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邊界(1 / 1)

野蠻生長 馮侖 596 字 1天前

什麼是企業公民?企業和公民是怎麼聯係起來的呢?公民有奉公守法的義務,也有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現在把公民的概念套到企業上來,企業也應該有企業的責任和義務,而且強調更多的是企業公民的義務。目前關於企業公民義務的範圍有三種理解。第一種也是最窄的理解,即企業隻要盈利、納稅,就算履行了企業公民責任。因為企業是市場經濟中有效分配資源的一個載體,在市場經濟中一個企業承擔的責任是最有效地分配經濟資源,如果有盈利,那麼對股東來說這個資源的分配就是積極正麵的。於是按經濟學家的理解,隻要企業賺錢,實現盈利,能夠很好地配置資源,善待員工、依法納稅,這樣的企業就算是一個好的企業公民。這屬於很窄的一個理解。第二種理解非常寬,說企業對公民的義務不僅是維護員工利益、納稅、依法經營、建立合理的競爭秩序以及維護社區環境、自然環境、生態環境等,還有承擔無邊界、無限度的責任。中國觀念一向有“均貧富”的傳統,所以一談到企業公民,多數人的期待是“好人好事隨便做”,隻要是好事你就得做,不做你就不是企業公民,甚至形成全社會對企業家群體的壓力,出現劫富濟貧,出現了“慈善榜”、“納稅榜”等各種各樣的排行,總體來說就是指責企業家和社會先富起來的人捐贈太少。但是捐多少是多呢?沒有邊界,總之是不斷地要。最極端的故事出現在南京。南京某企業領導是個很有愛心的人,每年都捐很多錢來資助貧困兒童。有一天卻突然接到電話說有二十多人堵住家門找他老母親要錢,其中還有幾個是他發小兒,要錢人的理由是:“你兒子既然在外邊捐,這麼有錢,為什麼不捐給我一些?”結果把老太太折騰得心臟病發作。做好事本是自願的事,卻被社會公眾理解為理所當然,甚至用這種粗暴的方式構成一個社會治安事件,很值得人們深省。在全國,類似這樣的索捐事情還有很多。第三種是我個人比較接受和讚成的,目前西方比較通用的企業公民概念,即企業公民要承擔確定範圍的社會義務、公民責任,這個範圍就是隻涉及直接的利益相關者。比如非洲難民不屬於直接的利益相關者,你可以關心,但不關心也不為錯,然而如果對直接利益相關者不負責任就一定是錯。比如說食品企業將食品賣到非洲,那裡的消費者就是企業的直接利益相關者,食品安全你就要負責任;員工也是企業,企業公民的責任和義務也體現在此;更進一步看,企業公民還要大力配合國家的重點舉措與社會法製的環境,比如奧運會,企業應該怎麼支持,等等。歸根到底,企業公民的責任範圍強調的關鍵詞第一是“直接”,第二是“利益相關者”,如果企業公民的責任範圍定位在非直接利益相關者,或者直接非利益相關者,那麼企業公民的邊界就會被無限擴大,以至於大到企業自身無所適從。所以我主張企業公民的邊界既不是窄到企業內部,也不是寬到了無限,而是界定得很清楚的直接利益相關者,企業按照這個範圍有計劃、有步驟地去履行企業公民的責任,這樣才能保證公益事業正常、積極、持續、有效地不斷推進並發揚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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