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954章 拔舌之刑(1 / 1)

屍凶 灰小豬 1040 字 2個月前

第1954章拔舌之刑我倒是沒想到,來的居然會是黑無常。要知道,黑無常之前,和我們是談過一場交易的,即他投靠於我們,然後抓了生死判官當作投名狀。但此時此刻看起來,黑無常的表情,猶如什麼也沒發生過一般,隻是個前來送信的信使而已。我本來打算問一問的,但王美麗對我使了個眼色,我明白她的意思,估計黑無常不是一個人來的,想必在這夜玫瑰酒吧的某處,還潛藏著朱二毛的手下。我當即不再多說,拿起那封信,將其拆開,起來。信,是神荼寫的回信,正如我們之前猜測的那般,神荼果然答應了我們的約戰,選擇了“文鬥”,而時間,則約在了後天晚上。與此同時,信上還說,為了公平起見,需要我將黑沙小地獄裡麵的所有鬼兵,全部撤離,他們才答應。王美麗還真是猜對了。既然之前就已經商議好,我假意思索了一下,當即答應了信中的要求,告訴眼前等待回信的黑無常:“行,你回去告訴神荼,我同意他的條件,黑沙小地獄的鬼兵,將在明晚,儘數撤離。”說完,我目光在黑無常的身上一轉,笑道:“無常兄,不知那四大判官之一的生死判官,是否還安在?”我話雖然沒有說明,但黑無常,應該知道我的意思,我是在問他,投名狀的事情。畢竟之前黑無常可是說的很清楚,因為他的僵屍之身,朱二毛他們那邊,已經沒有他的容身之處,我這才答應,讓他加入我們的。聽到我的話,黑無常點點頭:“後日夜間,生死判官,想必也會來觀戰的。”他同樣把話說的很含糊,不過聽他話裡的意思,顯然是打算在後天晚上,決戰之時,趁機動手,擊敗生死判官。當然,他的話裡,可能還有一層意思:估計要看我們和神荼那邊的交戰情況,再決定是否加入我們。即所謂的見機行事。說完,黑無常微微點頭:“信已帶到,告辭。”然後便出了酒吧的門,消失不見。我環顧一下四周,伸出手,微微一拍,一道鬼力激發出去,頓時,潛藏在這夜玫瑰酒吧中的城隍廟之力,便湧現出來,將整個酒吧籠罩。在這種力量下,如果這個酒吧裡麵,還擁有其他的力量存在,則必然會被我感知到。果然,其中有一股強大的力量,在察覺到城隍廟之力出現後,便迅速撤離,看力量級彆,應該是十大陰帥級的實力。看樣子,朱二毛的手下裡,除了生死判官之外,還有一個判官,也效忠於他啊。“好了,這裡的外人,已經被我驅逐乾淨。”我拍了拍手,說:“你們覺得,黑無常有幾成幾率投靠我們?”聽到我的話,王美麗微微一笑:“不用考慮,他肯定會投靠我們的。”我頓時很是奇怪,她怎麼會做出這麼肯定的答複,當即問:“為什麼?”“因為從他的眼神中,我已經看出來,他的想法。”王美麗端起旁邊的茶杯,抿了一口茶:“這個東西,說起來有些玄奧,可以說是一種直覺吧。”喲?對於王美麗這種神神秘秘的解釋,我也懶得多問,反正她不管說什麼,終是有她的道理,在某些方麵我必須承認,她確實很厲害。妲己同樣選擇相信王美麗:“既然這樣,那咱們去著手布置戰場?”王美麗搖頭:“不用布置了,老四好好休息一下,將身體狀態,調整到最佳,以便於迎戰。”妲己笑了一聲:“你不是說,讓老四假裝敗北麼?既然都打算失敗了,還用準備做什麼。”“那黑煞元帥,乃是天庭四大元帥之一,在天庭中久負盛名,老四就算是要佯敗,那也需要儘全力才行,大意不得。”王美麗提醒道。“她說的沒錯。”我也開口:“既然如此,那我吃完之後,便先去地府,將破軍戟給取出來。”……吃完飯後,我當即讓王美麗和妲己幫我護法,而我自己,則通過這夜玫瑰酒吧中城隍廟的入口,進入了地府。一回到地府,就見到王判官已經身著紫色閻君袍,出現在我的麵前。目前所有的城隍廟入口,都是進入鬼門關,而鬼門關的唯一出口,便是通往孽鏡獄,而王判官身為孽鏡獄的閻君,所以也就相當於掌握著整個地府了。見到我,王判官不敢怠慢,連忙就要和以往一般,跪地行禮,我立即一拂衣袖,一拂法力揮出,托住了他。“你彆忘了,你現在是閻君,不用刻意行禮了。”我告訴他。畢竟閻君乃是一層地獄之主,如果他表現的太過怯弱,隻怕不能夠服眾。聽到我的話,王判官停止住自己跪地的動作,但還是躬身行了一禮:“屬下的這個閻君之位,乃是主上給的,見到主上行禮,便是天經地義。”好嘛,他倒是很能認清自己的地位,不過這一點,也正是我放心任用他的一點。“行,這孽鏡獄,就交給你了。”我又問他:“趙泰回去第二層拔舌地獄任職沒?”“趙閻君一直在外征戰,不見返回第二層地府。”王判官拱手回答:“屬下已經在第二層地獄中,設下了不少的刑房。”“好吧,你暫時替他管著,我且看看那第二層地獄的變化。”我說著,化作陰風,直接卷入第二層地獄。隻見那地獄中,有一片區域,到處都是鐵鉤鐵索,這時候,上麵已經吊上了一些惡鬼,正在不停的哀嚎著。這時候,王判官也已經化身陰風,出現在我的身邊,與我解釋道:“主上,這些鬼,那都是罪大惡極之徒,被各處城隍廟送來,屬下讓孽鏡獄照出其罪過,這才發落的。”說著,他指了指旁邊,隻見每個惡鬼的身邊,都掛著一麵牌子,上麵寫著其罪過。我稍微瞄了一眼,便看到上麵的記載:王xx,生於xx年xx月xx日,死於xx年xx月xx日,於某年某月某日,在某處,偷盜一女童,折斷其手腳,安置於火車站乞討。經判官判決,當於拔舌地獄中,服刑五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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