賊曹掾唐淺對獄曹左史喜並不陌生,此人雖然才調來郡上一年,卻已經小有名氣,頗受郡丞、郡守器重。
但喜是個油鹽不進的怪人,比如說,但凡他經受的案子,都喜歡一點點查訪追問,按照規程來,而不是像唐淺手下的獄吏令史一般,不管三七二十一,先將案犯痛打一頓,逼其交代……
這起牽連甚廣的“內間案“也一樣,鬥然已經被拘押在獄中,並由幾名令史進行了數次審問,但此人卻一直三緘其口,不肯回答任何問題……
“用刑罷!”
唐淺失去了耐心,對獄曹提出了自己的要求。
“鞭笞一頓,這養尊處優的楚國縣公定然什麼都招了!”
喜卻反對道:“《秦律》有言,能據供詞追問,不用拷掠而明案的是上策,用考掠而得案情的是下乘手段,這才是第一次審理,尚未到三次之期,何必用刑?”
唐淺麵色不豫:“郡尉下令,此案要抓緊時間徹查,若是耽擱了,讓楚國內間泄露更多機密,該如何是好?”
喜卻搖頭:“鬥然已被俘大半年,與近日的行刺案並無直接關聯,與其有聯絡的若敖氏舊臣也不一定是內間,故鬥然並非是嫌犯,而是證人。《秦律》中,對案犯用刑都是下策,更何況對證人用刑?再者,秦吏鞭笞被俘的楚國縣公,此事傳出去可不好聽,賊曹掾且耐心些,容我慢慢審理追問……”
“耐心?郡尉可未給你最後期限,你自然不必急!”
眼看二人開始爭論起來,黑夫連忙過來勸解,最終唐淺和喜達成妥協,再讓喜嘗試一番,若明日依然什麼都問不出來,再向郡丞請求批準用刑。
“喜君還是如此排斥用刑啊,即便那鬥然是個楚人。”
唐淺不高興當地走後,在郡獄中,黑夫和喜聊了起來,他記得,兩年多前,自己與人在安陸縣獄打官司時,喜從始至終都沒對他們任何一個人用刑,而是靠收集證據、審訊、詰問的辦法,慢慢抽絲剝繭查明真相。
這幾年裡黑夫發現,並不是每個法吏都能像喜這般遵循秦律中的規程,喜反而是個特例。
“我遇到過一個案子。”
喜坐在案幾後,一邊翻閱著關於鬥然的卷宗,一邊對黑夫說起了一件往事:“去年我剛來郡廷時,接到了一起乞鞫(jū)的案件。”
“乞鞫”相當於後世的再審,也就是當事人認為判決不公,可以請求更高一級司法部門重新審理自己的案子,縣廷的判決可以由郡廷再審,若還有重大疑點,郡廷的案子可以由廷尉,也就是秦國的最高法院來重申。
“王二十三年十二月癸亥日,一個叫毛的士伍(本章未完,請翻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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