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6章 不正經的帝國主義者
如果沒有強大的反對派,政府就無法維持長期安全。
——班傑明·迪斯雷利
《濟貧法》在不列顛的曆史相當悠久,甚至早在中央政府統一徵收濟貧稅前的16世紀,不列顛的地方政府就已經根據各自的需要徵收濟貧稅用於救濟貧民了。
這件事的起因,是由於起源於16世紀的「圈地運動」使得英國社會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大量成年勞動力因為失去土地而被迫離開家園四處流浪。
而圈地運動還導致了一個極其惡劣的結果,由於大量農田被改建為了牧場,所以基本糧食價格在16世紀迎來了一個爆發式的增長。
在15世紀末,英國工人15周的勞動時間就可以掙得一家人一年的口糧。到了16世紀中期,則需要工作40周。而到了16世紀末,即便他全年工作也很難滿足全家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與此同時,16世紀中期發生的英國宗教改革又使得國王接管了天主教修道院的土地和財產,因而導致全國近半數的教會濟貧院和教會醫院被迫關閉,持續了數個世紀的教會救濟模式也因此被打破,所以政府不得不肩負起原先由天主教會承擔的民間慈善救濟事務。
在伊莉莎白一世時期,整個倫敦的人口才不過二十多萬,但是其中流民就占了五萬多。在整個大不列顛,有超過三分之一的普通民眾食不果腹。
當時,各個地方政府為了管理數目龐大的貧民群體,甚至都罕見的願意放下不列顛政府幾百年來都不願意放下的臉麵,向本地貧民發放一定數量的乞討許可證。以同意這群人公開乞食為代價,藉此來統計他們的人數並規範他們的行為。
在這樣嚴峻的社會現實下,1601年英國議會宣布頒布《伊莉莎白濟貧法》,將濟貧製度正式納入政府工作章程。
根據法案規定,教區會向富裕階層和中等階層徵收濟貧稅,這項稅收則會專門用於救濟本教區內處於經濟水平最底層的人們。
而濟貧法範圍內的貧困救助主要分為兩種。
第一種是院內救濟,即被救濟者必須加入感化院丶濟貧院或者民間習藝所內參加勞動,直到他們找到工作為止。
第二種則是戶外救濟,顧名思義,這種救濟不用進濟貧院等地方參加勞動,而是待在家裡接受救濟。隻不過,在最早的時候,隻有老弱病殘幼這五類人群被允許接受戶外救濟。
直到18世紀末期,英國政府財政能力大為增強時,議會才通過《吉爾伯特法》批準身體健全者也可以接受戶外救濟。
而老濟貧法的救濟方法主要是從三個方麵著手。
第一是現金救濟,顧名思義,就是給接受救濟者發錢。各個教區通常會按月按周向向老年人丶殘疾人和有子女的寡婦等他們認為值得救濟的窮人支付救濟金。
至於青壯年男性,如果他們突然因患病丶失業等突發情況陷入貧困,也可以向教區申請領取『臨時救濟』,直到他們生病痊愈或找到工作為止。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你可以一直靠著救濟金吃飯。如果一旦被濟貧委員會發現你的身體健全但卻因為懶惰而拒絕工作,又或者是領取救濟金的時間太久,那麽挨鞭子並被送入濟貧院強製勞動都屬於合法操作。
而且,由於窮人太多,所以教區的濟貧稅餘額常常捉襟見肘。所以,濟貧委員會每年都會重新審定本教區內的哪些人是值得救濟的。因此,當時基本不存在能靠著吃低保混一輩子的家夥。
而除了現金救濟之外,另一項重要救濟是房屋救濟。從18世紀開始,教區開始為那些依靠勞動所得仍無法支付租金的窮人提供住房救濟。
教區一般會直接向窮人的房東支付租金,以確保他們有一個安身之所。房東如果發現租客付不出房屋,有時也會直接要求教區為他們貧困的租客支付租金。如果教區本身擁有充足的房產,那裡的窮人也可以申請以較低的租金租下。
不過對於大部分教區來說,他們的房產就是濟貧院,隻不過由於條件過於簡陋,所以大部分有勞動力的青壯年基本不願搬進去,唯有那些流浪兒丶殘疾或者患病的窮人會選擇在那裡居住。因為不管條件再怎麽差,最起碼濟貧院是免費的。
而對於孤寡老人和孤兒,他們可以寄居在教區指定的護理員家中獲得照料,護理員的薪資則由教區支付。
除此之外,另一項較為普遍的救助是醫療救助,根據各個教區財力的不同,救助項目各不相同。
從18世紀中期開始,落後的教區會雇傭專門的醫生,普通的教區會和醫院簽訂年度合同,富裕的教區則會直接建立濟貧醫院,以幫助轄區內的貧民進行疫苗的預防接種丶提供藥品藥物丶接生丶祝願治療等醫療服務。患病貧民也可以選擇居家治療,而他們的親屬也必須承擔起基本的照顧責任,並可以從教區那裡獲得酬勞。
而每到逢年過節,又或者是碰上當地鄉紳捐款做功德的時候,教區還會向窮人發放諸如食物丶衣服丶燃料丶洗滌用品等生活必需品。運氣好的話,有時還會領到一些錢。財大氣粗的教區甚至會發放維修房屋的材料和工匠的工資等等。
雖然在這些濟貧事務當中,經常會由於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窮人數量的不同出現較大差異。但是至少在《伊莉莎白濟貧法》頒布至今的200多年中,這項法案確實起到了相當程度的救濟貧困丶減輕社會矛盾丶維持社會穩定的作用。
在這200年的過程中,《伊莉莎白濟貧法》還通過了數次修正案,以提升社會賑濟效果。
而輝格黨之所以打算對《伊莉莎白濟貧法》動刀,主要是由於1795年通過的《斯皮哈姆蘭法令》。
當時,根據伯克郡的18位法官的調查研究,他們認為應當根據麵包價格和家庭規模來給予窮人救濟,而不論他們實際掙得的錢有多少,從而保證窮人可以得到一個最低收入來養活整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