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人根據公眾和私人的關係把人類的一般責任強加在身上,但是他們之間具體的義務,則受以下幾點的影響:(一)承諾、(二)利益、(三)傷害。隻要義務為法律所核定,發生利害關係的一方就可以通過司法訴訟強製執行。基於這種原則,每個國家的法學家都已製定類似的法律體係,成為理性和公正最完美的體現。(蓋烏斯、查士丁尼和狄奧菲盧斯的《法學初步》,都將義務區分為四種,即“實有”“名義”“強製”及“承諾”,但是我承認有個人的偏愛,才根據自己的論點將其區分為三種。)羅馬人不僅在廟宇向誠信女神(有關人類和社會的誠信)獻祭,而且在家庭生活中也對她頂禮膜拜。要是這個國家缺少仁慈和慷慨之類和善的特性,他們會使希臘人感到驚奇,因為他們用誠摯而單純的態度來履行沉重的承諾。(無論波利比阿所提出的證據是多麼冷酷和理性,總比含糊而雜亂的讚譽要好得多。)然而同樣就在這個民族之中,依據貴族和十人委員會所堅守的規範,一個沒有保證的協定,甚或是一個承諾或一份誓詞,除非用契約的合法格式經過認證,否則都沒有構成任何民事方麵的義務。不論契約這個拉丁字眼的語源出於何處,都是在傳達著“肯定而不能撤回的合同”這個觀念,通常用問答的方式來表達。“你答應要付我100金幣,是嗎?”這是塞伊烏斯提出正式詢問。“我同意。”這是森普羅尼烏斯的答複。森普羅尼烏斯有能力和意願的朋友幫他承擔這份債務,塞烏斯可能會分彆起訴他們。於是利益的分配,或互惠行為的優先次序,逐漸背離契約的嚴格理論。為了維持無償承諾的有效與合法,需要經過慎重思考後才能同意。市民獲得合法的保障後,可能陷入欺詐的嫌疑,要因疏忽而支付所喪失的財物。法學家運用他們的智慧,繼續努力將簡單的約定轉變為合於法定規格的正式契約。財務官是社會信用的護衛者,認可自願或故意的行動所提出的合理證據,在他的法庭產生公平的義務,據以要求履行法定行為或補救措施。(傑拉德·諾特(1647~1725 A.D.,荷蘭羅馬法學者)有一篇論文討論法定行為的補救措施,令人感到非常滿意。我特彆注意到,荷蘭和勃蘭登堡的大學在本世紀初葉,以最公正和自由的原則深入研究民法。)法學家將第二類的義務特彆稱為“物篇”(經過雙方同意,合同或合約成立,不僅格式完整而且適合各種不同項目,在《民法彙編》中占有4卷的篇幅,這是值得英國學生多加注意的部分。),就是為了交付物品所簽訂的契約。帶著感恩的心情物歸原主,無論何人被他人委托財產,都要負起歸還的神聖責任。就出於友情的借用而言,慷慨的德行歸於出借者這一方,接受者要負起保管的責任。但在質押的狀況下,以及其他在普通生活中為自己牟利的商業行為中,這種恩惠要用等價物來補償,歸還的義務可以加以修正,這由貿易的性質來決定。拉丁語很順利地用odatum和mutuum兩個詞表示根本上的差異,我們的詞彙比較匱乏,就全部混雜在一起,很含糊而普遍地使用“借出”這個詞。odatum的意義是借用人有義務要歸還同樣的特定物品,這個物品隻是為了方便起見暫時提供使用而已;mutuum是指定給借用者使用或消耗,要根據所估算的數目、重量和尺寸,用等值的代用品來完成相互之間的承諾。按照買賣合同,物品的絕對處理權轉移給買主,對方要用適當數量的金銀償還應付的利益,這些金銀代表塵世財產的價格和通用的衡量標準。還有一種有關“場所”的契約,所應儘的義務更為複雜。像是土地、房屋、勞務和才能,都可以租用或雇用一段明確的期限,等到期滿,物品本身要歸還給原主,為了獲得占用或雇用期間的利益,還要加上約定的報酬。在這些以牟利為目的的合約中,有時會加上合股與傭金,法學家有時設想物品的交付所出現的狀況,有時考量合夥人的意願所發生的問題。實質的約定經過改進,要有可見的權利如抵押或擔保。買賣的同意要有確定的價格,從訂約那刻開始,賺錢還是賠本的機會全部要算在買主的賬上。一般而論,每個人都會為自己的利潤做最好的打算,也要為自己的決定負責,如果他要接受交易帶來的好處,那就要忍受買賣應付出的代價。在有關物權極其複雜的題材之中,曆史學家特彆提到土地與金錢的關係,一方是要付出租金而另一方是收取利潤,這對於農業和貿易的繁榮會產生實質的影響。地主經常要預先將存糧和工具給予農民,然後才能安享成果。要是貧困無力的佃戶受到天災人禍的打擊,可以根據法律的公平公正,要求地主對農民給予適當的救濟。租期按照習慣一般以5年為準,不可能期望從農民手裡獲得實質或增值的改進,因為地主出售土地時,農民總是被拒於門外。(《民法彙編》和《禦法集》對租賃契約有詳儘的釋義,5年期限一般是出於習慣而非法律所規定。法蘭西所有的租約期限都是9年,這種有效期限的規定在公元1775年取消,然而還流行在那片美麗而幸福的國土,就是允許我居留的地方,使我感到非常遺憾。)高利貸是城市積習已深的苦難,《十二銅表法》予以製止(塔西佗在《編年史》中提到利息的計算方式,難道他會這樣的無知或愚蠢?然而明智而重視德行的貴族為了滿足野心,也許會放棄貪婪的念頭,也許會阻止令人討厭的辦法。像這樣低的利息沒有人願意將錢借出去,這麼重的懲罰也沒有債務人願意負擔。),在人民的疾呼之下廢除。恢複高利貸是基於人民的需要和怠惰,謹慎的法務官也隻有容忍。《查士丁尼法典》做出最後的決定,地位顯赫的階層所獲取的年利率應為4%,普通而且合法經過宣布的標準為6%,為了方便製造業和商業周轉可以提升到8%。航運的保險可以到12%,明智的古代人就沒有判定上限。除非是極為危險的行業,否則過度的高利貸會受到嚴格的限製。(查士丁尼並沒有自貶身價,讓高利貸在《法學初步》中占有一席之地,但是在《民法彙編》和《禦法集》中列入所需要的法規和限製條件。)最單純的利息都受到東部和西部教士的指責(神父都一致同意收取利息是罪惡的行為,像是西普裡安、拉克坦提烏斯、巴西爾、克利索斯托、尼薩的格列高利、安布羅斯、傑羅姆、奧古斯丁都有這種看法,還要加上一大群參加會議的神職人員和詭辯家。),但是對於互惠的訴求戰勝了共和國的法律,即使是教會的諭令甚至人們的偏見,都一概用堅決的態度抗拒。(加圖、塞涅卡和普魯塔克都大聲指責高利貸的盛行和浮濫。按照這個詞的拉丁文及希臘文語源,都是指運用本金來孳生利息,所以莎士比亞會喊道:“無生命的金屬在繁殖。”要知道舞台回響著公眾的聲音。)自然和社會強加嚴格的義務以彌補傷害。因受到私人不公正行為而受到傷害的人,會獲得應有的權利和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如果他人的財產托付給我們照顧,在獲得暫時的所有權以後,用心的程度會按照利益的高低而產生變化。我們對無法避免的意外很少需要負起責任,但是出於故意的過失所造成的後果,通常會歸咎於始作俑者。(威廉·瓊斯爵士對委托法寫下一篇機智和理性的隨筆。他可能是唯一精通下列主題的律師:威斯敏斯特的年鑒、烏爾比安的注釋、伊西烏斯的希臘文答辯狀,以及阿拉伯和波斯宗教法官的判決書。)羅馬人用竊盜的民事行動來搜尋和追討被偷的財物,這些東西可能經過一連串清白無辜的手,但是沒有任何物品的時效少於30年,隻要在期限內就能擁有最初的要求權利。所有權的恢複可以根據法務官的判決,人身受到傷害可以獲得2倍或3倍甚至4倍的損失賠償,暗中的欺騙和公開的搶奪都是犯罪的行為,可以從事實的揭發和隨後的偵查找出犯案的強盜。《阿奎利安法》用來保護市民有生命的財產,使他的奴隸和牛隻免於惡意或疏忽的打擊。家畜在死前這一年的任何時刻,都可以用當年最高價格來作為其所具有的價值;任何其他能夠標出價格的財物,遭到毀損後所允許的限價期是30天;個人傷害的程度要視時代的習性和個彆的感受而定,語言或動手所帶來的痛苦或羞辱,很不容易用等值的金錢來讓人感到滿意。十人委員會粗糙的法律對所有的侮辱一視同仁,隻要不打斷對方的手臂,攻擊者就要接受25個阿斯的普通處分。經過3個世紀以後,同樣的幣值從1磅銅減少到半個盎司。有錢的羅馬人無禮之極,竟將違犯和補償《十二銅表法》的條款當成最廉價的娛樂。維拉提烏斯跑過大街去打一名信差的臉,受辱者根本沒有冒犯他,於是引起群情騷動,追隨在他身邊的會計按照法律規定,馬上付出25個銅板,照現在的幣值不過1個先令而已(奧盧斯·吉利烏斯從拉貝奧對《十二銅表法》的注釋借用了這個故事。),使得大家無話可說,憤怒的情緒不得不平息下來。法務官對於特彆的指控,基於公平的原則要鑒定或評估完全不同的事實真相。為了裁定民事損失,官員有權考量時間、地點、年齡和地位這些不同的情況,這些可能會加重受害人的羞辱和痛苦。如果他接受了對他進行罰鍰、刑責或警告這些辦法,等於是進入了刑法的範圍,雖然他也許隻是犯了點小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