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解決關於“宇宙全體現象所組成之總體”之宇宙論的理念在此處與其他之宇宙論問題相同,理性之統製的原理所根據者為:在經驗的追溯中,吾人不能有任何絕對的限界之經驗,即不能有所視為經驗上絕對不受條件製限者之任何條件之經驗。其理由如是:此種經驗當包含以無或虛空圍繞之現象限界,且在繼續追溯中,吾人應能在知覺中遇及此種限界——顧此為不可能者。此種命題實質所言者,乃吾人在經驗的追溯中所能到達之唯一條件,必其自身仍須視為經驗上受條件製限者,此命題實含有以下之製限的規律,即不問吾人在上升係列中進展如何之遠,吾人常須探討係列之更高項目,此種項目或能由經驗為吾人所知或不能為吾人所知者也。故對於第一類宇宙論的問題之解決,吾人僅須規定“在追溯宇宙(空間或時間中)之不受條件製限之量時,所絕不能製限其上升者”是否能名之為無限的追溯,抑或名之為不定的繼續追溯。“世界一切過去狀態之係列,以及在宇宙的空間中同時存在之一切事物”之完全普泛的表象,其自身僅為我所思維之“可能之經驗的追溯”(此雖以不定態度思維之者)。僅以此種方法始能對於一所與知覺發生“此種條件係列之概念”。顧吾人僅在概念中始能以宇宙為一全體,此全體絕不能在直觀中有之。故吾人不能自宇宙全絕對的限界,應以所視為受條件製限之一切現象從屬於視為其條件之其他現象,且吾人必須更向此條件進展。此為不定的追溯,以其並未決定對象中之量,故此種追溯顯足與無限的追溯相區彆者也。故我不能謂世界在空間中或關於過去時間為無限的。任何此種量之概念,以其為“一所與之無限量”,在經驗上乃不可能者,因而關於視為感官對象之世界,無限雲雲之量之概念,亦為絕對不可能者。且我亦不能謂自一所與之知覺向“係列中(不問其為空間或過去時間)一切製限此知覺之條件”之追溯,為無限進行;蓋若如是則是以世界具有無限量為前提矣。我又不能謂追溯乃有限的,蓋此種絕對的限界同一在經驗上為不可能者。故我關於經驗之全體對象(即感官世界),不能有所言說;我必須以“規定如何獲得與對象相合之經驗及推展此經驗”之規律,製限我之主張。於是關於世界量之宇宙論問題,其為最初而消極之解答為:世界並無時間上之最初的起始,空間上之極限的限界。蓋若吾人假定其相反方麵,則是時間上為虛空的時間所限製,空間上為虛空的空間所限製矣。但因世界為現象,其自身不能以此兩種方法限製之(以現象非物自身),故此等世界之限界應在可能的經驗中授與,蓋即謂吾人應要求能得“為絕對的虛空時間或虛空空間所限製”之限界知覺。但此種經驗以其完全空無內容,乃不可能者。因之,世界之絕對的限界,乃經驗上不可能者,故亦為絕對不可能者。至其肯定的解答亦直接由之而來即:現象係列中之追溯,以其為世界量之一種規定,故為不定的進行。此等於謂感性世界雖無絕對的量,而經驗的追溯(僅由此追溯,感性世界始能在其條件方麵授與吾人)則自有自身之法則,即必須常自所視為受條件製限者之一切項目進展至更遠之項目,其所以行之者,則或由吾人自身之經驗,或由曆史之線索,或由因果之連鎖。且以規律常有進一步之要求,故吾人唯一及恒常之目的,必為“悟性之可能的經驗使用之擴大”,此即理性在應用其原理時所有唯一之固有任務。此種規律並不命定——必須在某一種現象中進行無止境之——確定之經驗的追溯,例如自一現時生存之人物向其祖先係列追溯,吾人絕不能期望遇及最初一對之配偶,又如在天體係列中,吾人絕不容許有一極限之太陽係等等。所有此規律所要求者,僅為自現象進展至現象而已;即令此等進展所向之現象,不產生任何現實知覺(例如因其度量過微對於吾人意識不能成為經驗時)然以其為現象,故仍屬於可能的經驗也。一切起始皆在時間中,延擴體之一切限界皆在空間中。但空間時間僅屬感官世界。因之,世界中之現象固受條件之製限,而世界自身則既非有條件為其製限,亦非以不受條件製限雲雲為其限界者也。理與此同,因世界絕不能以其視為已完成者授與吾人,又因“所與受條件製限者之條件係列”以其為宇宙係列,亦不能以其所視以為已完成者授與吾人,故“世界量之概念”,僅由追溯授與吾人,非先於追溯在一集合的直觀中授與者也。但追溯僅以進行規定世界之量而成,並不以任何一定的概念授與吾人。故追溯並不產生任何其與某種單位量相關時所能稱為“無限”之量之概念。易言之,追溯並非無限進行,(一若“此無限”能授與吾人者)乃僅進行至不定之遠度耳,蓋欲由追溯以得——在此追溯中且即由此追溯而始成為現實之——經驗的量,則其進行自屬不定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