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郊區某彆墅。
一個男人正在皺著眉頭看電視。
他身邊的婦人大約三十多歲,但實際年齡估計不止,她也看得起勁。
“啊,今年的好聲音不錯啊,這個唐小寶,還真是超神了,唱得太好了。”
婦人笑道:“我好期待他接下來的表現了。”
男人笑道:“是啊。”
他的笑容有些勉強。
一邊,一個十多歲的小女孩正在用手機上網,此時突然臉色一變,湊到婦人身邊,把手機遞了過去。
婦人一看,臉色大變。
女孩子說:“現在網上到處在瘋傳。”
男人一愣,轉過頭問:“傳什麼?”
婦人啪的就是一耳光抽過去,完全沒有先前的溫柔了。
“看什麼?來來來,我給你看,瞧瞧你乾的好事。”
她把手機直接砸了過去。
砰,男人的額頭被砸了一個包。
但因為心虛,男人並沒有爆發,他拿起手機,隻看了一眼,便天旋地轉。
“沒什麼好說的,離婚吧,你要找小三,我可以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但瞧瞧你找的這女人是什麼垃圾貨色,簡直是汙眼睛,我丟不起這個人!”
女人像是發了瘋一般,氣得渾身哆嗦,拿起桌上的東西,一鼓腦兒的朝男人砸去,嘴裡還在罵。
男人都快哭了。
“老婆,我錯了,你聽我解釋,我和她真的沒有關係,這是謠言!有人汙蔑我,肯定是咱們對頭乾的,你也知道,我在生意場上得罪了那麼多人,我——”
“你什麼你,記清楚了,公司的法人是我,開公司的錢也是我娘家出的,我要炒你的魷魚,我看你以後再得瑟!”
……
演播室現場。
唐小寶神情專注的在聽音樂。
他剛才認真的搜索過這首歌了。
然後,他才大感吃驚。
原來李香蘭是R國人。
原來她還從過政。
原來她曾經紅遍了天海市。
原來這是一本R語歌翻唱的。
原來這首歌是為了紀錄那個傳奇的女人。
聽了兩遍原唱,分彆是R籍藝人和香港歌神的版本,唐小寶對這首歌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
這首歌從整體上來說,似乎不難。
但事實上,卻真的很難唱。
難在整首歌的氣息很難把握。
難在真假音的完美轉換。
更難在,剛剛學會,就要唱出來。
好吧,唐小寶是天才。
隻聽了兩遍,他就把這首歌所有的一切,全都記在了心裡。
他放好手機,有些為難的看向現場觀眾。
大家表情緊張。
都知道這歌難唱啊。
連歌神都很少在現場唱呢。
“我學會了,不過,我到底是唱《李香蘭》呢,還是唱《秋意濃?》”
噗!
大家傻眼了。
笑噴了。
原來他一臉為難,是為了這事兒糾結啊。
隨便哪一首都好啊。
最終,在現場觀眾的建議下,唐小寶決定唱《李香蘭》,然後他又問:“你們想要看我彈古箏嗎?要不我邊彈邊唱?”
汗……
觀眾無語了。
你剛剛還不會,就這十分鐘,你還要邊彈邊唱?
這首歌本來就很難了,特彆是氣息方麵,要求很變態的,你居然還要邊彈邊唱,你以為你是神啊。
“好!”
除了張丹丹叫好,沒有人叫好。
更有許多人反對。
但唐小寶卻鐵了心了。
這可是裝逼的好機會啊。
學了那麼多樂器,這不露一手,哪裡能騙到聲望啊。
“我還是彈吧。”
唐小寶笑了笑,朝樂隊那邊點點頭。
幾個工作人員,居然把古箏給搬到舞台中央了。
唐小寶坐下來,醞釀情緒。
現場很安靜。
一顆針掉地上都能聽清。
所有的人,都一臉緊張的看著舞台上的唐小寶。
過了半響。
唐小寶朝樂隊點了點頭,然後他開始撫琴。
古箏,是他比較喜歡的樂器。
練過好幾次了,早就達到專業水準,這曲子對他而言,完全沒有難度。
如今,他的先天之氣日益壯大,雖然與成仙還有差距,但本身已經很強大了。
他可以做到一心二用。
就像是用神識在控製一樣。
古箏音起。
依然是完美。
無數人驚歎。
但接著,他開口唱了:
惱春風
我心因何惱春風
說不出
借酒相送
夜雨凍
雨點透射到照片中
回頭似是夢
無法彈動
迷住凝望你
退色照片中
……
聲音動聽至極,難又言表。
依然像是有魔力一般,一聽他的歌聲,無數人便沉迷其中而不可自拔。
用一個詞來形容,依然是完美。
想要用彆的詞來形容吧,除了好聽這個詞,實在找不到彆的詞了。
那是一種感覺,無法形容。
似乎所有的語言,都無法說到恰到好處。
慢慢的,歌聲到了高-潮部分:
啊
像花雖未紅
如冰雖不凍
卻像有無數說話
可惜我聽不懂
啊
是杯酒漸濃
或我心真空
何以感震動
……
觀眾席上,無數人雙眼通紅。
石頭老師歎了一口氣:“天才。”
韓小天:“真是……沒法形容的好聽,完美。”
白麗:“怎麼樣,我沒吹牛吧。”
電視機前,網絡上,讚譽聲一片。
“張丹丹被打臉了。”
“十分鐘,能唱成這樣?我特麼以為這唱了幾十年了。”
“我這輩子也沒有聽過這麼好聽的聲音。”
“為什麼我這麼想哭啊。”
“你才隻是想哭?那你一定是男人。”
“你怎麼知道啊?”
“因為我女朋友已經用了半卷衛生紙了。”
“汗,原來不是我一個人在哭啊。”
“我也哭了。”
“不知道是因為好聽,還是因為我被李香蘭這個女人感動了,反正我是哭了。”
“超神了啊,張丹丹,我突然好同情你啊,你怎麼和咱們寶帥作對啊,這得多想死啊。”
“就是,和寶帥作對的,都沒有好下場。”
“挑釁必死,這叫自掘墳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