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寫的第五部。如果說前三部(《血之罪》《性之罪》《X之罪》)是從文學到法學的創作,那麼後兩部(《無罪貪官》《無罪謀殺》)則是從法學到文學的寫作。在前三部的創作中,我都是先有了現實生活中的案例和故事,然後加入法學的內容。在後兩部的創作中,我卻是先有了法學或法治的主題思想,然後再根據自己的生活積累去編寫案例故事。作為一個文學寫作者,我更喜歡前者。作為一個法學教書人,我更青睞後者。1997年,貴州人民出版社的一位編輯找我,希望我能組織學者寫一套“法學解讀”。當時,我正在思考法學的通俗化問題。我以為,法學應該是博大精深的,因為它要彙集人類智慧的成果,要凝聚人類思想的精華。然而,法學又應該是通俗易懂的,因為它隻有掌握在百姓的手中才能發揮作用。為此,法學應該走出脫離世俗的“象牙塔”,步入尋常百姓家。在法學著作中,“陽春白雪”當然不可缺少,但“下裡巴人”更是不可或缺。我曾給自己設定一個治學目標:用老百姓的話,說老百姓的事,談老百姓沒太注意的問題,講老百姓不甚明白的道理。中國的法治一定要以人民的力量為基礎,因此,以文學的形式講述法學的內容,宣揚法學的精神,進而在我們的社會中養成法治文化,當是中國法治之進路。於是,我欣然應允,並找了幾位法學圈內有文采有情趣的朋友,邀約寫作。然而,我作為主編的“法學解讀係列”未能成功,除我自己撰寫一本之外,就是中國政法大學的皮藝軍教授撰寫了一本——《在天使與野獸之間——犯罪的童話》。1998年春天,我參加了偵探作家聯誼會組織的武夷山采風活動,然後又作為中國—歐盟高等教育交流合作項目的受益人到法國的埃克斯—馬賽大學法學院做訪問學者。在此期間,我收集積累素材並進行初步創作,後來於暑假期間完成了這部解讀證據法學的——《黑蝙蝠·白蝙蝠——證據的困惑》,由貴州人民出版社於1999年出版。在該書中,我借當事人之口,係統講述了證據法學的內容,特彆介紹了一些外國的證據製度和規則。在當時,這是一部很有特色的,對於普及證據法學的知識也發揮了一點作用。如今,12年過去了,當我要修訂這部的時候,發現一些證據法學的內容已過時,而且會削減讀者犯罪懸疑的興趣。於是,我決定儘可能刪除那部分內容,僅保留基本的故事框架。另外,正在把這部翻譯成法文的考奈特(Bruneet)女士在來信中對我說,法國讀者很喜歡我的中的“洪鈞—宋佳組合”,希望在這部中也能看到他們的身影。於是,我讓宋佳走進了“武夷山疑案”的審判法庭,也算是滿足了讀者的一個願望。刑事司法有一個美麗的傳說,那就是“既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縱一個壞人”。但是,在任何國家的刑事司法製度中,這都是做不到的。從這個意義上講,刑事錯案的發生具有不可避免性,隻是或多或少的問題。在當今世界,不僅法製不太健全的國家有刑事錯案,譬如中國,法製比較健全的國家也有刑事錯案,譬如美國。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美國的許多州都建立了“無辜者中心”(I ter),通過“無辜者行動”(I Project)對可能錯判的案件進行複查,至今已通過DNA檢驗發現並糾正了約380起錯案。2011年4月7日至11日,我應邀到美國的辛辛那提市參加了“2011年無辜者協作網研討會——錯判的國際探索”(2011 Innoetwork feren Iional Exploration ful vi),並在會上作了關於中國大陸地區刑事錯案問題的主題發言。在研討會上,來自墨西哥的代表羅伯托·赫爾南德茲(Roberto Hernandez)放映了他執導拍攝的一部紀錄片,披露了墨西哥刑事司法製度存在的問題。該片名為《有罪推定》(Presumed Guilty),其寓意發人深省。刑事案件都是發生在過去的事實,司法人員不能直接去感知,隻能通過各種證據去間接地認識。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和限製,司法人員的這種認識無法保證百分之百的準確。因此,無論是偵查人員還是預審人員,無論是檢察人員還是審判人員,他們就案件事實所作出的決定都難免出現誤差。這是理論和實踐都已經證明了的事情。從辦案的客觀結果來看,誤差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把有罪者當成了無罪者。於是,該抓的沒抓,該關的沒關,該起訴的沒起訴,該判刑的沒判刑,總之是放縱了壞人。另一種情況是把無罪者當成了有罪者。結果,不該抓的抓了,不該關的關了,不該起訴的起訴了,不該判刑的判了刑,總之是冤枉了好人。為了簡便,我們可以把前者統稱為“錯放”,把後者統稱為“錯判”。在案件中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辦案人員麵臨兩難的選擇。放吧,可能放縱壞人;判吧,可能冤枉好人。當然,有人會說,繼續調查嘛,案情總能水落石出。但是受人力、物力、時間等客觀條件的限製,繼續調查隻是一句空談,或者是一廂情願。換言之,有些案件就是無法查至水落石出。在這種情況下,辦案人員的選擇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他們的司法觀念。我們的民族傳統似乎是寧願“錯判”也不要“錯放”。誠然,我們無論在法理上還是在道義上都堅決反對“寧可錯殺三千也不放走一個”的口號,但是讓我們接受西方那種“寧可錯放十個也不錯判一個”(Bcksto is better that ten guilty persons escape than one i suffer”)的觀點亦有困難。有人認為,讓有罪者逃脫處罰是使社會利益受到損害,而讓無罪者錯受處罰是使個人利益受到損害。兩相比較,後者的損害輕於前者。換言之,如果一定有錯的話,那麼,這個錯誤最好由個人承擔。社會利益高於個人利益!我並不反對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但是,人們在比較“錯放”與“錯判”的危害時犯了一個“計算上的錯誤”。實際上,“錯放”隻是一個錯誤;而“錯判”很可能是兩個錯誤。“錯放”隻是把一個有罪者錯誤地放到了社會中;而“錯判”則在錯誤地處罰一個無罪者的同時還可能放縱一個真正的罪犯。2010年震驚中國的趙作海冤案就是很好的例證。另外,錯判還有一個嚴重的潛在危害,那就是使社會公眾喪失對司法乃至國家的信念!由此可見,“錯判”的危害要大於“錯放”的危害。因此,在案件事實處於模糊狀態時,辦案人員的選擇應該是寧可“錯放”也不要“錯判”!這正是無罪推定原則的一項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