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士丁尼的敵人在傳播一項毫無證據的謠言,說《民法彙編》的作者把古老的羅馬的判例全部化為灰燼,表麵原因是其錯誤百出或冗長難以卒讀。然而皇帝完全沒有必要做出這種會招致不滿的行為,他大可以安安穩穩等待無知和時間來毀滅古老的遺留物以實現自己的企圖。在發明印刷術和紙張之前,著作所花費的勞力和材料極其龐大,僅僅富人才有購買的能力。我們可以合理計算,當時的書價是現在的100倍(富斯特或福斯圖斯首次在巴黎將印刷的《聖經》當成抄本出售,這樣一本羊皮紙的書籍價格從400克朗或500克朗降到60、50或40克朗。大家開始很高興竟會這樣的便宜,最後發現這是欺騙行為,激起眾怒。),隻能用抄寫的方式很緩慢地增加數量,重錄時也得非常小心,對獲利的渴望誘使褻瀆神聖的抄書匠擦掉古代的文字,索福克勒斯或塔西佗的作品不得不讓步,空出的羊皮紙成為彌撒書、講道集和聖徒傳。(這種極為可惡的做法從公元8世紀開始流行,等到12世紀時已經非常普遍。)要是天才最傑出的創作也落得如此下場,還能期望那些過時的枯燥和貧瘠的作品能保持長久?法律書籍很少有人感興趣,更不能拿來當作消遣,價值與當前的運用有很大的關係,隻要出現風行一時的革新版本,或是作者有更高的聲譽,或是建立權威後獲得公眾的肯定,原有的書籍就會被取代,永遠消失不見。在一個四海升平與倡導學術的時代,從西塞羅到最後的安東尼皇帝時代的法學家的著作已經蒙受相當大的損毀,隻有少數在學校或廣場表現出色的大師,人們出於對傳統和名聲而產生的好奇,他們的名字仍舊為人所知。360年的混亂和衰弱加速了遺忘的過程,也許可以這樣認定,那些為查士丁尼所忽略而使他遭到指控的作品,很多已經無法在東部的圖書館裡找到。(蓬波尼烏斯提到民法的三個奠基人是穆修斯、布魯圖斯和曼尼裡烏斯,還保留著他們的若乾資料。一些古老共和國時期的律師,已經根本不被理會。奧古斯都時代的8位賢明哲人像是卡西多裡烏斯、特雷巴提烏斯和圖貝羅等人,隻是簡單地介紹一下。《民法彙編》很多引用的資料來自特裡波尼安從未看過的書。羅馬從公元7世紀到13世紀這麼長的一段時期,當代人所能讀到的東西,還是依靠前輩所提供的知識和真理。)帕皮尼安或烏爾比安的抄本被認為對未來的運用沒有價值,改革者予以禁止。《十二銅表法》和統領的布告都已逐漸湮滅。希臘人基於嫉妒和無知的情緒,對古代羅馬人的紀念物不是忽略就是摧毀。甚至就是《民法彙編》也差點毀於船難的危險。專家學者認為西方所有的版本和原稿都出自一個來源(抄寫和置換造成的錯誤,仍舊保留在佛羅倫薩人的《民法彙編》之中,這可以找出很多的例證。然而這部《民法彙編》被沙特爾的伊沃、坎特伯雷大主教狄奧巴爾德和瓦卡裡烏斯等人所引用,其中瓦卡裡烏斯是英國最早的教授,時間是公元1140年。不知不列顛的《民法彙編》手抄本是否經過校勘?),公元7世紀初葉在君士坦丁堡抄錄(波利提安是名宗教狂熱分子,把《法典》看成查士丁尼一樣,當作可信的標誌加以尊敬,但是這種矛盾的地方,被佛羅倫薩的手抄本駁斥。這部書是兩卷四開本,在很薄的羊皮紙上留下很寬的空白,從拉丁文的字母可以知道出於希臘抄寫員之手。),後來陸續因為戰爭和商業的偶然因素,才運送到阿馬爾菲(布倫克曼在他的曆史著作後麵列入兩篇論文,分彆是有關阿馬爾菲共和國以及公元1135年的比薩戰爭。)、比薩(波洛尼努斯最早提到在阿馬爾菲發現《民法彙編》,登錄在大家公認的比薩編年史上,沒有作者姓名和日期。)和佛羅倫薩(佛羅倫薩人在公元1406年占領比薩,在公元1411年將這部《民法彙編》運到首都,這件事非常可信,而且在當時引起大家的注意。),現在都當成神聖的遺物(它們被重新裝訂,封麵為紫色,保存在華麗的盒子裡,在展示給好奇的旅客觀賞時,僧侶和官員都要脫下帽子,手裡拿著點燃的小蠟燭。)保存在共和國古老的宮殿。(這部《民法彙編》經過波利提安、波洛尼努斯和奧古斯提努斯的校勘以後,後來又由陶雷拉斯重新編纂,極得好評。荷蘭人亨利·布倫克曼開始到佛羅倫薩的朝聖之旅,花費幾年的時間研究這部獨一無二的手抄本,寫出《佛羅倫薩的民法彙編史》,雖然可以看出用力之深,但隻是達成最初企圖的小部分而已。)改革者最關心的事是要預防自己的法典未來步上前人的後塵,被人大刀闊斧加以刪節。為了使《禦法集》《民法彙編》和《法學初步》原文保持完整,嚴格禁止使用隱語和縮寫。查士丁尼回想起,注釋者憑著本身的權威性就可以斷送《永久成規》,於是公開提出偽造的懲罰條例,以對付大膽的法學家,竟敢任意闡釋曲解君王的本意。阿庫修斯、巴爾托盧斯和庫雅修斯這些學者,除非他們敢於對查士丁尼約束後來法典以及心靈與生俱來的自由進行抗爭,否則就應為他們積累的罪行感到羞愧。皇帝沒有能力使自己保持穩定不變的立場,當他吹噓已經恢複戴米德的交易,具備點石成金的本領時(從彌爾頓(1608~1674 A.D.,英國詩人,著有長詩《失樂園》)或塔索(1544~1595 A.D.,意大利文藝複興詩人)的短簡,使我們對國會的行動感到吃驚。查士丁尼在第一版的《法典》裡說道:“人有永久的權力就能不朽。”),發現竟然先要分開黃金與雜質。《法典》頒布以後不到6年,為了要完成新的版本使之更為精確(公元534年11月16日),他指責新的計劃不夠完美,最後為他的法學體係增加了200卷的篇幅,有50個判例來闡明最難解和最複雜的法律論點。在他漫長統治中的每一年(要是按普羅科皮烏斯的說法是每一天),他都提出一些法律的改革。他有很多法案被自己宣告無效,很多為繼承人所否決或是為時間所磨滅,但是仍有16卷的《諭令》和168卷的《禦法新編》(“革新”是一個古典的形容詞,卻是野蠻的名詞,查士丁尼從沒有把思想集中在這方麵。經過9次的整理和校勘,《禦法新編》成為當時法庭最合法的準繩,包括98種新的法規和案例,但是這些數量的增加是出於朱利安、哈洛安德和康提烏斯的努力。)(534~565 A.D.)成為法律體係最可信的主要部分。哲學家的看法如果不受偏見影響,會認為這些不斷發生的改變大部分都微不足道,隻能用君王已經腐敗成性來解釋,肆意出賣他的判決和他的法律,毫無羞恥之心。這位暗中指控的曆史學家,對君王的指控明確而激烈。他所呈上的唯一例證,可以歸咎於查士丁尼的虔誠或是貪婪。一名富有的狂熱信徒把他的遺產捐贈給埃米薩教會。一個騙子偽造了債務和承諾的付款書,在上麵簽上最富有的敘利亞人的名字,使得整個遺產的價值大增。這些富室被騙後懇求按照既定的法定時效應為30年或40年,他們的抗辯卻為一條過往的法令所駁回,把教會要求的權利延長到100年之久。像這樣蔑視公正和無法無天的詔書,是為了應付暫時的需要,在他的統治期間還是很明智地加以廢止。(普羅科皮烏斯在《秘史》裡提到,羅馬教會獲得同樣的特權,這些為禍甚烈的恩惠最後還是受到撤銷。)要是皇帝真想推卸責任,隱瞞妻子和寵臣的腐敗,就會引起懷疑,敗壞他的名聲,單是這種惡行就會貶低法律所應有的尊嚴。查士丁尼的擁護者也不得不承認,不論他真正的動機何在,憑著這種輕浮善變的性格,就不夠資格成為立法者和偉大人物。君主很少會願意屈尊成為臣民的老師,但查士丁尼在這方麵真可說是實至名歸。在他的指示之下,一個繁複而又瑣碎的係統被簡化為包含基本學理的論文。在形形色色的羅馬法教學課本之中(拉克坦提烏斯的《基督教法學初步》是一部內容高雅但虛有其表的作品,目的是要仿效法學家的頭銜和方法,其中主要的對象是烏爾比安、保羅、佛洛倫提努斯和馬西安。),蓋烏斯編纂的《法學概要》(蓋烏斯雖然死於公元2世紀末葉,查士丁尼皇帝還是把他稱為“自己人”。他的《法學初步》為塞維烏斯、波伊西烏斯和普裡西安等人所引用,阿裡烏斯派信徒所寫的《概要》仍舊存世。)無論是在東部還是西部都最常見,可以從運用的狀況中看出作者的聲望。皇家委員會成員、特裡波尼安、狄奧菲盧斯和多羅修斯負責內容的挑選工作。安東尼王朝的自由和純真,被一個墮落時代極其粗鄙的材料所掩蓋。羅馬、君士坦丁堡和貝裡圖斯的年輕人,可以用這本書繼續深入研究《禦法集》和《民法彙編》,對於曆史學家、哲學家和行政官員來說,都是極其寶貴的讀物和參考資料。查士丁尼的《法學初步》(公元533年11月21日)分為4卷,按照非常合理的方式排出相關的章節:(一)人;(二)物;(三)行為;(四)個人的過失,包括刑事法的原則。藏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