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縣衙,後堂。
一名捕快大步走進房間,欣喜道:“大人,那崔澤全招了,鄭員外是他和張小雲共同所殺,兩人奸情已久,據他所說,這一切,都是那張小雲指使的,他隻是一時受了蠱惑……,崔澤招供之後,張小雲對此也供認不諱。”
這一切,並不出長安縣令的預料。
他看了一眼正在對麵翻看《大夏律》的李諾,心中感慨,果真是龍生龍鳳生鳳,李玄靖的兒子,又怎麼可能是傻子,相反,他不僅聰慧絕倫,觀察入微,對於人心的洞察與把控,更是精妙。
李諾隻是隨便試了試,他也沒想到對方這麼快就招了。
他剛才還想著,如果用計不成,就直接上大記憶恢複術的,在確定凶手的情況下,就算是上刑他們也不算冤。
長安縣令看他的眼神很奇怪,但李諾根本不在乎,他更加關心這件案子能給他加幾天壽命,立刻問道:“這兩人,能判死刑嗎?”
裴哲點了點頭,隨手翻開《大夏律》,指著其中一頁,對李諾說道:“依大夏律,犯奸而奸人殺其夫,所奸妻妾雖不知情,與同罪……,此二人同謀殺害鄭員外,兩者皆斬,不過,崔澤乃從犯,且主動招供,可從輕發落,當杖一百,徒三年,流放三千裡。”
李諾看了看這一頁的法律條文,和後世相比,大夏在這方麵的法律,有著很大不同。
在大夏,奸夫殺害丈夫,與其通奸的妻妾不管知不知情,都會以同罪論處,根據具體情況,處以斬刑或者絞刑,崔澤和張小雲對於鄭員外,屬於有預謀的殺害,按律當斬。
不過,官員在判案時,有一定自由量刑的尺度,鑒於崔澤是從犯,又坦白從寬,可以適當降低處罰,但也隻是暫時的免去死刑,不說流放三千裡,基本有死無生,單單那一百杖,就有可能要了他的命,是死是活,就看他的運氣了。
長安縣令寫下判詞,隻等兩人簽字畫押,李諾隨手翻著《大夏律》,忽然注意到另一則法條。
“諸下人,奴婢謀殺主者,皆斬。謀殺主之期親者,絞;已傷者,皆斬。”
古人講究留全屍,同樣是死刑,斬首就要比絞刑重一些,這則法條說,家中的奴婢或下人,隻要有謀殺主人親屬的行為,不管有沒有傷及主人親屬,都要處以死刑。
而但凡有謀害主人行為者,無論主人是否受傷,都當處斬。
按照大夏律,那女刺客身為李府下人,卻以下犯上,謀害主人,並且已經造成傷害,依律應當處斬。
而長安縣令,隻是以故意傷害罪,判了她兩年徒刑。
李諾看了長安縣令一眼,以他對《大夏律》的了解,不太可能會犯這種錯誤,畢竟他能準確無誤的指出法條,隨手一翻就是正確的頁數,這相當於資深的老法官分不清殺人未遂和故意傷害,而這件案子,根本不存在混淆的可能。
但李諾並未指出來。
他畢竟接受的是現代法律的熏陶,以現代刑法,她有可能判個三年五年,但絕對夠不上死刑,二十一世紀人人平等,早就沒有了奴才奴婢,當然也沒有以下犯下的罪名。
而《法典》對於這一判罰也是認可的。
判她兩年徒刑,李諾還能多活兩天,判她死刑,他一天都多活不了。
這麼說來,《法典》也不是按照當下的律法,對於如何判罰,它似乎有自己的邏輯和想法。
發現李諾的目光在《大夏律》某處停留了許久,長安縣令掃了一眼,看清了他望的是哪一處,額頭上開始冒出冷汗。
不會吧,那一則律法條文,都是簡單的常見字,他極有可能看懂了,豈不是說,他知道自己在之前的案件中,有意輕判?
裴哲心中忐忑不安,等到看見李諾終於翻開了新的一頁,並且什麼也沒有說,他才抹了抹額頭上滲出的細汗,埋頭繼續書寫判決。
與此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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