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世界作為表象再論 §30(1 / 1)

獨立於充分根據律以外的表象柏拉圖的理念藝術的客體那永存而不是發生了的是什麼,那永遠變化著、消逝著而決不真正存在著的又是什麼?——柏拉圖我們既已在第二篇裡從世界的另一麵考察了在第一篇裡作為單純表象,作為對於一個主體的客體看的世界,並發現了這另一麵就是意誌。唯有意誌是這世界除了是表象之外還是什麼的東西。在此以後,我們就根據這一認識把這世界不管是從全體說還是從世界的部分說,都叫做表象,叫做意誌的客體性。由此說來,表象或意誌的客體性就意味著已成為客體——客體即表象——的意誌。此外我們現在還記得意誌的這種客體化有很多然而又固定的級彆,意誌的本質在這些級彆上進入表象,也就是作為客體而顯現,而明晰和完備的程度則是逐級上升的。隻要這些級彆意味著一定物種或有機和無機的一切自然物體的原始,不變的形式和屬性,意味著那些按自然規律而把自己顯露出來的普遍的力,那麼,我們在第二篇裡就已在那些級彆上看出了柏拉圖的理念。所有這些理念全部總起來又把自己展出於無數個體和個彆單位中,理念對個體的關係就是個體的典型對理念的摹本的關係。這種個體的雜多性是由於時間,空間,而其生滅[無常]則是由於因果性才能想象的。在時間、空間、因果性這一切形式中,我們又隻認識到根據律的一些不同形態;而根據律卻是一切有限事物,一切個體化的最高原則。並且在表象進入這種個體的“認識”時,根據律也就是表象的普遍形式。與此相反,理念並不進入這一最高的原則,所以一個理念既說不上雜多性,也沒有什麼變換。理念顯示於個體中,個體則多至無數,是不斷在生滅中的;可是理念作為同一個理念,是不變的;根據律對於它也是無意義的。但是根據律既是主體的一切:‘認識”的形式,隻要這主體是作為個體而在認識著,那麼,這些理念也就會完全在這種個體的認識範圍以外。因此,如果要這些理念成為認識的對象,那就隻有把在認識著的主體中的個性取消,才能辦到。今後我們首先就要更詳儘地從事於這一點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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