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對於封建宗法製的設計者和維護者來說,問題倒不在於邏輯的混帳(他們自己並不認為混帳),而在於執行的困難。我們知道,宗法製雖然繁瑣複雜,但核心卻隻有一個,即“宗”;關鍵也隻有一個,即“嫡”。確立了嫡(嫡子),就承繼了統(血統),也就保住了宗(宗族)。所以,對於宗法製社會而言,“立嫡”從來就是頭等大事。所謂“嫡”,就是宗族血統的正宗傳人。因此,嫡也在正宗、正統的意思,如嫡傳、嫡派、嫡係等。宗族血統的正宗傳人之所以稱為“嫡”,和正妻稱為“嫡”一樣,也有與父匹敵而其他人無可匹敵之意。依禮,作為宗族血統正宗傳人的“嫡”死後,要享受最高的喪服待遇。即便是他的生父,也要為他服“斬衰”(一種最高規格的喪服)。這是他與父匹敵而其他人無可匹敵之證。一般說來,“嫡”應該是父與其正妻(嫡母)所生的第一個兒子,即嫡長子。嫡長子因為是正妻所生,又是第一個,所以血統特彆高貴,有資格做宗族血統的正宗傳人。顯然,“嫡”的高貴在於母親的地位(嫡配),但母親的血統再高中,也貴不過父親。如果這位嫡妻所生的兒子,竟沒有其合法丈夫的血統,而是她在婚前與彆的什麼人私通而生下的“野種”,那就不但不能立為“嫡”,而且要逐出家門甚至殺掉才行。這種事並非沒有可能。在上古,新婚妻子是否處女,還並不重要。而且,由於上古時期的性關係還比較隨意,“野合”之事時有發生,不少新娘在出嫁之前便已懷孕,而且很可能曾與多個男人交往。腹中之子究竟是誰的,根本就弄不清楚。比如史書記載,禹娶塗山氏為妻,是在辛壬日。可是就在兩天之後(癸甲日),塗山氏便生下了兒子,即啟。所以,禹便不承認啟是自己的兒子(禹曰:“予不子”),甚至不願傳位給啟。過去史學界總說禹不傳位於啟,是因為要堅持堯舜的“禪讓製”。其實遠古時代是否真有“禪讓製”,原本就值得懷疑。即便有,到了禹的時代,也已無再堅持之必要和可能。依我看,禹之不願傳位於啟,根本的原因,還在於他從心底不喜歡啟這個“野種”,而被他指定為接班人的益,倒沒準是他的私生子。其實,禹是用不著那樣討厭和嫉恨啟的,因為他自己就是一個“野種”。據《吳越春秋》記載,禹的父親鯀娶有莘氏,多年不孕。後來,有莘氏有砥山上玩,看見了薏苡並吃了它,就懷了孕,並剖腹生下高密。高密就是禹。這事《史記》上也有記載。顯然,“吞薏苡而生禹”,是不可能的;而禹非鯀之子,則是肯定的。史書上所謂“意若為人所感”,是一種掩飾之詞。不是什麼“意若”,而是“確實”為人所感,即與某個男人在長著薏苡的地方野合而受孕,所以禹也是“野種”。事實上,禹那個時代的人,可以說都是“野種”。因為那是一個從母係製向父係製轉化的時代。在那個時代,一個女人可以和許多男人做性夥伴,即所謂“人儘可夫”,生下的孩子五花八門,誰的種都有,根本弄不清,也無所謂。更何況,鯀是男人還是女人,也弄不清。前已說過,鯀其實是一條白麵長人魚,可能是一種圖騰。所以,鯀與禹的關係,可能是“白麵長人魚”圖騰氏族的一個男子,與有莘氏氏族的一個女子建立了婚姻關係,而這個女子又在砥山薏苡地上與人野合,生下了禹。於是,禹這一族,便以薏苡為圖騰,這就是後世所謂“禹母吞薏苡而生禹,故夏姓曰姒”。“夏”也就是“芽”,甲骨文中“夏”字形如野草之初芽。大約禹母與人野合時,正是春天。春天男人衝動,女人懷春,兩人在和陽春風之中,綠草嫩芽之上,一見鐘情,便留下了風流種子。所以,禹的一族,便姓“姒”而氏“夏”,都是為了紀念那誘人的薏苡嫩芽。不過,圖騰製的建立,畢竟標誌著男性地位的提高,以及母係製向父係製的轉化。在這個漫長的時代,儘管野合之事仍然頻繁地發生,人們對於這類風流韻事也毫不在意,但是,男性的血統,卻也已經不再是可以完全不管的事情了。首先是男人的情感不再能接受“野種”。在母係製時代,孩子反正是女人的。男人既無責任,也無義務。現在不一樣了。孩子變成了父親的,則父親們便不能不來認真考察一下,那孩子究竟是不是“我的”。如不是,感情上就受不了。其次,財產的繼承也是一個問題。兒子是要繼承老子的財產的。如這兒子竟是“野種”,豈非將自己的血汗錢拱手相送,送給自己老婆的情夫?這當然也斷乎不可!然而,在這時,新娘大多並非處女,而親子鑒定的科學方法又尚未發明。所以,唯一的辦法,便隻有拒不承認那些來曆不明的兒子,甚至將其遺棄。這個辦法,就叫棄子。棄子,是遠古時代的一個習俗。周族的始祖棄,就是一個“棄子”。原來,棄也是一個“野種”。據《史記》雲,棄的母親是有邰氏氏族之女,名叫薑源,嫁給帝嚳作正妻(元妃)。有一天,薑源到野外遊玩,看見巨人的足跡,心裡便十分喜悅,很衝動地去踩了一下,結果懷孕生下了棄。這當然又是掩飾之詞。事實可能是薑源在野外遇見了一位高大英武的偉丈夫(巨人),為其男性的魅力所吸引(心忻然悅),便以身相許,心曠神怡之時,懷上了棄。正因為棄是野合所孕,所以薑源自己也以為不祥,便拋棄了他。可是,這孩子“神”得很,扔也扔不掉。先是把他扔在巷間小路上,結果牛馬都不來踩他;繼而又扔在冰天雪地裡,結果飛鳥都用羽翼來嗬護他,怕他凍死。這下子薑源便“以為神,遂收養之”。但因為他畢竟被拋棄過,所以就起名叫“棄”(初欲棄之,因名曰棄)。後來,這個棄果然不負“神”望,乾出了許多了不起的大事,還當上了當時部落聯盟的農業部長(後稷),開創了周族的農耕事業,成了以農業立國的堂堂宗周的遠古始祖。可見,“野種”並不下賤。相反,由於他們多半都是真正的愛情結晶,是性吸引和性選擇的產物,往往體格和智商還要高於某些婚生子。棄子的習俗,到春秋時還有。比如,據《左傳》和《國語》記載,楚國的鬥伯比和母親在鄖國生活時,曾與鄖國國君(子爵)的女兒生下一個私生子。因其非婚生,鄖國夫人也就是這孩子的外婆便把他扔到雲夢澤。結果被老虎看見了,不但不吃孩子,還用乳汁喂他。這事被去雲夢澤打獵的鄖子,也就是這孩子的外公看見了,大為驚詫,這才收回了這孩子。後來,這孩子也成了一位名人,即楚國的令尹(宰相)子文。除棄子外,還有一種更為野蠻的習俗,即“殺首子”。也就是說,男子婚配後,無論是妻還是妾,生下的第一個孩子統統殺掉。古代越國東邊有個部落,甚至還要把“首子”吃掉。原因也很簡單,就因為婚前妻或妾多半已和彆人有過性關係,腹中之子來曆不明,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是彆人的。為了不至於紊亂血統,便隻好采取“寧可錯殺一千,不可放過一個”的血腥政策。顯然,棄子也好,殺首子也好,都是一種極不人道的、殘忍粗暴和大傷感情的做法,其不得人心,可想而知。豈但不得“人心”,也不合於“天意”,這才有棄和子文為“神”所護的傳說。其實,天意即民心,神話不過是人心的一種反映。但無論如何,深知“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之理的周人,不會不顧忌到這種做法的嚴重後果。更何況,宗法製重視的,正恰恰是嫡妻所生之首子。如果首子該殺,則嫡長子何由產生?如果所殺之子又是自己的,豈非自己給自己斷後,活生生斷送了血統的正宗傳人?顯然,棄首子或殺首子的政策,實不宜推廣發揚。但是,另一方麵,嫡長子血統的純正,又無論如何是極其重要的。從某種意義上講,它比不棄子不殺子還要重要。因為棄子殺子固然可能“錯殺”,不棄不殺則可能“錯認”。錯殺了不要緊,還可以再生;錯認了就很糟糕,可能永遠也改不過來。看來,唯一可行的辦法,就是“正本清源”。也就是說,隻有絕禁婚前和婚外的性行為,才是既安全可靠又不濫殺無辜的好辦法。如果能夠保證新婚之時,夫是“童男”,妻是“處女”,則他們婚後生子,當然也就不會有什麼問題。否則,便難免有妻子從外麵帶進的“野種”來“奪嫡”,也難免有丈夫在外麵留下的“情種”來“爭長”。所以,婚前婚外的性禁忌,對男女雙方都很重要。不過這事也是說說容易,做起來很難的。因為一方麵,“哪個男子不善鐘情,哪個女子不善懷春,”性的吸引乃是少男少女無法抵禦的誘惑;另一方麵,當時的風俗,是對性關係看得很淡,野合之事,比比皆是。就連孔夫子他老先生本人,也是其父叔梁紇與其母顏氏在尼山祭神時野合而生,禱與尼丘而得。故孔子名“丘”,字“仲尼”,其來由便正是他父母做愛的那個地方——尼丘。現在看來,所謂野合之風,很可能是遠古時代群婚製度的一種遺存。至少在周代仍有這樣的習俗:一到春天,男男女女便都跑到春意盎然的野外,在春風楊柳之中自由戀愛,在和陽明月之下私相偷情,而社會和官方也予以允許。《周禮.地官.媒氏》雲:“仲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其中,自然不乏童男處女,甚至已婚夫婦。如此看來,童男處女的純潔性,便不一定靠得住;已婚男女的偷情,也難保不會發生。“嫡傳”是否會“誤傳”,也仍是一個疑問。於是,宗法製的設計者和維護者們,便隻好采取一種不得已而為之的辦法,——把男人和女人嚴格地區分和隔離開來,讓他們不能交往,不能接觸,甚至不能見麵。也就是說,不讓他們有淫亂的機會。這就是所謂“設男女之大防”。關於這一點,《禮記.曲禮》有詳儘的規定。按照《曲禮》說法,即便是一家人,男人和女人也不能坐在一起(不雜坐),不能將衣服掛在同一個竹竿衣架上(不同椸枷),不能用同一條毛巾洗臉,用同一把梳子梳頭(不同巾櫛),不能手遞手地直接傳遞某一件東西(不親授);小叔子和嫂子之間不能說話(叔嫂不通問),不能讓父親的妾為自己洗衣服(諸母不漱裳);彆人家的男孩和女孩,除非是有媒人來說,不能知道他們的名字(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自己家的女子,許嫁以後,出嫁以前,沒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夫家去,也不能和未婚夫見麵(女子許嫁,纓非有大故不入其門);嫁出去的姑娘姐妹回娘家來,即便是親兄弟子侄,也不能和她們坐在一張席子上,吃一口鍋裡的飯(姑姊妹女子已嫁而反,兄弟弗與同器而食)。凡此種種,一言以蔽之曰:“男女授受不親。”由此可見,古人的“設男女之大防”,差不多已經到了神經質的程度。不但男人和女人的身體、目光和言語不能接觸,就連碰過的東西也不能接觸。似乎用了同一條毛巾,就會產生性衝動;衣服掛在同一根竹竿上,就等於有了性關係。這可真是神經過敏,莫名其妙。具體地實行起來,不但諸多不便,而且也有麻煩甚或危險。所以便有人去問孟子,說“男女授受不親”,是禮嗎?孟子說,當然是禮。又問,那麼嫂子掉進水裡去了,也不能用手去拉嗎?孟子說,嫂子快淹死了還不去拉一把,就是畜牲,和豺狼一樣了,但這隻能算作是特殊情況下的權宜之計。幸虧還有孟子這句話,否則不知多少人會要死於不救。不過,雖然有孟子的權宜之計,也還是有不少人死於“男女之大防”。元代有個姓馬的寡婦,乳房生瘡,不治則死,人們便勸她去看醫生。她說,我是楊家的媳婦,寧願死,也不能讓男人看病。結果真的不治而亡。當然,她死後便被尊為“節婦”,被樹碑立傳,流“芳”千古。真不知製禮者聞之,又有何感想!應該承認,“設男女之大防”,至少對於那些“意誌薄弱者”,還是很有一些作用的。我們知道,一男一女兩個人,要發生性關係,也並不那麼容易。首先,他們得見麵,才可能產生性吸引。產生性吸引後,還要調情,然後是肌膚的接觸,最後才可能進入實質性階段。現在,男人和女人既不能見麵,又不能說話,更不可能有身體的接觸,如何“淫”得起來?這樣的防範措施,真可謂堵泉眼、刨樹根,一開始就把可能發生的事端捏死在搖籃中,讓懷春者無春可懷,好色者無色可好,比事後去追究和懲罰,“高明”得多了。所以,曆代的統治者、道學家和一般“良善人家”,對於“男女之防”,都看得很重。不但嚴格執行《曲禮》的規定,後來還增加了一些條款,比如不共廁所、不共浴室、不共井水等等。不共廁所、浴室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有條件,亦不妨多蓋幾間廁所、浴室,以免男男女女衣冠不整地從裡麵走出來,雙方見了麵“不好意思”。然而不共井水,便匪夷所思。一井之水,各用各的,又有什麼關係呢?更何況,地下水都連成一氣,雖從不同的井裡打出來,其實還是一回事。幸虧持此主張的司馬光先生不是現代人。否則,他就該主張建兩個自來水廠,一個男水廠,一個女水廠了。但不管怎麼說,“男女授受不親”的觀點,在中國是相當地深入人心。記得直到我上小學的時候,還認為和女孩子說話是相當可恥的事情,而老師也要經常進行“打破男女界限”的教育,並強製性地實行男女同學同桌同坐的製度。事實上,直到現在,中國人男女之間的交往,也還相當矜持,不可太隨便,否則便會有人說“閒話”。這種男女之間保持一定距離、界限的態度,已經成為一種民族心理習慣,無法加以簡單地評說了。我們還將在後麵的篇章裡,繼續討論這個問題。從“生殖崇拜”到“男女設防”,這就是中國古代兩性關係發展史大體上的一個走向。從總體上講,這是一個兩性關係從野蠻走向文明的過程,也是一個對人的自然屬性進行壓抑的過程。這也沒有什麼奇怪,因為文明原本就是對野蠻的鎮壓。既然是鎮壓,那就會產生兩種可能的結果:一種是在鎮壓野蠻走向文明的過程中,同時毀滅了一些可貴的東西,比如原始時代兩性關係中那種熱情奔放的生命活力,也隨同其野蠻形式而一同消失了;另一種是由於對鎮壓的反抗而產生另一種不文明的東西,比如嫖妓和同性戀。同性戀是一種性變態,它實際上是一種“文明病”,因為動物可是隻有異性關係,沒有什麼“同性戀”的。這些問題,我們以後也還要再討論。總之,在中國社會進入文明時代後,我們民族曾經下大力氣對兩性關係進行了一係列規範,以至於使性變成了一種談虎色變的東西。但性本身並未因此而消亡,也不會因此而消亡,而隻不過被局限於一個很小的範圍罷了。這個為社會公認許可的範圍,就是夫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