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實體在如下情形下,即是原因:即當實體在過渡到偶性時,反而返回到自身,並且,因而是原始的實質,但同時又揚其它的自身返回或揚其它的單純可能性,以設定其自身為它自身的否定者,從而產生出一種效果,產生出一種現實性。這種現實性雖然隻是設定起來的東西,卻通過產生效果的過程而同時又是必然的東西。〔說明〕原因,作為原始的實質,具有絕對獨立性和一種與效果相對而自身保持其持存性的規定或特性,但原因隻有在其同一性構成原始性本身的必然性中才過渡到效果。假如我們重新想要談論一種特定的內容,可以說,我們找不到一種隻存在於效果裡而不存在於原因裡的內容;——上述那種同一性就是絕對內容本身;但它也同樣是形式規定。原因的原始性在效果裡被揚棄了。它在效果裡使自己成為一設定的存在了。但原因並不因此而消逝,現實的東西並不因此好象隻是效果。因為這被設定的存在也同樣直接地受到揚棄,甚或可說被設定就是原因的自身返回,就是它的原始性。隻有在效果裡,原因才是現實的,不是原因。因此原因,真正講來,即是自因(causa sui),耶柯比由於對中介堅持片麵的看法,曾在他討論斯賓諾莎的書信裡,(第二版,第416頁),把自因(自果也是同樣的),這一有關原因的絕對真理僅僅當成一種形式主義。他複指出,上帝不可定義為根據,本質上須定義為原因。因此,隻消對於原因的性質予以透徹的考察,就可以看出,他這種辦法沒有達到他的意圖。即使在有限的原因和有限的原因的觀念裡,也可看出因果內容具有這種同一性。雨、原因,和濕、效果,兩者都是同一實際存在著的水。就形式講來,原因(雨)是消失在效果(濕)裡麵了,但這樣一來,效果也隨之消失了,因為沒有原因,也就沒有效果,便隻剩下非因非果的濕了。在通常意義的因果關係裡,隻要原因的內容是有限的(正如實體是有限的那樣),隻要原因與效果被認作兩個不同的獨立的存在,(但如果我們把兩者的因果關係抽掉,它們就隻是兩個獨立存在了)原因便是有限的。因為在有限的抽象思想裡,我們總是固執著兩個範疇在聯係中的區彆,所以我們也可以顛倒過來,將原因界說為一種被設定的東西或效果。這個作為效果的原因又有另一原因;依此遞進,由果到因,以至無窮。同樣,也可有一遞退的過程,因為效果既與原因同一,故自身也可認作一原因,同時,也可認作另一足以產生彆的效果的原因,如此遞退,由因到果,以至無窮。附釋:知性愈是習於反對實體這一概念,則它便愈是常常運用因果的關係。當它要把一個內容當作必然的事實來研究時,這抽象的理智便特彆喜歡去追溯因果關係。誠然,因果關係無疑地是屬於必然性的,但這種關係隻是必然過程的一個側麵。這個必然過程同樣必須揚棄那包含在因果關係裡的中介性,並須表明其自身為簡單的自身關係。如果我們固執著因果關係的本身,則我們便得不到這種關係的真理性,而隻看見有限的因果性,而因果關係的有限性即在於堅持因與果的區彆。但這兩者並不僅是有區彆,而且又是同一的。即在通常意識裡,我們也可以看出這種同一性。我們說一物為因,僅因其有果,說一物為果,僅因其有因。由此足見,因果兩者具有同一的內容,而因與果的區彆主要隻是設定與被設定的區彆。而這種形式的區彆也同樣又揚棄其自身,因為原因不僅是一個他物的原因,而且又是它自己本身的原因;同時,效果也不僅是一個他物的效果,而且又是它自己本身的效果。依此看來,事物的有限性即在這裡:因與果按概念說,雖是同一的,但這兩種形式卻表現出在如下方式上是分離開的,即因雖又是果,果雖又是因,但因卻不在同樣聯係內是因,而果也不在同樣聯係內是果,這樣,於是又發生無窮遞進的情形:——無窮係列的因同時又表現為一無窮係列的果。§154果是與因有區彆的:果之為果在於設定它的原因,但這種設定性也同樣是自身反映和直接性。隻要我們執著於因果間的區彆,則原因的作用,或原因所設定的後果,同時也就是原因的前提。於是另有一實體出現,在它上麵發生效果。這實體既是直接的,便不是自己與自己聯係著的否定性,不是主動的而是被動的。但作為實體,它同樣也是主動的,它揚棄那設定在先的直接性和那設定給它的效果;它作出反應,換言之,它揚棄那第一個實體的活動。但這第一個實體的活動也同樣是對它自己的直接性或對設定給它的效果的揚棄,從而它便揚棄了另一實體的活動,並作出反應。於是因果關係便過渡為〔主動與反作用的關係或〕相互作用(Wechsel-wirkung)。在相互作用裡,因果關係雖說尚未達到它的真實規定,但那種由因到果和由果到因向外伸展直線式的無窮進程,已得到真正的揚棄,而繞回轉變為圓圈式的過程,因而返回到自身來了。直線式的無窮進程的圓圈化而繞圓為一自成其結的關係也如一般隨處皆有的簡單返回一樣,即上麵所說的那種無思想性的重複之中,隻是一和同一的東西,也就是此一因與另一因以及兩者彼此的聯係。但此種聯係的發展,相互作用,本身即是區彆的變換,不過不是原因與原因的互換,而是因果關係中兩環節的互換,就每一環節各個獨立自為,又按照兩者的同一性來說,原因之所以為原因,由於是效果的原因,反之,效果之所以為效果,由於是原因的效果,——而由於兩者的這種不可分離性,所以設定其一環節,同時也就設定其另一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