫妻或第一次結婚的夫妻,稱作“結發夫妻”。婚冠二禮同時進行,是周製。後來沒有冠禮和笄禮了,或不那麼認真了,定婚許嫁也不一定與兒女的成年同時進行,但兒女一旦成年,父母就要為他們的婚事操心,倒是天下之通則。在中國傳統社會,父母為兒女的婚事操心,不但是他們的義務,更是他們的權利。中國傳統的婚姻製度,是男女雙方必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結合,才是“合法夫妻”,叫“明媒正娶”。否則,便是違法,至少也不算數,或者要降格處理。比方說男女二人,未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便私定了終身,那麼,不管他們同居了多久,哪怕生了孩子,也不算夫妻。即便承認他們的同居關係,那妻子也不能算“妻”,隻能算“妾”,這就叫“聘則為妻,奔則為妾”。例如宋江和閻婆惜同居頗久,但因婆惜不是宋太公為宋江指定的,就不算妻,隻能算妾,即便殺了,判刑也不重。這種規矩和禮法,在某些人看來,不但合法,而且合理;不但合理,而且合情。孟子就說,男孩一生下來,父母就希望為他娶一房妻室;女孩一生下來,父母就希望為她尋一個婆家。做父母的這一片良苦用心,是每一個人都有的啊!如果少男少女們公然“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個兒鑽窗戶扒門縫地互相偷看,爬過牆去私下相會,那就會弄得父母和國人都看不起他們的(《孟子.滕文公》)。孟子這話,頗有些邏輯不通。按照孟子的邏輯,婚姻之事,既然有父母操心,當事人就不該自己去做,因為那會讓父母“傷心”。如果這個道理能夠成立的話,我們也可以這樣說:孩子一生下來,父母就希望他能吃飽飯的。如果他不等父母來喂,自己就張口去吃,豈不是讓父母太傷心了嗎?可惜,好像倒並沒有誰認為飯不該自己吃的。既然飯可以自己吃,那麼,為什麼丈夫或妻子就不該自己去找,非得要父母去“喂”呢?道理也很簡單,就因為傳統社會認為,婚姻根本不是男女當事人個人的事,而雙方家族的事。所以,娶妻叫“娶媳婦”,嫁夫叫“尋婆家”。男子要娶的既然不是妻子,而是父母的媳婦,當然由父母去挑選;女子要嫁的既然不是丈夫,而是婆家,自然也用不著自己來操心。不操心也不負責,吃現成飯,不也挺好嗎?正因也“挺好”,所以直到今天,也仍有讓父母去操勞者。可惜,“媳婦”和“婆家”雖說可以讓父母去選擇和決定,婚後的日子卻隻能由自己來過。這就好比闖禍的是彆人,受罰的卻是自己,其滋味如何,可就真是“如魚飲水,冷暖自知”了。儘管孟子斷言“父母之心,人皆有之”,似乎父母之包辦子女的婚姻,全是一片愛心,是為了子女好。但其實,父母的心思並不都一樣。確有真心為子女好的父母。這樣的父母在為子女選擇配偶時,往往會費儘心機,左挑右撿,唯恐不如意。但即便這樣的選擇,其後果如何,也還是一個疑問。因為愛畢竟是主觀的。父母看中的,子女不一定喜歡;父母討厭的,子女也未必就不愛。以父母之好惡代替子女之好惡,至少也無法避免“好心辦錯事”,如賈迎春之“誤嫁中山狼”,薛文起之“悔娶河東吼”,都如此。更何況,婚姻的目的,原本就不是男女當事人的幸福,而是“合二姓之好”。所以,父母在為子女選妻擇婿時,往往會更多地從家族的利益出發,而難以顧及子女們的意願和情感。甚至當嬰兒還孕育在母腹中時,其父母就決定了他們未來的婚姻命運,這就是在舊中國曾風行一時的“指腹為婚”。曆史上的指腹為婚始見於《後漢書.賈複傳》。據記載,在一次戰爭中,漢將賈複受了重傷,漢光武帝聞訊大驚,認為這都是自己輕敵所致,於是便與賈複指腹為婚(這時賈複之妻正好有孕):如果生女孩,“我子娶之”;如果生男孩,“我女嫁之”。這大約是史書所載之首例指腹婚。皇上既然帶了頭,臣民們自然樂於效法。魏晉六朝時,指腹婚頗為盛行。比如《魏書.王慧龍傳》載:王慧龍妻與盧遐妻同時懷孕,崔浩便在中間為兩家撮合,謂“可指腹為婚”。又《南史》載:“韋放與吳郡張率皆有側室懷孕,因指腹為婚。”指腹婚之無視當事人的人格、意誌、情感和利益,是顯而易見的。其所以流行,就在於婚姻關係中,家族的利益遠遠高於當事人的利益。在中國傳統社會,兩家連姻,是可以給雙方帶來好處的,而指腹婚則可以把本來要到十幾後以後才可能兌現的好處,提前支付給雙方家族。這就好比用分期付款的辦法購買住房,可以提前享受一樣。但可惜,在這裡,享受好處的是雙方家族,償還債務的卻是腹中胎兒。事實上,這種危險的交易,是用兩個男女青年的幸福甚至生命來作抵押的。其實,隻要稍微理智一點,就不難看出這種婚約有多麼冒險。因為誰也不知道那腹中嬰兒長大了是什麼樣子,也不知道十幾年後兩個家族的興衰如何。結果,雙雙出落成俊男靚女的有,變成了惡少醜女的也有;兩家依然富貴榮華世交如故的有,一家家道中落或兩家翻臉交惡的也有。如果事情不像當初想象的那樣美滿如意,則“結緣”就會變成“官司”,“親家”就會變成“冤家”,那才是“早知今日,何必當初”呐!如果說,“父母之命”還有幾分道理,那麼,“媒妁之言”就簡直莫名其妙。娶媳婦又不是買房子,乾嘛非得經過“物業公司”的中介,才能成交呢?然而,媒妁在中國傳統婚姻中,就是不可缺少。哪怕雙方父母讚成,當事人自己也樂意,仍得請媒人來撮合一下。如果請不到媒人,那就隻好不結婚。“處女無媒,老且不嫁,”媒妁,似乎比父母還要重要。婚姻須經媒妁,原因也很簡單,就因為婚姻製度是一種社會製度,締結婚姻是一種社會行為,因此必須經過社會的公證和承認。代表社會加以承認之公證人和公證機構,在西方是教堂和神父,在現代是婚姻登記處及其工作人員,在古代則是媒妁,包括“官媒”(媒官)和“私媒”(媒婆)。不過,媒妁可是比神父或政府公務員忙碌得多,因為他們不但要證明婚姻,還要撮合婚姻。在中國古代,是連兩個家族締結婚姻的可能性,都是要取決於媒妁的。不但男女青年不能“私定終身”,就連雙方家族也不能“私結良緣”。雙方家族的意向,一開始就得由媒人去傳達。這種安排,自然有它的好處。第一,媒妁因為專司此職,當然消息靈通,知道誰家有男欲娶新婦,誰家有女待字閨中,好比一個“婚姻信息中心”,而媒人便可從中進行“優選”,使門當戶對者喜結良緣,讓怨單求偶者各得其所。第二,締結婚約,事關榮辱,若遭拒絕,就很沒有麵子;而媒妁既非當事人,又非當事人家族,不存在麵子問題,再說職業媒人多半皮厚嘴巧,也就不會有繞不過去的彎。第三,締結婚姻,牽涉到雙方許多實際利益,討價還價吧說不出口,不講價錢又怕吃虧,由媒人從中斡旋,兩個家族的互惠交易也就比較容易談攏;而且,不管談不談得攏,將來雙方見了麵,都不怕麵子上有什麼過不去。第四,由於婚姻必經媒妁,而媒人們又總是信誓旦旦地保證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對於處於青春期的當事人,就既有一種威懾作用,又給他們吃了一顆定心丸,當然也能讓“防兒如防賊,防女如防妓”的父母放心。也許,正因為媒妁有這些好處,所以不但政府規定婚姻必經媒妁,當事人及其家族往往也依賴於媒人,甚至相當信任媒人。然而,媒妁也是會壞事的。中國古代的媒人有點像當今西方的律師,都是隻要自己的案子能辦成,不大管彆的什麼。不同的是,西方的壞律師是為了當事人的利益,不顧社會正義和法律尊嚴,但背叛當事人的卻不多;中國的壞媒人卻是隻要能撮合成一樁婚姻,當事人的利益是可以不考慮的。似乎撮成婚姻便是唯一目的,婚姻的質量則不在考慮之列。正如佘族《罵媒歌》所唱的:“媒人是個油嘴貓,東家舔油西家叨,甜言蜜語兩頭騙,溝裡放牛兩頭撈。管你牡丹配青樹,管你蜂蜜配花椒,管你婚姻好與歹,管你牙齒咬舌條。隻要錢財撈到手,三寸舌頭任鼓搖。”這就未免也太“媽媽的”了。任何職業都應該有自己的職業道德。媒人的職業道德,應該是促成幸福美滿的婚姻。然而,中國古代的媒人卻似乎鮮有這樣的考慮。於是,不負責任,亂點鴛鴦譜者有之;不懷好意,甘當馬泊六者有之;巧舌如簧,把麻子說成酒窩者有之;瞞天過海,讓瞎子嫁給聾子者有之。反正媒人“口才”都好,中國詞彙又豐富,近義詞足夠使用。比如懦弱可以說成厚道,狡猾可以說成聰明,短胖可以說成敦實,削瘦可以說成苗條。雙方當事人及其家長既然不便“實地考查”,就隻好對媒人的介紹“胡亂琢磨”,甚至“上當受騙”。正如宋人袁采在其《世苑》一書中所指出:“若輕信其言而成婚,則責恨見欺,夫妻反目至於仳離者有之。”不過,最讓少男少女們痛恨的,還不是媒人的“亂點鴛鴦”,而是他們的“棒打鴛鴦”。儘管禮法規定“男女之大防”,但在鄉間市井、平民百姓人家,因為女孩子要參加勞動來養家糊口,因此無法“養在深閨”,當然也就“防不甚嚴”。所以,悄悄戀愛的事也是有的。可是,正當他們海誓山盟,私定終身時,媒人卻一腳插進來了,說什麼他倆八字不合,生肖相克,應該另嫁某男或男娶某女雲雲,便有可能活活拆散一對有情人。這個孽造得就大了,有時竟會鬨出人命案來,不但當事人會仇恨媒人,其他少男少女也會因“物傷其類”而對媒人沒有好感。所以,中國人一方麵離不開媒人,另方麵又討厭甚至痛恨媒人。有些地區和民族,在婚禮上還有“罵媒”、“打媒”甚至“審媒”的節目。在文藝作品中,職業媒人尤其是女媒人(媒婆)的形象都不好,幾乎無一例外地都是醜角。大約人們無力推翻媒妁製度,在生活中又得依靠媒人,便隻好在戲曲舞台上戲弄他們一番,在其鼻子上貼一塊白色,小小地出他一口惡氣。其實,認真想來,媒人也是冤枉的。因為不要說媒人,即便當事人父母,在為其擇偶時,也是“不談愛情”的。父母們考慮的,主要是“門第”(結緣)和“生育”(繼統)。如果稍做分析,則女方家長更多地是考慮門第:男方門第太低,會委曲了女兒,自己也沒有麵子;男方門第太高,又怕高攀不起,或者儘管攀上了,但因自己門第太低,女兒嫁過去要受欺負。事實上媳婦在男家的地位,也往往取決於娘家的門第。比如《紅樓夢》中王夫人、王熙鳳二位,雖然都不是長媳(其丈夫不是長子),但出身於“四大家族”中的“金陵王”,地位就非同一般,而身為長媳的邢夫人、李紈、尤氏,反倒沒有多大的麵子(其中李紈因為守節又麵子略大)。至於官宦人家,則於門第之外,還要考慮政治因素,即兩家的結緣,要有利於自己政治上的發展和政治勢力的培植。因為中國的傳統政治體製是“家天下”,血緣裙帶關係在其中起著不可低估的作用。甚至連皇帝有時也要動用“政治聯姻”的手段,如朱元璋在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將自己的女兒臨安公主下嫁給致仕宰相李善長的長子李琪為妻;又如漢、唐各代都曾使用過的“和親”策略都是。就連中國戲曲舞台上,也常常演出皇上或宰相選擇新科狀元為婿的故事,便實際上是這一現實的反映。如果說女方家長更多地考慮門第,那麼男方家長則更多地考慮生育。因為兒媳婦進門來,最重要的是要傳宗接代。其他問題(比如伺候公婆丈夫等)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解決,繼統的任務卻非妻子不能承擔。在正妻無出的情況下,固然可以納妾,但妾生得再多也是庶出,血統上已低了一等,在繼承權上也會產生麻煩。所以最好是正妻能生育,而且生男孩,而且頭一胎就是男孩,以便儘早確立“嫡子”地位。這一點當然誰也沒有把握,於是隻好寄希望於祖宗、鬼神和媒人,而職業媒人(俗稱“媒婆”)也自有“某女宜男”一類的說法。民間的說法則是“買地要買三合土,娶媳婦要娶大屁股”,也就是盆股寬大利於生育之意;而現代性美學中推崇的那種臀部較緊的性感女郎,則在排斥之列。“宜男”外,要考慮的則是該女是否“賢淑”。因為她除傳宗接代的任務外,尚有孝敬翁姑和伺奉丈夫的義務。倘若娶來“悍婦”,豈非家門不幸?顯然,在這裡,男女雙方家族在為其子女擇偶時,都隻有政治、倫理和生育的考慮,從而共同地排除了“愛情”這一原本理應成為“合乎道德的婚姻”的基礎。豈但排除了愛情,連將來是否可能產生愛情都不予考慮;又豈但不考慮“情”,甚至連“性”也不考慮。試想一個體壯如牛的所謂宜男女子,哪來的性吸引力?一個形容猥瑣的所謂富家公子,又何能激起女方的情欲?結果在婚床上,男子或許隻不過出於生理需要而一泄其欲,女方則很可能以挺屍的姿態來勉為應付,因為他們原本素不相識,既無愛情,又無性吸引力,完全是被某種外力驅趕到一起的。正如魯迅先生所說的:“仿佛兩個牲口聽著主人的命令:‘咄,你們好好地住在一塊兒罷!’”(《熱風.隨感錄四十》)。這樣的婚姻,當然隻能叫做“無愛之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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