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人委員由百人連大會提名,《十二銅表法》也由百人連大會批準,富人在這方麵占有優勢,跟人數的多寡沒有關係。第一階級的羅馬人是家財10萬磅銅以上的地主(狄奧尼修斯和阿巴思諾特(1667~1735 A.D.,英國數學家和物理學家)以及很多現代人士,認為10萬阿斯相當於1萬希臘的德拉馬克銀幣,或者是英國的幣值300多鎊。這種計算隻能用在以後的時代,阿斯已經減縮到古代重量的二十四分之一。在最早的年代,即使貴重金屬再缺乏,我也很難相信1盎司的白銀價值等於70磅的銅或黃銅。還有一個更簡單合理的辦法,就是用現在的價格去計算銅的價值,經過比較製幣廠和市場的單價以後,要是按最早1個阿斯是1磅銅來計算,概約等於英國幣值為1先令,那麼第一級的10萬阿斯相當於5000鎊。要是用這種算法可以明顯看出來,羅馬的一頭牛要賣5鎊,一頭綿羊要10先令,一個誇脫的麥子要1鎊10先令。我們沒有理由反對,這種結果修正了我們的看法,不再讓人誤以為早年的羅馬人很貧窮。),他們占有98票,剩下隻有95票留給下麵的六個階級(譯注:193個百人連組成百人連大會,每年選出兩位執政官和六位法務官,每五年選兩位監察官。以超過半數的97票讚成即可通過。第一級的百人連有98個,隻要這個階級同意,就不必讓第二階級來投票,否則就依次進行,直到過半數為止。幾乎不可能需要最窮的階級來做出最後決定。),這種按照財產多寡進行分配的方式是依據塞維烏斯的巧妙政策。護民官很快設置了更符合民意的原則,使每個市民都有製定法律的同等權利,也有遵守法律的義務。他們召集以區部為單位的人民大會來代替百人連大會,貴族在經過無能為力的抗爭以後,接受了人民大會的敕令,他們不得不與最低賤的平民混在一起進行選舉。羅馬總算通過選取區部的代表,排除了長久以來所形成的對輿論的阻礙,使人民可以大聲發表意見,每個市民接受朋友和同胞的評鑒,在群眾的目視耳聞之下無所遁形。對這些代表有如下要求:無力支付的債務人要聽從債權人的意願;部從要是反對庇主的意見,應該感到羞愧;老兵必須追隨他的將領;嚴肅的官員要能接受群眾給予的教訓,表現出平靜的神態。采用秘密投票的新方式,等於把畏懼和慚愧、榮譽和利益所發揮的影響力全部廢除。濫用自由會加速混亂和專製的進展。(西塞羅對這個憲政問題進行討論,指派他的弟弟昆塔斯在對立的一邊發言辯駁。)羅馬人渴望平等,結果同樣處於地位相等的奴役狀況。奧古斯都的諭令隻要耐心等待都會被批準,經過區部或百人連的正式同意。他隻遭到過一次反對,大家表現出誠摯的態度而過程極為艱辛。臣民已放棄所有的政治自主權利,隻保衛家庭生活的自由。有一項法規強製人民遵守婚姻的義務以及鞏固夫妻雙方的約束力,結果遭到喧囂四起的反對,普洛佩爾提烏斯躺在德莉婭的懷中,大聲歡呼放蕩的愛情獲得勝利。(譯注:普洛佩提烏斯是公元前1世紀羅馬最有名的詩人,寫出非常優美動人的情詩,受到奧古斯都的指責,認為對社會風氣造成不良的影響。)革除不良風氣的企圖隻有暫時擱置下來,等待更為馴服的新一代來到世上再說。像這樣的例子不必用來教導一名識時務的篡奪者,他不會用這種方式在人民的集會中引起反對的聲浪。奧古斯都暗中準備廢止人民大會,終於在繼任者手中達成,沒有產生抵抗,甚至幾乎沒有引起注意。6萬個平民立法者,人數真是勢不可當,而且很難確實地掌控他們,於是他就用600個元老院的議員來取代,靠著皇帝的仁慈賜給他們榮譽、財富和生命。獲得立法權可以緩和失去行政權的不滿,烏爾比安曾經一再強調,元老院的敕令具有法律的效應,以後又繼續維持了長達200年之久。在自由權利高漲的時代,人民的決定通常取決於他們一時的熱情或錯誤,為了改變這種廣泛的混亂狀況,《高乃利烏斯法》《龐培法》和《朱利安法》這些法律被製定出來。但是在愷撒的統治之下,元老院是由官員和律師所組成的,在質疑私法的時候,他們的審判可以做到廉明公正,很少因恐懼或利益而出現司法敗壞的風氣。被授予國家最高職位的官員,有時會頒布諭令,以對法律的沉默或曖昧不明之處進行補充。(《法學初步》的拉丁原文裡,對於法務官和其他官員收用法律手續費有嚴格的規定,狄奧菲盧斯的希臘文釋義對這方麵的解釋更寬鬆,沒有提“手續費”那個最重要的字眼。)羅馬國王的古老特權依據個彆的職務,轉移給執政官、獨裁官、監察官和法務官,其他像是護民官、市政官和以執政官頭銜代行總督,同樣被賦予類似的權利。不論是在羅馬還是所屬行省,臣民的責任和總督的意圖都要公開宣布。最高法官即城市法務官,每年公布法規,以改革民法體係。他一登上法庭,就通過傳呼員宣布他在疑案的判決中所遵循的原則,以及按照準確的古代法令所采取的公正的寬容懲罰,然後將之書寫在白色的牆壁上。自由裁量心證的原則被引入共和國,但是這種審判程序更合於君主國的要求,尊重法律的名義但是逃避法律的效力。後來的法務官更努力改進這種手法,運用巧妙和虛構的方式編造法律條文以擊敗十人委員會樸素的內容,隻要能產生有益的結果和目標,他們經常會濫用所掌握的工具和手段。死者懷著私心或是隨時改變的意願,要是與繼承的順序和遺囑的形式相抵觸,可能就無法產生效力。要是遺產申請者表達朋?99lib?比為奸的意願,就能從縱容的法務官那裡獲得已故親人或恩主的財物,即使他不具備繼承人的身份。為了補救個人的過失行為,賠償和罰鍰用來取代《十二銅表法》上已作廢的嚴酷條文;荒誕的臆測使時間和空間失去效用;用年輕無知、受騙上當或暴力脅迫作為抗辯的理由,可以要求對一份麻煩的契約取消自己應儘的義務,或是將之當成執行這份契約出了問題時的借口。含糊而專製的法律體係會產生最危險的濫用狀況,像是傳統德行所產生的成見、備受讚譽的愛好所帶來的袒護、利益和憤怒所造成的強烈的引誘,都會對司法的內涵和形式造成損害。法務官的任期隻有一年,即使有錯誤或惡行也會很快被遺忘,這種方式經過驗證非常合理可行,於是以後的各級法官也比照辦理。審判程序的規則都是由新訟案來界定。《高乃利烏斯法》規定法務官在這一年之中,要堅持他上任時所宣示的立場和原則,不受外在的引誘和影響,避免出現偏袒和不公正的行為。(迪翁·卡修斯確定《永久成規》在羅馬建城686年後頒布,裡麵的法規是用盧多維庫斯·維維斯的文件,於公元585年發表於《每日新聞通報》。有關這種說法的真實性得到皮吉烏斯、格裡維烏斯、多德維爾(1641~1711 A.D.,英國學者和神學家)和海尼修斯的支持,但是裡麵提到“辛布裡人之盾”這個名詞,可以證明是偽作(譯按:公元前101年即羅馬建城652年才出現辛布裡人,這個條頓族被馬略擊敗)。)天才的愷撒所規劃的設計,留待好奇及博學的哈德良來完成。薩爾維烏斯·朱利安是位優秀的律師,曾經出任法務官,寫成《永久成規》一書,獲得不朽的名聲。這是一本很容易運用的法典,獲得皇帝和元老院的批準,使“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觀念,在喪失已久之後終於能夠得到恢複。《永久成規》被用來取代《十二銅表法》,成為民法穩定不變的標準。(海尼修斯用大師的筆法寫出有關敕令和詔書的曆史,重新修訂《永久成規》一書的文本,這些研究工作使我受益匪淺。布紹在銘文研究所對法律和文學進行考證,獲得一係列驚人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