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罪卷第十(1 / 1)

羅織經 來俊臣 219 字 3天前

法之善惡,莫以文也,乃其行焉;刑之本哉,非罰罪也,乃明罪焉。 法律的好壞,不在條文本身,而是它的執行;刑罰的根本,不在如何處罰犯罪,而是如何確定犯罪。人皆可罪,罪人須定其人。罪不自招,密而舉之則顯。上不容罪,無諭則待,有諭則逮。人辯乃常,審之勿憫,刑之非輕,無不招也。或以拒死,畏罪釋耳。人無不黨,罪一人可舉其眾;供必無缺,善修之毋違其真。事至此也,罪可成矣。。人沒有不結黨營私的,給一人定罪便可揭發出他的同夥;供狀必須沒有破綻,把被告供狀編撰修補使之不違反真實。事情做到這樣,罪案就可以成立了。人異而心異,擇其弱者以攻之,其神必潰。 人不同他們的思想就有差異,選擇他們的薄弱之處加以攻擊,他們的精神就會崩潰。身同而懼同,以其至畏而刑之,其人固屈。憐不可存,憐人者無證其忠。友宜重懲,援友者惟其害。惜,憐惜彆人的人並不能以此證明他的忠正。朋友應該從重懲處,幫助朋友的人隻能給他自己招來禍害。罪人或免人罪,難為亦為也。 加罪於人或許能避免被人加罪,此事雖不容易也要勉為其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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