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羅馬法的“人”:自由人與奴隸、父權與夫權、配偶與婚姻以及監護製度(1 / 1)

一個種族混雜而又疆域有限的政府,把人和等級的劃分當成最堅實的基礎。就法國而論,最後的自由權利靠著5萬名貴族(名門大族宣示他們對紋章和封地擁有自古以來的所有權。十字軍運動開始後,國君為了獎勵軍功,所贈予的紋章和封地才真正受到世人的尊重。為數眾多的官員因為生活腐敗,無法獲得信任和權勢,慢慢墮落成普通的群眾,富有的平民逐漸獲得尊貴的地位。)的精神、地位甚或偏見來保持原有的活力;200個家族的直係子孫形成英國立法機構的第二個分支,即上議院,在國王和平民之間維持憲法的平衡;貴族和平民以及外人和臣民之間的地位差異,支撐起了熱那亞、威尼斯和古老羅馬的貴族政治。提到這些,男性的完全平等是混淆極端的民主政治和專製政體的關鍵所在。要是有任何人能夠出人頭地,被擢升到奴隸同伴或市民同胞之上,就會冒犯到君王或人民的尊嚴。羅馬帝國在衰亡的過程中,共和國引以為傲的身份劃分逐漸被廢除,查士丁尼的理性或本能使他完成了一位專製國君的簡單模式。民眾普遍尊敬擁有世襲財產或顯赫祖先的人,皇帝無法去除這種心態。他樂於將榮譽的頭銜和優渥的薪俸賜給他的將領、官員和元老院議員,有些並不固定的恩典讓他們的妻子兒女分享。但是從法律的觀點來看,羅馬市民一律平等,帝國的臣民都是羅馬的市民。這種極具價值的特性最後變得虛有其名。羅馬人再也不能用發言來製定法律,更無權選出每年任職的官員。他們一旦具有憲法規定的權利,就會妨礙到主子專橫的意誌。一度隻有市民具備管理民政和指揮軍隊的資格,這樣才能接替祖先的征戰大業,後來這種資格卻被拱手讓給日耳曼或阿拉伯的大膽冒險家。早期的愷撒在意“自由出身”和“奴隸出身”的區彆,非常嚴格地加以辨識。這完全取決於“母親”的身份,要是她從受孕到分娩這段特定時間能證明是自由的市民,那麼就合乎法律的公正要求。奴隸被仁慈的主人釋放以後,立即成為“釋放奴”或“自由奴”的中間階級,但是他們並未解除服從和感恩的責任。一個自由奴辛勞工作所得的成果,他的庇主及其家人可以繼承三分之一,要是死後沒有子女或是遺囑,庇主甚至可以得到全部財產。查士丁尼尊重庇主的權利,不過他的恩典將處於低等階級的自由奴的羞辱標誌移走:不論任何人,隻要終止奴隸的身份,立即取得市民的資格,不得保留或延遲。雖然被釋放的奴隸並沒有被自然賦予自由出身的尊嚴,但是皇帝用他那至高無上的權力,將這種尊嚴再次賜給他們。從前為了防止釋奴的行為過於浮濫,使卑賤和貧窮的羅馬人迅速增加,法律對年齡、形式和數量都有限製。他最後將這些法令全部作廢,立法的精神有助於國內奴役製度的崩塌。然而在查士丁尼時代,東部行省到處充斥著人數眾多的奴隸,無論是家生奴還是購買獲得,都是供給主人使用,價格從10個金幣到70個金幣不等,依據他們的年齡、體能和受教育程度區分。(要是一個奴隸被遺贈給幾位受益人,最後就用抽簽決定歸屬,未中簽的人仍可分享這個奴隸的身價:普通家傭或女性在10歲以下是10個金幣;10歲以上是20個金幣;要是熟悉一門手藝是30個金幣;可以出任公證人或代書是50個金幣;接生婆或醫生是60個金幣;閹人在10歲以下是30個金幣,超過10歲是50個金幣;如果是經商的店主是70個金幣。以上都是法定價格,遠低於市價。)政府和宗教發揮影響力,使得處於依賴狀況下的艱難困苦能夠逐漸減少,一位臣民不再因自己有絕對的權力,能掌握奴隸的生命和幸福而自鳴得意。自然法則使大多數動物愛護和教導幼小的後代。理性的法則使得人類以孝順回報父母。但是父親對子女獨有的、絕對的、永久的統治,是羅馬法的特有之處,這種傳統幾乎和城市的建立同時產生。無上的父權是由羅慕路斯創立確定,在實施3個世紀以後,刻在十人委員會的第四塊銅板上麵。羅馬公民的成年兒子在廣場、元老院或軍營享有“人”的公權和私權,然而在父親家裡他僅是“物”,根據法律,他與動產、牛隻和奴隸沒有差彆,任性的主人可以將這些東西隨心所欲地轉讓或毀滅,在人世的法庭無須負任何責任。養育者的雙手可以收回無償賜予兒子的禮物,而無論是由兒子的勞力還是財產所獲得的東西,都會立即喪失所有權,成為父親名下的產業。他被偷的財物(他的牛隻或兒女)可以通過同樣的盜竊方式取回,要是任何一方犯下非法侵害的罪行,他可以選擇賠償損害,或是聽任討厭的“動物”受到侵害不予理會。基於貧窮或貪婪,一家之主可以出售他的兒女或是他的奴隸。奴隸的狀況反而更為有利,在第一次釋奴以後就能恢複已經喪失的自由。兒子在被釋以後又要回到喪儘天良的父親身邊,可能被迫陷入第二次及第三次的奴役生活,一直要到三次出售和受釋以後,才能脫離一再被濫用的父權。根據法律賦予父親自由處理的權力,父親可以對子女真正或虛假的過失施以責罰,像是鞭笞、囚禁、放逐,或是將子女與最卑賤的仆役鎖在一根鏈條上,送到農村去做苦工。父母的威嚴在於掌握著兒女的生死大權,執行血腥死刑的例子,絕不會受到懲罰,有時甚至會獲得讚揚。在羅馬的編年史中,上溯到龐培和奧古斯都之前的年代,到處都可以找到這類記載。無論是年齡、階級、執政官的職位、凱旋式的榮譽,都不能讓最顯赫的市民免於孝順父母的束縛。他自己的後代與共同的祖先全部包括在家庭之內。對於養子的要求就神聖和苛刻而言,與對親生子並沒有不同。羅馬的立法者並不害怕父權的濫用,雖然並不是沒有這種危險,但他們對父愛的親情具備無限的信心。這種被壓迫的狀態可以通過下麵這種方式得到紓解:每一代人都能成功轉變成讓子女敬畏的父母和主人。最早對父權的限製要歸功於努馬的公正和仁慈。未婚女子要許配給自由人,必須獲得男方父親的同意,但是她的婚姻受到保護,不會讓她受到成為奴隸妻子的羞辱。在最早的時代,當鄰近的拉丁人和圖斯坎人欺壓羅馬這個城市時,城內經常發生饑饉,出售子女成為常見之事。但是隨著羅馬人不再能合法購買市民同胞的自由權利,市場逐漸萎縮,共和國的征戰也摧毀了這一類的奴隸買賣。父親傳給兒子的是並不完整的財產權,依據《禦法集》和《民法彙編》的法律體係,確定有“原始財產”、“附加財產”和“登記財產”這三重區分。所有得自於父親的財產,兒子隻能給予彆人使用權,所有權則永遠歸自己所有。然而如果他要出售財產,債權人不能將奉養父母的那部分列入其中。無論父親通過婚姻、贈予還是旁係繼承所獲得的財產增值了多少,這些都要傳給兒子;父親若非出於特彆狀況被排除在外,可以終生享有收益權。隻有士兵通過戰勝敵人獲得、掠奪和遺贈的戰利品,可以不必與父親共有,這是軍人英勇殺敵合法和應享的賞賜。經過合理的類推,非共享的部分延伸到任何自由業所得到的酬金、服務公家機構的薪資,以及皇帝和皇後神聖的恩典。一般而論,對於市民的生命而言,父權的濫用所造成的威脅不如自身財產帶來的危害。然而對於一個不配做父親的人而言,兒子的生命會妨礙到他的利益或情感:從腐敗所產生的同樣的罪行,更能清晰地感受到奧古斯都時代的人性。殘酷的伊裡克索鞭笞自己的兒子直到兒子氣絕,皇帝將他從憤怒的群眾手裡救出來。(塞涅卡提到伊裡克索和阿裡烏斯的案例,前者使他痛恨,後者受到讚揚。)羅馬的父親縱情於奴性的統治之下,把自己降格成嚴肅而又溫和的法官。阿裡烏斯私開法庭,對自己的兒子宣判莫須有的弑親罪,奧古斯都出麵乾預,提供個人意見,宣布對其處以放逐的判決。有個父親像強盜一樣,抓住打獵的機會殺害一名年輕人,說他與繼母發生亂倫的戀情,哈德良將猜忌的父親流放到海島。個人進行私下的審判,嚴重違反君主政體的精神,父母隻有再將自己從法官降到原告。塞維魯·亞曆山大責令官員聽取他的控訴,並執行他的判決,他不再能奪取兒子的性命而免於謀殺的罪名和刑責。公正的君士坦丁最後還是將弑親罪的痛苦加在兒子身上,這種罪行隻有運用《龐培法》才能免於懲處。類似的保護存在於每個時代,有理性的人會讚許保盧斯的仁慈,凡是扼殺和餓死初生嬰兒,或是自己沒有憐憫之心,卻將嬰兒拋棄在公共場所,博取大家惻隱之心的父親,保盧斯將這種人判處謀殺罪。但是遺棄子女在古代是沿襲已久的惡行,而且極為猖獗。那些從來沒有接受過羅馬父權觀念的民族立下規定,不僅允許這種行為的存在,在實施以後也不會得到懲處。呼籲人類良知的悲劇詩人,竟然認為這種流行的習俗根本無關緊要,同時用經濟和同情的動機來加以掩飾。(特倫斯的奇雷梅斯譴責他的妻子沒有聽從吩咐拋棄他們的嬰兒,說話的語氣就像父親和主人,想要極力打消這名愚蠢婦女的顧慮。)要是父親忍得下心,雖然不能逃過譴責,但至少能逃過法律的製裁。羅馬帝國到處沾染嬰兒的鮮血,等到瓦倫提尼安和他的同僚在位時,他們將這種謀殺罪列入《高乃利烏斯法》的條文和所要表達的法律精神中。然而司法體係(律師的意見和官員的權力,給塔西佗那個時代帶來一些法律上的限製,就財產的處理而言,日耳曼人和羅馬的市民有強烈的對比。德爾圖良對於自己和同教兄弟受到的起訴提出反駁,認為這些是異教的法律。)和基督教信仰的教導不足以消除這種不人道的行為,唯有加重刑責,對其判以死刑,產生嚇阻作用,才能夠增強原本溫和的影響力量。經驗證明,未開化的野蠻人是侵犯女性的暴君,社會生活的進步才會改善婦女的處境。為了能夠獲得強壯的後代,萊喀古士將結婚的年齡延後,努馬原來定為12歲,這實在是太過年輕,導致羅馬的丈夫隨自己的意願來教導純潔和服從的處女。按照古代的習俗,他把新娘從她的父母那裡買來,她要履行“初夜”的責任。在為她花費3個銅幣以後,她就可以被引導到丈夫家中拜祭灶神。祭司在10名證人陪同之下把水果當作奉獻的供品,簽訂婚約的伴侶坐在同一張羊皮上,吃用麥或米做的鹹餅,稱為“麥餅聯婚禮”(在冬季的作物之中,區分為有芒和無芒小麥兩種,但是這裡提到的麥,從敘述的形狀看來像是西班牙和意大利的稻米。我相信保克頓那本極為實用的大作《度量衡學》,所以采用他的辨識方法。),用意大利的古代食物作為心靈和肉體神秘結合的象征。但是這種結合就女方而言,極為嚴苛而且不夠平等。她要拋棄娘家的姓名和祭神儀式,接受新的奴役生活,她唯一的裝飾就是收養的頭銜。有關婚姻法的製定既不合理也不文雅,一個家庭的母親(這是最適當的稱呼)成為很奇特的角色,被看成自己子女的姐姐,對她的丈夫或主人而言則是女兒,隻有丈夫被授予掌握家庭的父權:她的行為要經過他的裁決,可能會得到同意、譴責或懲罰,即使他無理取鬨她也要遵守;他可以進行生或死的審判;在通奸和酗酒(她隻要喝過丈夫的酒或是偷過地窖的鑰匙,罪名就能成立。)的案件中,可以對其做出適當的判決;她獲得和繼承的利益全部歸丈夫所有。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婦女的定義不是“人”而是“物”,要是最早的頭銜存在漏洞,她們就會像一般的動產那樣,丈夫在使用或擁有一整年以後,合法獲得對妻子的所有權。羅馬的丈夫,一般而言,可以免除或拒絕婚姻的債務,然而雅典人和猶太人的法律非常審慎提出堅定的要求。(梭倫的要求是每月付款三次。根據密斯納的規定,每天的債務要強加在懶惰、強壯而又年輕的丈夫身上;一般市民是每周兩次;農民是每周一次;駱駝夫是30天一次;海員是6個月一次;但是學生或醫生免繳貢金;要是妻子每周按時接受食物,她就不能提出離婚的要求;允許履行一周齋戒的誓言。一夫多妻的丈夫可以分散責任,不是增加責任。)羅馬人對一夫多妻製根本沒有概念,所以不會讓更美麗或更可愛的伴侶跟他同床共枕。羅馬的貴婦人在布匿戰爭獲勝以後,渴望享受一個自由和富裕共和國所共有的福利,她們的願望在父親和愛人的縱容之下得到滿足。嚴肅的監察官加圖(《阿平安法》的通過,讓我們聽到瓦列裡烏斯·弗拉庫斯和緩的語氣,以及老加圖措辭嚴厲的監察官演說。但我們寧可聽羅馬建城8世紀那位文雅曆史學家的講話,總比6世紀演說家的粗魯腔調要好得多。奧盧斯·吉利烏斯的著作很精確地保存了加圖的原則甚至風格。)幾經努力,想要阻止她們的野心,但是沒有成功。她們不願舉行古代肅穆的婚禮,廢止每年要離家三天以中斷時效權的規定(譯注:《十二銅表法》第六表之四:任何婦女不欲依上述方式隸屬丈夫,每年須連續三天不與丈夫同居,即可中斷丈夫對她每年的時效獲得權。本條之著眼處不在於分居或取消婚姻關係,而是妻子可以依此不在丈夫的“夫權”之下,也可逃避父權的壓迫。),要簽訂更為自由和明確的婚約,並且不會喪失自己的姓名或自主能力。她們的個人財產在確保所有權的狀況下可以與丈夫共同使用,揮霍的丈夫對於妻子的產業既不得讓售也不得抵押。為了防止不法轉移財產,法律禁止夫妻的相互賜予。任何一方處理不當,特彆是使用另外的名字,會使未來的受惠對象構成盜竊行為。對於這種缺少拘束力和出於自願的結婚協定,宗教和官方的儀式並非絕對必要,雙方都處於相同的階級,這確保他們結婚後可以共同生活。基督徒恢複婚禮的莊嚴和隆重,從虔誠的祈禱和教士或主教的祝福中,獲得所有屬靈和精神的恩典與榮耀。會堂的傳統、福音的教誨以及全國或行省宗教會議的教規,對於婚姻這種神聖製度的源起、效力和責任都已經詳細律定。基督徒出於良心的自覺,對於教會統治者的信條和譴責更為敬畏。然而查士丁尼的官員並不隸屬於教會的管轄。皇帝參酌古代法學家的見解,當時他們還沒有建立類似的宗教信仰,所以在《禦法集》和《民法彙編》中采用的婚姻法,直接出於公正、策略和兩性的天賦自由這些塵世的動機。任何合理契約以獲得當事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除此以外,羅馬人的婚姻在事先要獲得父母的認可。當前有些法律逼迫得父親要供應成年女兒的需要,但是在那個時代,即使父親患有精神錯亂,也需要獲得他的同意,通常認為不容他人取代。羅馬人解除婚約有種種不同的原因(根據普魯塔克的說法,羅慕路斯隻允許在三種情況下離婚:酗酒、通奸和配製假鑰匙。否則,丈夫如果濫用最高權力,就要將一半的財產給妻子,一半的財產給克瑞斯女神,並且向塵世的神明奉獻犧牲(財產還有剩餘?)。這條非常奇異的法律若不是出於想象,就是臨時的權宜措施。),但是最莊嚴的誓約,包括古代的麥餅聯婚禮在內,越是隆重的儀式越容易被人放棄。在最早的年代,一個家庭的父親會賣掉他的兒女,他的妻子和兒女處於同樣的境地,這個家庭的法官可以處死觸怒他的人,要是出於善心,可以把她趕出家門。可憐的女性永遠過著毫無希望的奴役生活,除非丈夫基於自己的方便才行使離婚這種男性的特權。羅馬人放棄運用這種誘人的權利大約有500年之久,使他們備受讚譽。(羅馬建城523年,卡維利烏斯·魯伽遺棄美麗而又賢惠的妻子,隻因為她不能生育。他受到監察官的質問和人民的憤恨,但是他的離婚就法律而言無可指責。)不過這同樣也表明這種結合缺乏平等的條件,暴君沒有意願要放棄他的奴隸,奴隸也不能與暴君脫離關係。等到羅馬的貴婦人成為夫君平等而自願的伴侶,就要運用新的法律體係。婚姻就像其他的合夥關係,隻要當事人的一方放棄權利,就可以解除雙方的義務和責任。經過3個世紀的繁榮和腐化,這種原則被毫無限製地運用,甚至到泛濫成災的地步,情欲、利益和任性使人每天都有離婚的動機。一個自由奴的委托、一次談話、一個簽字、一則信息、一封函件,就能宣布雙方的離異。人類最美妙而珍貴的結合,墮落成為利潤或享樂的短暫交往。根據生命的不同情況,兩性交替受到羞辱和傷害:一名愛情不專的配偶將她的財產轉移到新的家庭,遺棄自己的無數後代,甚至有的還是私生子,將他們置身於前任丈夫的父權之下,由他去處置;一名美麗的處女可能在離開人世時,已經衰老、窮困而且沒有親友照顧;當羅馬人受到奧古斯都的壓迫要他們結婚時,一般而言都表現出很勉強的態度。這也可以充分顯示,那時盛行於社會的製度對於男性相當不利。這些經驗可以全麵而清晰地用來駁斥似是而非的理論,展現出離婚的自由對於幸福和德行毫無貢獻。極為方便的離異會摧毀人與人之間所有的互信,任何瑣碎的爭執都會釀成激烈的後果。丈夫和外人之間微小的差彆,非常容易就能被去除,要遺忘更是不費吹灰之力。一名貴婦人在5年之內投入8名丈夫的懷抱,貞節對她而言完全失去意義。惡習的發展如此快速,要想矯正是遠水難救近火,收效甚低。羅馬的古老宗教崇拜中,有一位特彆的女神聽取婚姻生活的怨言,並且加以調解使爭吵的夫婦能和好如初,但是她的稱呼叫維裡普拉卡,意思是丈夫的撫慰者,非常明白地顯示出,她期待哪一方會展現順服和悔悟。監察官負責裁判市民所有的行為,第一個運用離婚特權的人提到他之所以會產生這種動機,完全是聽從監察官的指使。有位元老院議員沒有聽從他的朋友的建議,就休掉了身為處女的配偶,結果被除名趕出元老院。不論采取哪種行動想要拿回嫁妝,法務官作為主持正義的執法者,都要審查發生的原因和雙方的情況,通常在可能範圍之內有利於無罪和受害的一方。奧古斯都整合兩種官員的權力,對於離婚過於浮濫采取抑製或懲責兩種不同的方式。對於如此重要和審慎的行為,必須有7名羅馬證人在場才產生合法的效力。隻要丈夫讓人感到憤怒而且有適當的證言證明他有錯,他就得立即或是在6個月之內退還嫁妝,而不是原來規定的可以拖延2年之久。不過如果他能指控妻子的不法行為,她的罪行或輕佻會受到懲罰,讓她喪失六分之一或八分之一的嫁妝。基督徒的君主最早指出個人的離婚是合理行為,從君士坦丁到查士丁尼,他們對這方麵的規定,一直在帝國的習慣和教會的意願之間徘徊不定。《禦法新編》的編者急於改革《禦法集》和《民法彙編》有關的條款和罰則。根據最嚴苛的法律規定,妻子必須供養賭棍、酒鬼或解放奴(花花公子),除非他犯下殺人、下毒或褻瀆神聖的罪行,否則他們之間的婚姻關係可能要靠劊子手來解除。丈夫的神聖權利維持不變,能從通奸的羞辱中拯救自己的名聲和家庭。基督教的重罪條目,不管是對男性還是女性,都會隨著後續規定的變化而減少或增加。如果發生了像是不能人道、長期離家及宣誓修行這些重大阻障,允許撤銷雙方婚姻的權利義務關係。逾越法律允許的範圍會遭受很重的懲罰,婦女會被剝奪財產和飾物,甚至連束發針都要被沒收;要是男子犯了重婚之罪,將新婦娶回家中,被遺棄的妻子基於報複,可以合法奪取這名新婦的財產,籍沒有時用罰鍰來抵付。要是被處以流放到島嶼或是關在修道院的刑罰,那麼罰鍰的金額有時會增加很多。受到傷害的一方會解除婚姻的束縛,但是這一類的罪犯不得再度結婚,可能有固定的年限或是終生受到禁止。查士丁尼的繼承人屈從不幸臣民的祈求,恢複隻要雙方同意就能離婚的自由。法學家一致讚成,神學家的意見產生了分歧,基督的教誨帶有曖昧不明的語意,立法者運用智慧,可以為他的需要找到合情合理的解釋。羅馬人基於自然和社會的忌諱,對於婚姻和愛情的自由還是有限製。天生和普遍的本能禁止亂倫的交合,包含以下幾種關係:父母和子女之間,直係血親的尊親屬和卑親屬。至於在旁係和姻親方麵,基於天性的常情置之不管,理性的觀點則保持沉默,社會的習慣形形色色,沒有一定的原則可資遵循。在埃及,親兄妹或姐弟的結婚(譯注:希羅多德的《曆史》第三卷三十一節提到,埃及有親兄妹或姐弟結婚的習俗。尤其是皇室為了保持血統的純粹或出於政治的動機,經常有姐弟結婚共治的狀況。)毫無顧忌,不受反對;斯巴達人可以娶父親的女兒;雅典人則是娶母親的女兒;叔父和侄女的婚禮受到雅典人的讚許,認為是最親密關係的幸福結合。羅馬的異教立法者不受利害關係和迷信行為的引誘,沒有增加禁止結婚的親等限製,但是他們堅決反對親兄妹的婚姻,視為不可饒恕的罪行,甚至考慮要將堂兄妹和姑表兄妹一並加以禁止,把父母親的兄弟姐妹和他們的配偶,當成自己的雙親來尊敬,就是姻親和收養也要仿效血緣的聯係。按照共和國感到自豪的典範,隻有身為自由人的市民才能締結合法的婚姻。元老院議員的配偶要有光榮的家世或至少是自由出身,哪怕是國王的血統,也絕不可以與羅馬人的血統混合而成為合法婚禮。羅馬人用“異鄉人”的名稱,來貶低克裡奧帕特拉和貝雷尼塞的身份,把她們看成馬可·安東尼和提圖斯的侍妾。(維吉爾在《埃涅阿斯紀》中的“埃及親屬”看來應該算是一個怪物,幫助馬可·安東尼對抗奧古斯都、元老院和意大利的神明。)這類稱呼對於東方女王的尊嚴確實造成了傷害,不能隨隨便便否定她們的習俗。依據法學家嚴謹的看法,侍妾是出身奴隸或平民血統的婦女,成為羅馬市民專有和忠誠的伴侶,這時她還繼續保持獨身生活的狀態。她那謙遜和端莊的身份比妻子的地位要低,但受到法律的承認和讚同,不像娼妓那樣的下賤和羞辱。從奧古斯都時代到10世紀,這種次級婚姻盛行於西部和東部。人們常認為侍妾有謙卑的美德,比起講究排場和傲慢的貴婦人要好得多。關於這方麵,兩位安東尼皇帝是最好的例子,他們都是有德的君主和當代的偉人,借此享受家室之愛的舒適和安寧。很多市民不能忍受獨身生活,但是又重視家庭的和諧,就仿效他們的辦法。任何時候要想使他們的非婚生子女得到合法的身份,隻要與忠誠經得起考驗的伴侶舉行婚禮,就能立即完成地位的轉變。侍妾所生的後裔稱為非婚生子,與通奸、賣淫和亂倫的私生子有所區彆。查士丁尼對這些私生子女,隻勉強同意可以供養生活所需。非婚生子女對於受到一般人承認的父親,可以繼承六分之一的財產。按照嚴格的法律規定,私生子隻能獲得母親的姓和身份,因而視狀況成為奴隸、異鄉人或市民。每個家庭的棄兒被國家收養,不會受到譴責。監護人和被監護人的關係非常簡單一致,用羅馬人的說法就是“家庭教師”與“學生”,在《民法彙編》和《法學初步》裡有幾個專章加以說明。孤兒無論是本人還是財產,一定會委托一些言行謹慎的人給予監督和保護。如果去世的父親沒有指定人選,親等最近的父係親屬被迫充任必然的監護人。雅典人一直擔憂,要是把幼兒置於某些人的權力之下,他們會因幼兒的死亡而得到很大的利益。羅馬法公開宣布一項原則,繼承報酬時,同時要負起監護的職責。如果父親或直係血親無法提供有效的監護人,那就由城市的法務官或行省的省長提名,但按照法律排除以下的人員:精神錯亂的患者或盲人;無知識或無能力的人;過去有仇或利益衝突的人;兒女眾多或已經負有監護責任的人;同意出任為大眾服務的工作,如官員、律師、醫生和教授而獲得豁免權的人。等到幼兒長大可以說話或思考,就由他的家庭教師擔任法定代理人。等受監護人到了青春期,家庭教師的權威才告終止。沒有得到他的同意,學生的任何行為隻要是使自己受到損害都不發生效用,雖然這可能會迫使其他人牟取私利。家庭教師對學生的保護自不待言,並且他會對學生的行為做出記錄。如果家庭教師不夠勤快或廉正,違犯神聖的委托,就會涉及民事或刑事的訟案。法學家把青春期很草率地定為14歲,但是心理才智的成熟比身體發育來得緩慢,因此要設置一位代管人來管理羅馬青年的財產,避免這些年輕人缺乏經驗或任性而為。受托人最早是由法務官任命,來使得一個家庭免於浪子或瘋子的盲目揮霍。法律迫使未成年人要請求類似的保護,一直要到他年滿25歲,所有的行為才被承認有效。婦女被判定要接受父親、丈夫或法定監護人永遠的監護。女性隻能討好和服從他們,永遠無法到達理性和經驗的成熟年齡。古代法律表現出嚴苛和傲慢的精神,但在查士丁尼時代之前,已經在不知不覺中變得更為通情達理。

举报本章错误( 无需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