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2章:法庭對峙(1 / 1)

因為這就是個小官司,因為除了雙方當事人和各自的律師之外,聽審席上就是沈希瑤、歐向北和白言心。

坐在最上麵的主審法官,將手中的法槌一落,很威嚴的說道:“現本法庭對墨承嗣起訴墨承羽誹謗一案,正式開庭審理。”

前期流程走完了之後,墨承嗣的代理律師起身,將他整理出來的一些資料上交給法官,然後說道:“被告人墨承羽曾集結國內幾家媒體大v,並在媒體人麵前對我的當事人肆意詆毀,甚至是汙蔑我當事人殺人未遂,給我當事人的聲譽造成了極大的損害。

自從事件發生以來,我當事人長期遭受網暴,並且生意生活都受到了嚴重影響,身心已經遭受了嚴重的創傷,所以我認為被告人此次情節嚴重,必須嚴懲!”

剛才墨承嗣律師出示的資料就是搜集了各種對墨承嗣攻擊的言論,還是損失了好多大的合作商,甚至是最近剛給墨承嗣做的身心檢查,檢查報告上顯示他已經有抑鬱症傾向。

“我方當事人所說全是事實,並不存在任何捏造,更不存在誹謗,現在請求法官大人,宣我方證人上場。”墨承羽的辯護律師說道。

法官應允,之後被告方的證人上場,就是那個瘋人院的院長,墨承嗣看到是他倒是鬆了口氣,隻要證人不是韓初雪和孫姨,他都不怕。

“請證人敘述。”

瘋人院的院長便說道:“當初墨總……不是,是墨承嗣找到我,讓瘋人院接收一個人進來,就是之前墨承羽在媒體前說的那個孫姨,我就把她收到了瘋人院。”

“那麼請問,當時那位孫女士的精神狀態是怎樣的?正常的還是確診了有精神問題?”墨承羽律師問。

這個問題特彆重要,瘋人院院長回答:“是正常的。”

“好。”墨承羽律師看向法官,“我的證人說了,那位孫女士當時是精神正常的,那就證明我方當事人隻是在陳述客觀事實,壓根不存在誹謗,接下來我想請問一下原告,你是如何解釋,要把一個正常人送到瘋人院這件事呢?”

“在我方當事人回答之前,我想先問對方證人一個問題。”墨承嗣律師請問道。

“批準。”

法官批準了之後,墨承嗣的律師走到瘋人院院長跟前,就直直的看著他的眼睛,一字字說道:“請對方證人現在看著我的眼睛,回答我接下來的問題。”

“我認為對方律師這種行為涉嫌引誘威脅。”

“法官大人,我隻是想讓證人可以更好的說實話,不存在任何威脅。”

法官之後對墨承羽律師說道:“反對無效,原告律師繼續。”

“多謝法官。”墨承嗣的律師說完之後,又看向了瘋人院的院長,口氣有些咄咄逼人,“現在我請你詳細的敘述一下被告找你詢問時的情況,注意,是詳細的敘述,他當時的口吻,語氣,態度,甚至是眼神,也請你都要說明。”

聽墨承嗣律師的這句問話,瘋人院的院長眼神不自覺地看向了墨承羽,這時候墨承嗣律師很嚴肅的提醒:

“不要眼神閃爍,你看著我的眼睛,回答我剛才的問題,而且我有必要提醒你,現在是在法庭上,你說的每一句話都具有法律效益,如果撒謊那就是作偽證,你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聽到這話,瘋人院院長也隻能是實話實說:“那天墨承羽來找我的確是氣勢洶洶的,然後……”

“然後什麼?他有沒有威脅你?比如拿你家人威脅,或者自己用利器威脅你?”

“法官大人,他這明顯在引誘我方證人!”

“我這不是引誘,我隻是想讓他說實話。”

法官又說道:“反對無效,但原告律師主意你問話的態度。”

“好的,法官大人,被告證人,請你繼續詳細的說明被告是如何威脅的你?”

“他……他當時帶著一把匕首,然後我不說實話他就要殺我……”

聽瘋人院院長這麼說完,沈希瑤他們也是一下子緊張了起來,這樣的話,再問下去,很有可能瘋人院院長的話都不能成為證詞了。

“聽到了嗎,法官大人,證人自己親口承認的,是墨承羽威脅的他,如此情況下,被告證人的話如此能有法律效益?”

“證人親口承認的不是我方當事人威脅的他,他這句話的重點明顯在後麵。”

墨承羽的律師立馬說道,“注意,他的重點是‘說實話’這三個字,很明確了,他自己承認,他是不說實話在先,才會激怒我方當事人。

我承認我方當事人是有失智的行為,但請問,法律追求的是什麼?法律追求的是真相!是真正的結果!而不通過一定手段我方當事人得不到一個事實結果。

那如今我方當事人通過手段獲得了真相,若說有錯,是不是也是一個巴掌拍不響,而幫法律查到了真相,是不是也是功大於過?”

“對方律師你明顯是在偷換概念,如果都用非法手段來獲取真相,那這真相的含金量有多少?我現在也非常有理由懷疑,是被告威脅了他的證人,以至於他在做偽證!

我方當事人說了,那名孫女士是的確患有精神病,才被他好心送到了精神病院,如今的檢查結果也證明了那名孫女士有精神病。

那我請問,除了你的證詞,你們還有什麼證據能證明孫女士入院前是頭腦清醒的?如果沒有證據,那就是誹謗!”

“那你們又有什麼證據能證明孫女士入院前就是已經精神有問題呢?”墨承羽的辯護律師問道。

“但雙方都沒有證據的前提下,我方當事人並沒有出現任何詆毀被告的行為,但被告卻主動詆毀,甚至捏造事實來誣陷我方當事人!

現在我們是原告,你們坐在被告席,根據法律疑罪從無的原則,你們在沒有充足證據的情況下對我方當事人進行誹謗,這是事實!

現請求法官作出公平的審判,對被告捏造事實,誹謗詆毀我當事人的行為,作出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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