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合理的懷疑(1 / 1)

無罪謀殺 何家弘 1790 字 3天前

何人已經訂好了回國的飛機票。前一段時間,他思鄉心切,恨不能立刻飛回北京,與親人團聚。然而,此時真要回國了,他又對小城埃克斯產生了依依不舍之情。人的感情真是非常奇怪。由於在埃克斯還有些事務要處理,而且還要到巴黎去住上幾天,所以何人隻能再到楊先生家上一次課了。通過這段時間的接觸,楊先生在何人的心目中已經不再是不食人間煙火的怪人,但是他的身份以及他為何隱居他鄉,仍然是何人很想破解之謎。何人還沒有收到國內朋友的回信,但估計快到了。也許,他可以在這最後一課時問一下楊先生的身世。10月16日,星期五上午,何人就這樣胡思亂想著走進了楊先生的家門。楊先生在簡短的問候之後,就像一位一絲不苟的教師那樣開始了講課:“今天是你的最後一課,我們要討論證據學中最後一個重要的理論問題,那就是證明標準問題。你明白我的意思嗎?”何人看著楊先生的表情,聽著他的聲音,總覺得他有些像法國《最後一課》中的那位老師。何人的心中也有些酸溜溜的。他不再用問題打斷楊先生的講話,隻是全神貫注地聆聽,並竭力記住每一句話。楊先生講道:“在討論證明標準之前,我們先要明確兩個概念,那就是證明目的和證明標準。雖然人們有時把這兩個概念互相替用,但是二者的含義並不完全相同。司法證明的目的,是指司法證明主體追求的目標,是司法證明活動的標的。司法證明的標準,則是指司法證明必須達到的程度和水平,是衡量司法證明結果的準則。那天在法院我說過,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公訴方必須承擔證明責任,而且公訴方的證據要達到能夠說服裁判者的程度。這就是證明標準。你明白我的意思嗎?”楊先生停了一會兒,見何人沒有提問的意思,便問道:“你聽說過美國的辛普森案嗎?”“聽說過。前兩年有很多報道,號稱是‘世紀審判’!”“審判結果如何?”“陪審團判辛普森無罪!”“你認為陪審團的無罪裁決怎麼樣?”“那我可不敢恭維!說心裡話,我一直鬨不明白,那麼多美國人都相信辛普森是凶手,為什麼那些陪審員就認為他不是凶手呢?難道就因為他們都是黑人,就昧著良心顛倒黑白嗎?再說那陪審團裡也不都是黑人呀!”“這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毫無疑問,種族問題在辛普森案件的審判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或者像一些專家所指出的,辛普森的辯護律師們非常出色地利用了他們手中的‘種族牌’。你明白我的意思嗎?但是我告訴你,很多人在陪審團裁決問題上有誤解。他們以為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就意味著那些陪審員都相信辛普森不是殺人凶手。其實不然。準確地說,那個無罪裁決僅僅意味著陪審員們認為辛普森不一定是殺人凶手。你明白我的意思嗎?這就涉及證明標準問題了。在美國,要認定被告人有罪,公訴方的證據必須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什麼是‘排除合理懷疑’呀?”“所謂‘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就是說公訴方的證據必須能夠排除陪審員心中對被告人有罪的任何合理的懷疑。換句話說,雖然陪審員們認為辛普森可能是殺人凶手,但是隻要他們心中對此還有懷疑,而且根據人們的常識來說是合理的懷疑,他們就不能裁定辛普森有罪,而隻能宣布其無罪。疑罪從無,這是無罪推定原則的要求。你明白我的意思嗎?”“您的意思是說,那個案件的陪審員並沒認為辛普森不是凶手,隻不過他們認為公訴方的證據沒有達到法律要求的證明標準。對嗎?”“可以這麼理解。”“但是我聽說在後來的民事審判中,另一個陪審團又判辛普森有罪了。那是怎麼回事兒呢?”“那不一樣。首先,那是民事訴訟,是侵權賠償之訴。原告方起訴辛普森,是因為他們認為辛普森應該為兩名被害人的非正常死亡負責,應該賠償被害人家屬的損失。其次,民事判決不是定罪。雖然那個民事判決確實有辛普森是殺人凶手的含義,但是在法律上二者是截然不同的。你明白我的意思嗎?民事法庭隻能讓辛普森賠錢,不能把他關進監獄。”“為什麼辛普森在刑事訴訟中勝訴了,但是在民事訴訟中又敗訴了呢?是不是因為陪審團不同了呢?”“陪審團是一個原因,但不是主要原因。主要原因還在於美國民事審判和刑事審判中的證明標準不一樣。刑事審判的證明標準是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而民事審判的證明標準是優勢證明。你明白我的意思嗎?如果用百分比來解釋,那麼刑事案件中的證明標準是90%以上,而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是51%以上。用通俗的話來說,在刑事審判中,公訴方必須證明辛普森無疑是凶手,但是在民事審判中,原告方隻要證明辛普森是凶手的可能性大於不是凶手的可能性就行了。你明白我的意思嗎?”“您的意思是說,同樣的證據,在刑事審判中不能證明辛普森是殺人凶手,但是在民事審判中就可以證明辛普森應該賠償。對嗎?”“正確。因為美國采用雙軌製證明標準,所以民事法庭才能在刑事法庭的無罪判決之後又判決辛普森應負民事賠償責任。你知道那筆賠償金額嗎?”“記不清了,反正是一大筆錢。”“三千三百五十萬!”“夠辛普森還的!”“那叫傾家蕩產!你明白我的意思嗎?”“這也是他應得的下場!要我說,沒讓他償命就算便宜他了。您說呢?”何人的聲音有些激動。楊先生沒有說話,臉色卻很難看。何人看到了,趕緊扭轉話題說:“楊先生,美國的證明標準是雙軌製。那中國的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有區彆嗎?”“從法律規定上看,中國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沒有區彆,都是證據確實充分。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人們一般都認為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還是應該高於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因為刑事訴訟必須遵循無罪推定的原則。你明白我的意思嗎?”楊先生的聲音很平靜,臉色也恢複了常態。“我們中國有無罪推定原則嗎?”“多年以來,我們一直對無罪推定原則持批判態度。按照官方的說法,無罪推定是資本主義國家的東西,我們中國既不搞有罪推定,也不搞無罪推定。我們的原則是實事求是。這是不懂法律的人講的話。在刑事訴訟中,你不搞無罪推定,就是搞有罪推定。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有罪推定就是很多辦案人員的思維習慣。無罪推定是刑事訴訟的一項重要原則,關係到基本人權保障的問題。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在這個問題上前進了半步。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話有無罪推定的含義,但主要還是強調了法院的定罪權,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無罪推定原則的表述。不過,刑訴法第162條也規定了證據不足應該作出無罪判決的規定,這體現了‘疑罪從無’的精神。但是據我所知,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疑罪從無’是很難做到的,能做到‘疑罪從輕’就不錯了。”“但是,無罪推定好像容易放縱罪犯,就像辛普森那樣。對吧?”“你說得有一定道理。刑事司法在麵對證據不足的案件時,確實是兩難的選擇。判有罪,可能是錯判無辜。判無罪,可能是錯放罪犯。你明白我的意思嗎?無罪推定的價值目標是要更好地保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權利,是要把錯判有罪的可能性限製到最低水平。但是在中國,一些司法人員受‘寧可錯判也不要錯放’的傳統觀念的影響,在遇到疑案時不能堅決貫徹無罪推定的精神,不是‘疑罪從無’,而是‘疑罪從有’。這就會造成冤假錯案,讓無辜者蒙受不白之冤。這才是非常可怕的事情啊!”“但是,為什麼會出現證據不足的情況呢?案件事實應該總能查個水落石出啊!”“你那是理想的說法,也反映了我們的思維習慣。我們都習慣於非此即彼、非真即假、非對即錯、非黑即白的思維方式。一件證據,要麼就是真的,要麼就是假的。一個結論,要麼就是對的,要麼就是錯的,不能有第三種可能性。你明白我的意思嗎?但是現實生活是非常複雜的,人對具體事物的認識又是有局限性的。你說,這個房子要麼就是你的,要麼就是我的。但為什麼不能是他的呢?你又說,這隻貓要麼就是白的,要麼就是黑的。但它為什麼不能是灰的呢?證據也可能是灰色的,或者說,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我記得你那天問過感冒膠囊上的手印顯現問題。從技術上來講,我們現在可以把它顯現出來,但是這並不等於說就可以拿它進行人身同一認定了。你明白我的意思嗎?”“為什麼呢?”“一方麵,這個顯現出來的手印可能不太清楚,紋線特征模糊,不具備進行同一認定的條件。你明白我的意思嗎?另一方麵,雖然紋線比較清楚,但是紋線特征的數量很少。我告訴你,指紋同一認定對吻合的紋線特征數量是有一定要求的。吻合的特征太少,結論就可能是灰色的。這就是說,這個指紋的鑒定結論是或然性的——它可能是被告人留下的,也可能不是被告人留下的。如果僅根據這樣的手印就認定被告人是在感冒膠囊上留下手印的人,那就很容易造成錯案啊!”楊先生的目光突然變得呆滯了。過了許久,他才說,“我累了,咱們的課就上到這裡吧。這是最後一課,你該走了。”“楊先生,非常感謝您給我授課。”何人站起身來,神態誠懇地問,“我明天能來看看您嗎?我還有一樣東西想請您看看呢。”楊先生愣了一下才說:“那你就明天上午來吧。”“謝謝楊先生!”何人畢恭畢敬地向楊先生鞠了一個躬,然後走了出去。他真希望這不是楊先生講的最後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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