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國各民族在這些規章製度運作下,漸漸融入羅馬這一稱號和羅馬人民之中。但無論哪個行省,每個家庭裡都有人處於悲慘境地,他們背負社會重擔,卻無法分享福利。在自由城邦時代,家奴受儘專製暴虐的苦楚。帝國在初期用燒殺掠奪的手段打天下,奴隸大多來自蠻族戰俘,由於可以從戰爭中獲得成千上萬的奴隸,所以價格便宜。(在盧克盧斯(117 B.C.—58 B.C.,羅馬大將)的營地裡,1頭牛值1瑞笛,而1個奴隸賣4瑞笛,或者是3先令,見普魯塔克的《盧克盧斯傳》。)這些人已過慣自由自在的生活,迫不及待地想要打開桎梏尋求報複。曾發生過大規模的奴隸叛變事件,使共和國瀕臨毀滅邊緣。為對付內在敵人,隻有設立嚴苛法條,運用殘酷手段,為求自保,一切做法都被視為公平合理。但當歐洲、亞洲和非洲的主要國家都統合在一個主權的法律體係之下,從外國獲得奴隸的來源日益稀少,羅馬人隻有換一種溫和的手段和冗長的方式,即用繁殖來維持需要。很多家庭鼓勵奴隸婚配生子,特彆是有田產的大戶更是如此。情感的作用、教育的陶冶及財富的獲得,都可減輕被奴役的痛苦(參考格羅特(1560~1624 A.D.,荷蘭考古學家)和其他收藏家的搜集品,有大量碑銘由奴隸具名,以紀念其妻兒、朋友和主人,幾乎都在帝製時代。),奴隸能否幸福視主人的性情和處境而定,等奴隸成為更有價值的財產後,主人必定會對其更加仁慈,不是基於畏懼心理,而是關切到自身利益。皇帝的德行和政策使這種處理方式加速進行,哈德良和安東尼都曾頒布詔書,將法律保護的範圍延伸到奴隸。裁定奴隸的生死雖有規定,卻長期被非法濫用,要將這種權力保持在官吏手裡,私人不得任意乾預,廢止設立地底監牢。奴隸若受到無法忍受的嚴苛待遇,可向特設法庭申訴。被冤枉的奴隸會得到釋放,或是換一個較不殘暴的主子。希望是人們處於不幸時最大的慰藉,對奴隸而言也不例外。他們儘量使自己發揮長處,獲得主人喜愛,勤勉而忠誠地工作幾年後,很自然地就會期盼主人給予無價獎賞——得到釋放成為自由之身。主人會生出仁慈之心,說不好聽是因為虛榮和貪婪之故。但官方認為此過度的寬厚義舉,不應鼓勵,且要用法律來抑製,以免濫用而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麵。古老法條明確規定,奴隸是無國籍的人,但得到自由後,由於他的恩主是政治體製的一分子,所以他才獲得允許參與其間的活動。這些法規到後來被當作特權,濫用在羅馬城那些卑劣而雜亂的群眾身上。因此官方又設定了新規定:隻有提出正當理由,報請官員批準,經合法手續,正式釋放的奴隸,才能追隨恩主加入政治體係。即使這些經過篩選的奴隸獲得了自由,也僅僅是擁有一般生活意義上的公民權,他們被很嚴格地排除在行政和軍事的職責以外。不管他們的兒子有多大的功績和財富,這些自由人還是不夠資格在元老院占上一席之位,甚至等到第三代或第四代以後,這種奴隸的出身也不一定能夠完全清洗乾淨。要是不能摧毀階級的區隔,自由和榮譽對他們而言,仍是遙不可及的遠景。那些自負而抱著偏見的公民,仍蔑視他們不是人類的一分子。曾經有人提案規定奴隸要穿著特殊的衣服以示區彆,但是叫人擔心的是,一旦奴隸知道自己有這樣大的數量,可能會釀成危險。奴隸的數目成千上萬根本算不清楚,(普林尼認為不事生產,僅供羅馬人擺場麵使用的奴隸就有1萬至2萬人之多。)就比例上說,奴隸比仆人要多得多,更被看成財產的一部分,不像仆人要付薪資,數量可以算得出來。(在巴黎的各類傭人大約有4.37萬人,占居民總數不到12%。)年輕的奴隸要是有天分,就被送去學手藝和技術,這個時候他們的身價就看本領的高低來決定。(有學識的奴隸身價值數百英鎊,阿提庫斯(西塞羅的友人,雙方有大量書信存世)總是親自教導他們。)在一位富有的元老院議員家裡,無論是用頭腦(羅馬有很多醫生都是奴隸。)還是靠體力的行業,幾乎都由奴隸來擔任;高官厚爵講究排場和聲色之娛,那種奢侈豪華的程度已超過現代人的想象。對商賈和作坊而言,買個奴隸比雇用工人更劃算,在鄉村的奴隸是農業生產最便宜而有效的工具。為了證明奴隸的數量是如此龐大,可以舉出一些實例來說明:我們得知在羅馬有一座殿堂,臨時關著400名待處決的奴隸,(塔西佗的《編年史》第十四卷提到,奴隸的主人若被謀殺,奴隸因未儘保護之責,全都要受到處死的懲罰。羅馬法律規定,主人在家中被殺,家中奴隸全要處死。)這種狀況確實極為悲慘。阿非利加有位寡婦,把同樣數量的400名奴隸,隨著一份產業私下交付給她兒子,自己保留的財產還要更多。在奧古斯都統治時代,有位當過奴隸的自由人,他的財產經過內戰遭到重大的損失,但仍舊還有3600頭牛,其他的家畜和家禽有25萬隻,以及包括在牲口項目之內的4116名奴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