隻有法蘭克人或稱法蘭西人,才是歐洲唯一有資格自詡為西部帝國征服者不朽基業的繼承人。但是在他們征服高盧以後,緊接著就陷入了10個世紀的混亂和愚昧。由於學術的複興,學生接受雅典和羅馬學派的教育,輕視蠻族出身的祖先;他們充滿耐心、勤奮工作,準備所需要的材料以滿足或激發他們對更為輝煌的遠景的好奇心,在達成這個目標之前,有很長一段時間已經悠然消逝。(杜博斯神父承認這種學習和研究的過程真的非常緩慢,他提到圖爾的格列高利的有關作品,在公元1560年之前也隻出版了一次。海尼修斯抱怨日耳曼對蠻族的法典擺出漠不關心和輕視的態度,出版者包括赫倫達斯和林登布羅傑斯等。現在這些法律和格列高利的曆史著作,都是墨洛溫王朝的紀念品,在《法蘭西史》的前四卷表現出純正和完整的麵貌。)批評和哲學的眼光終於指向法蘭西的古代事物,但即使是哲學家也沾染了自以為是和泛情緒化的通病。有關高盧人的奴性以及他們與法蘭克人之間自願而平等的聯盟關係,成為非常極端而獨特的體製,被很草率地相信並固執地為其辯護。有兩派人毫無節製地相互指控,說是對方陰謀反對群眾的權利、貴族的地位和人民的自由。然而尖銳的衝突有利於運用知識和天才的反對力量,每個對手在交互受到壓製和獲得勝利以後,可以根除一些古老流傳的謬誤,建立若乾顛撲不破的真理。一個不帶偏見的陌生人,從他們的發現、他們的爭辯,甚至他們的謬誤所傳授的指導中,掌握一些原始的材料,可以描述出在高盧臣服於墨洛溫王朝國君的武力和法律之後,羅馬省民所麵對的情況。不論怎麼說,人類社會處於蒙昧未開而且奴役成性的極端落後狀況,乃是被若乾一成不變的常用規則所限製。塔西佗逐項敘述日耳曼人原始的純樸天性,發現公眾和私人生活中一些永久的原則或習慣,保存在忠實信守的傳統之中,一直到文字和拉丁語的傳入才有所改變。(《日耳曼法律史》和《日耳曼法律原則》是海尼修斯兩本內容精辟的作品,我閱後獲得很多助益。他在《日耳曼法律原則》一書的序文中,試著要為蠻族法律體係所產生的缺失提出辯白。)早在墨洛溫王朝建立國王的推選製度之前,法蘭克人是最有勢力的家族或部落,就指定了四位德高望重的酋長草擬《薩利法典》。(《薩利克法典》的最早的文字顯然就是拉丁文,可能是在5世紀初葉寫成,在真假未明的法拉蒙德時代之前(421A.D.)。序文裡提到四個州推出四個立法者,很多行省像是弗朗科尼亞、撒克遜、漢諾威、布拉班特,都聲稱這些人由他們派出。)他們辛勞的成果經過三次人民大會的審查和核定,等到克洛維接受洗禮以後,發現有些條文與基督教產生矛盾或無法並存,就根據需要視當時的狀況加以改進。克洛維的幾個兒子對《薩利克法典》再度正式修正,達戈伯特在位時終於將法典以目前的形式經過訂正以後頒布,這時法蘭西君主國建立已經有一百年之久。就在這個時期,《裡普利安習慣法》重新改寫後刊行,查理曼本人是那個時代和自己國家的立法者。要是對於這兩部民族法典進行深入的研究,可知有關條款仍舊在法蘭克人中盛行一時。(很多學者知曉《薩利克法典》和《裡普裡安習慣法》。前者的運用範圍從卡邦納裡亞森林直到盧瓦爾河,後者適用的區域從卡邦納裡亞森林到萊茵河。)同樣的關懷也延伸到屬國,墨洛溫王朝的國王運用最高權力,對阿勒曼尼人和巴伐裡亞人簡陋的法規,非常用心地重新編修再予批準。西哥特人和勃艮第人比法蘭克人更早征服高盧,他們卻缺乏耐性創立這方麵的成就,須知法律是文明社會最基本的福祉之一。尤裡克是第一個哥特君主,將人民的生活方式和風俗習慣形諸文字,然而勃艮第人的法律著眼於政策的要求而非司法的公正,為的是安撫高盧臣民在重負下的痛苦,想要重新獲得他們的擁戴。因此,基於奇特的巧合,在日耳曼人架構出非常單純的法規的同時,羅馬人精心發展的司法體係已經達到登峰造極的地步。我們可以就《薩利克法典》和《查士丁尼羅馬民法彙編》來比較兩者之間最初發軔與完全成熟的民智。無論是否有人堅持一己之見認為野蠻的習性更為優越,我們在冷靜考量後,還是認為羅馬人具有無可超越的優點,不僅在於科學和理性,更在於他們所體現的人性和公正。然而蠻族的法律適應於他們的需要和意願、行業和能力,他們從最初的所作所為到後來的一切建樹,都致力於保持社會的和諧與促進社會的發展。墨洛溫王朝並沒有對形形色色的臣民強製律定統一的行為準則,而是允許帝國每個民族甚至各個家庭自由運用他們自身所擬訂的規定。羅馬人也不會被排除在合法的寬容精神所帶來的共同福祉之外。子女要接受父母的法律,妻子要接受丈夫的法律,而自由奴要接受庇主的法律。在所有的法律案件中,任何地方任何民族所屬的當事人,作為原告或是控訴者必須遷就被告的法庭,而被告經常請求司法給予自由心證的權利,可以被認定為無罪。如果一個公民當著法官的麵,公開聲明他想活在何種法律之下,選擇他想歸屬的民族團體,這樣就能擁有更寬廣的自由空間。像這種非常特定的恩惠,可以廢除勝利所帶來的不公正差彆待遇。但這些權利要靠自己去爭取,蠻族養成的自由意誌和尚武習性占有莫大的優勢,羅馬省民習慣了敢怒不敢言,就他們的條件而言隻會選擇忍受痛苦。(這種選擇的自由是出於推測,來自洛泰爾一世的一部成文法,當然舉這個例子過於接近現代而且難免會有偏見之譏。馬布利從《薩利克法典》獲得另一種見解,他的假設是法蘭克人的法律開始時隻限於蠻族,以後才包括所有的人(羅馬人也在內)。我很抱歉要否定這種很巧妙的臆測,查理曼改進以後的法典表現出嚴苛的意念,皇家和沃爾芬比特爾的手抄本可以加以證實。至於寬鬆的解釋來自富爾達手抄本的權威,赫倫達斯編纂後出版。)當鐵麵無私的法庭要處死一個謀殺犯時,等於是在保證每個平民都有不容侵犯的權利。法律、官吏和整個社區都在護衛個人的人身安全,但是在日耳曼結構鬆散的社會中,報複行為被視為光榮之舉,通常會受到人們的認同和讚許。獨立不羈的武士自己動手責罰或是提出辯護,對彆人施予傷害或是接受傷害。要是他出於自私的行為或憤怒的情緒,使敵人成為不幸的犧牲品,這時他畏懼的隻是死者子孫和親友的憎恨所引起的報複。官吏自知缺乏製裁力量,過於軟弱,介入之後無法懲處而隻能調解。要是能說服或強迫爭執的兩方,付出和接受相當金額作為“血錢”(在希臘的英雄時代,隻要用金錢滿足死者家人的要求,謀殺的罪名可以獲得赦免。海尼修斯在《日耳曼法律原則》的序文中,以讚成的口吻暗示,羅馬和雅典的殺人罪處罰也不過是放逐。話是不錯,但是就羅馬和雅典的市民來說,放逐就是最重的刑罰。),對於這種處理的方式就已經感到滿足。法蘭克人的脾氣凶暴,反對嚴厲的判決和處罰,藐視無效的約束力量。他們純樸的作風被高盧的財富腐化後,因一時衝動或有意為之而犯下罪行,不斷侵犯公眾的安寧。任何一個主持正義的政府,對於謀殺一名農夫還是一個君主,都會處以相同的刑責。但法蘭克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展現出種族的偏私和不公,這是征服帶來的最大淩辱和暴虐。(這種不公平的狀況在《薩利克法典》和《裡普利安習慣法》中還是不儘相同,後者對羅馬人並沒有差彆對待。然而教士的階級位於法蘭克人之上,而勃艮第人和阿勒曼尼人處於法蘭克人和羅馬人之間。)在平靜地製定法律時,他們嚴正宣稱蠻族的生命比羅馬人更有價值。法蘭克人出身的地位顯赫的人士被稱為安特盧斯遜(安特盧斯遜毫無疑問是法蘭克人地位最高的階級,但問題在於這種位階是及身而止還是可繼承。馬布利能夠羞辱因家世帶來的驕傲心態,倒是感到自得其樂,所以他特彆提到,法蘭西的貴族階級最早是起於克洛泰爾二世統治的時代(615A.D.)。),他們的身價提升到600個金幣;高貴的省民獲得與國王同桌用餐的榮幸,但合法謀殺他們隻要付出300金幣的代價。謀殺一個法蘭克人在通常的條件下賠償200金幣就綽綽有餘,但低賤的羅馬人處於羞辱和危險的處境,賠償的數額少到隻有100或50金幣。在這種狀況下,法律不能提供任何公平和理性的原則,公眾要想得到保護完全取決於個人的實力。但立法者其實是經過權衡後才如此製定,立法的原則不是基於公平正義而是合乎策略需要,那就是拿損失一個士兵或一個奴隸來做比較。傲慢而貪婪的蠻族用高額的罰鍰來保護自己的頭顱,對於毫無防護能力的臣民則隻提供少得可憐的幫助。時間可以逐漸消除征服者的倨傲作風,以及被征服者的忍讓態度。經驗帶來的教訓告訴最勇敢的公民,他可能會受到比他施加於人更為嚴重的傷害。等到法蘭克人的言行舉止稍減剽悍之氣,他們的法律也更為殘苛。墨洛溫王朝的國王想要效法西哥特人和勃艮第人,用公正的態度厲行嚴刑峻法。(參閱勃艮第人的法律、西哥特人的法典和奇爾德伯特的製度,這些跟巴黎無關,顯然是奧斯特拉西亞的產物。未成熟的立法所造成的嚴厲不僅草率而且過分,奇爾德伯特懲罰謀殺犯和盜匪,有時連疏忽職責的法官也被納入同一判決之中。西哥特人把手術失敗的外科醫生,交給亡故病人的家人去處置。)在查理曼帝國時代,謀殺通常會被判處死刑,現代歐洲的司法體係處以極刑的案例有增無減。(謀殺可用金錢和解,在日耳曼仍舊留下一些痕跡可追蹤,直到16世紀還可見到。)君士坦丁將治民和領軍的權責加以區分,蠻族又再度合並兩者的職權。條頓口音刺耳的稱呼,也改用聲調柔和的拉丁頭銜,像是公爵、伯爵和統領。就是這些官員在管轄的地區內指揮部隊、推行政務和主持審判。(海尼修斯對日耳曼的法官和法律體係這個主題,曾經有長篇大論的著述。在墨洛溫王朝當政時期,我沒有發現任何證據提到估稅員是從人民中選出。)態度蠻橫而大字不識的酋長,很少能有資格執行法官的職責,因為擔任法官要有明智的理念和充分的才能,經驗的獲得和學識的增進在於辛勞的教導和栽培。所以就酋長而言,粗魯而又無知迫得他們采用簡便而易明的方法對審判的案件做出裁定。每一種宗教的神明都能被用來肯定證人所言屬實,或是懲罰偽證的謊言。但是日耳曼的立法者過於單純,對於這種有力的工具造成誤用或濫用的現象,有關係的被告隻要有一群友善的證人在法庭出現,嚴正宣告他們相信被告或提出保證,就可以證實他的清白並判定無罪。無罪判決所需的法定證人的數量由起訴罪名的輕重來決定。72位證人異口同聲的證詞,就可以釋放一個縱火犯和殺人凶手。當法蘭西皇後的貞潔引起懷疑,300位挺身而出的貴族毫不遲疑地宣誓作證,年幼的君王確實是她去世丈夫所出。(孟德斯鳩提到薩利人的法律不承認反麵證據(證明事實並未發生),所以普遍被蠻族的法典所采用。然而這種出身貧賤的侍妾,竟然成為克洛維之孫的妻室。)頻繁和明顯的偽證的罪行和醜聞,使得法官去除這些危險的誘惑,並用著名的水與火的實驗來判定證詞的真偽。這些異乎尋常的審訊是那麼難以捉摸,以至於在很多案件當中,要不是奇跡介入就無法證實被告到底是有罪還是清白無辜。像這類奇跡完全是出於欺騙和無知,然而使用如此簡單明了而又絕對可靠的方法,即使是最錯綜複雜的案件也很容易水落石出。狂暴的蠻族拒絕接受官員的裁定,對於上帝的判決隻有啞口無言地聽從。(穆拉托裡在《古代的意大利》這本書中,就“神斷法”提出兩篇論文。他期望不要用火燒死無辜者,也不要讓罪人藏身在純潔的水底。)決鬥審判在一個黷武成性的民族中,逐漸獲得大眾的認同和法定的權威,他們不相信勇敢的戰士應該死去而膽小的懦夫反能偷生。(孟德斯鳩不惜放下身段親自說明和為決鬥審判這個主題做辯解,他追溯這一奇特的製度一直從甘多柏德時代到聖路易時代,而一個哲學家有時會在古代的法律中迷失。)不論是在民事還是刑事訴訟程序中,原告還是控訴者、被告甚至是證人,在缺乏合法的證據時,都要麵臨對手致命的挑戰。這對他們而言是一種義務,要不就放棄這個控案,不然就得公開在比武場的決鬥中維護自己的榮譽。他們按照所在國家的習慣,可以實施徒步戰鬥或是馬上對決。(當著虔誠的路易這個皇帝的麵前,曾經在亞琛舉行過一次極為著名的決鬥。尼吉盧斯的敘述裡特彆推崇貴族的馬上戰鬥,然而法蘭克人還不知道有這種方式。)至於決定用刀劍還是長矛,要經過天意、法官或人民的批準。這種血腥的法律是由勃艮第人引進高盧的。阿維圖斯提出指責和抗議以後,他們的立法者甘多柏德不惜親身回答。(甘多柏德在裡昂頒布最早的詔書中(501A.D.),建立並合法運用決鬥審判。過了300年以後,裡昂主教阿戈柏德請求“虔誠者”路易廢止阿裡烏斯派暴君所製定的法律,他也提到甘多柏德和阿維圖斯的對話。)這位勃艮第國王對他的主教說道:“你的說法不對。國家的戰爭和私人的決鬥都要接受神的裁決,主難道不是應該將勝利賜予堅持正義的人士嗎?”基於這種論點占有優勢,荒謬和殘忍的決鬥被看作是一種審判的方式,特彆是在日耳曼的一些部族中非常盛行,很快傳播開來,為歐洲所有君主國采用,從西西裡一直到波羅的海。經過10個世紀以後,合法暴力的時代還沒有完全消逝。聖徒、教皇和宗教會議對這一行為的譴責都沒有奏效,這似乎可以證明迷信的影響力已經減弱,也可能是與理性和人道結合以後造成的反常現象。法庭沾染無辜者和受尊敬市民的鮮血,法律現在向富人示惠而屈服於強者。那些衰老、弱小和怯懦的人們,不得不拋棄最合理的要求和權利,以免在不公平的搏鬥中遭遇危險而被判定有罪,再不然就要依靠雇用的打手給予令人懷疑的協助。這種壓迫性的判處形式被強加於高盧省民頭上,對他們人身和財產造成傷害,導致怨聲載道。不論個人的力量和勇氣能到達何種程度,勝利的蠻族喜愛武器而且經常練習,無形中就要高人一等。被征服的羅馬人被不公正地傳喚,一再進行血腥的鬥爭,先天就處於不利的地位。(孟德斯鳩明白勃艮第人、裡普利安人、阿勒曼尼人、倫巴第人、圖林吉亞人、弗裡森人和撒克遜人為何承認決鬥審判,事實上《薩利克法典》並沒有同意。然而尼吉拉斯提到,這個習俗至少在涉及叛逆的案件時會用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