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節 就一切宇宙論的理念而言,理性之統製的原理之經驗的使用在種種機緣中,吾人已說明:悟性或理性之純粹概念皆不能有先驗的使用;而感性世界中條件係列之絕對的總體之主張,則為依據理性之先驗的使用者,在此種先驗的使用中,理性自其所假定為物自身者以要求此種不受條件製限之完成,又因感性世界並不包含此種完成,故吾人關於感性世界中係列之絕對量,絕無正當理由論究其為有限的或其自身為無製限的,所能探討者僅在“吾人就經驗追溯其條件,遵從理性之規律,因而除與其對象一致者以外,所有解答皆不能使吾人滿足”之時,吾人應在經驗的追溯中進行至何種程度一事耳。故所留存於吾人者僅有——視為統製“可能的經驗之繼續及“量”之規律之——理性原理之效力之問題,至不能以理性原理為現象(視為物自身者)之構成的原理,則已充分證明之矣。吾人如能嚴格注意此等結論,則理性之自相衝突自當全部終止。蓋此種批判的,此種原理始能“關於經驗之對象”有任何影響以擴大及更正吾人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