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美麗的律師(1 / 1)

無罪謀殺 何家弘 4966 字 2天前

1998年8月20日,星期四,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趙夢龍投毒殺人案。這是一間大法庭。正麵的法官席上方懸掛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左側是公訴人席;右側是辯護人席;法官席對麵是被告人席和旁聽席。法官席上坐著三個人。中間的審判長是女的,五十歲左右。兩邊的審判員一男一女,都是三十多歲。檢察官是兩個男的,一個四十多歲,一個二十多歲。宋佳穿一套淺黑色職業裝,坐在辯護律師的席位上。旁聽席上也坐了不少人。9點整,審判長態度莊重地宣布開庭,依法公開審理趙夢龍投毒殺人案。趙夢龍在兩名法警的押護下走進法庭。他有些吃驚,因為他沒想到這是一間大法庭,而且有很多人旁聽。他本以為審判會在一個小法庭裡進行。既沒有旁聽審判的人,也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法庭辯論,整個審判就是簡單的審問和宣判。他上次就是這樣被判刑的。然而,這一次的法庭氣氛很莊重。他向法庭中間的被告人席走去。突然,他的腳步停頓了,因為他在旁聽席上看到幾張熟悉的麵孔,那是李豔梅、錢鳴鬆、吳鳳竹和周馳駒。錢鳴鬆還向他揮了揮手,但其他人都僅用目光向他表示問候。他沒想到四位老同學會來旁聽審判。法警在後麵推了一把,他繼續向前走,來到黑木圍欄中間,麵無表情地坐在麵對法官的椅子上。審判長首先詢問了被告人的姓名、年齡等基本情況以及何時被捕和是否收到起訴書等問題,然後宣布了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和辯護人的姓名,告知了被告人的申請回避權、自行辯護權、詢問證人權、申請取證權和最後陳述權。審判長確認被告人知悉上述權利並且沒有回避請求之後,又補充說,如果辯護方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或者調取新的物證書證,或者重新進行勘驗鑒定,那要由法庭決定是否同意。審判長宣布開始法庭調查之後,首先讓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年輕的檢察官站起身來,照本宣科地宣讀起訴書。在起訴書中,公訴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是:被告人趙夢龍因曆史恩怨產生殺人動機,借同遊武夷山之機,采用投毒的方法將孫飛虎殺害。公訴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刑法》第232條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規定,依法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然後,審判長讓被告人陳述事實經過,強調要如實陳述,並告知,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的規定,隻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被告人能否實事求是地交代犯罪事實,法庭在量刑時會加以考慮。趙夢龍搖搖頭,表示自己沒有什麼可說的,反正他沒有殺人。於是,審判長就案件發生的前後經過向趙夢龍提了一些問題,例如,趙夢龍他們何時來到武夷山,孫飛虎是怎麼得的病,他們怎麼去的一線天,孫飛虎是怎麼摔下來的。這些問題沒有實質意義,趙夢龍都簡單作了回答。然後,審判長問公訴人對被告人有何問題。年長的檢察官站起身來,很老練地問道:“趙夢龍,你和孫飛虎是大學同學,對嗎?”趙夢龍點了點頭。檢察官說:“請你用語言回答問題。”趙夢龍看了一眼法官,“是的。”“你和孫飛虎的妻子李豔梅也是大學同學,對嗎?”“是的。”“你在上大學的時候,曾經和李豔梅談過戀愛,是嗎?”趙夢龍沒有回答。檢察官提高了聲音,“這是幾十年前的事情了,難道你不敢回答嗎?”趙夢龍猶豫著,似乎感覺到李豔梅的目光落在他的脊背上。他終於張嘴說:“是的。”“很好。趙夢龍,我再問你,後來李豔梅和孫飛虎結婚,你是不是非常仇恨孫飛虎?”趙夢龍又沉默了。檢察官又提高了聲音,“趙夢龍,我知道你不願意回答這個問題。沒關係,我能理解你的心情。如果我是你,如果有人奪走了我心愛的人,我也會仇恨他的。這是人之常情。好,既然你不願意回答,我也不勉強。我再問你另外一個問題,你認識蔣蝙蝠吧?”“是的。”“是在什麼地方認識的?”“在新疆的勞改場。”“你們的關係很好,對嗎?”“他曾經幫過我。”“所以你很感激他,對嗎?”“是的。”“你知道蔣蝙蝠曾經和孫飛虎在同一個‘五七乾校’工作過,對嗎?”趙夢龍猶豫一下,決定不作回答。“怎麼,又拒絕回答?你沒有必要害怕我的問題。我問你的都是事實。那好,我再問你,你知道蔣蝙蝠喜歡畫蝙蝠,對嗎?”“是的。”“他畫的蝙蝠,樣子很怪,對嗎?”“是的。”趙夢龍覺得很被動,仿佛在被人牽著鼻子走。他很想停下來思考一下,但對方不給他時間。“你也會畫那種蝙蝠,對嗎?”趙夢龍意識到危險,決定不再回答,用抗拒的目光看著檢察官。檢察官冷笑道:“怎麼,你打算頑抗到底嗎?我勸告你一句,那隻有死路一條。”檢察官坐下之後,審判長問辯護律師有沒有問題。趙夢龍把目光投向宋佳,後者向法官擺了擺手。趙夢龍輕輕地歎了口氣。他一直擔心這個美麗的姑娘在審判中發揮不了作用,現在看來這擔心不無道理。不過,他本來也沒對辯護律師抱太大希望。接下來,審判長讓公訴方舉證。於是,年輕的檢察官站起身來,一份一份地宣讀公訴方的證據。趙夢龍聽得很仔細,他覺得必須自己把握命運。檢察官先宣讀了幾份鑒定結論。第一份是法醫的屍體檢驗報告,證明孫飛虎背部和頭部的摔傷不足以致死,真正的死亡原因是呋喃丹中毒。第二份是毒物化驗報告,證明在孫飛虎的房間裡提取的感冒膠囊中的物質是呋喃丹。第三份是筆跡鑒定結論,證明作為本案書證的那六張蝙蝠畫與趙夢龍所畫的作為比對樣本的蝙蝠具有相同的書寫習慣特征,因此那六張蝙蝠也都是趙夢龍所畫。第四份是指紋鑒定結論,證明那感冒膠囊上顯現出來的一小塊指紋印是趙夢龍的左手食指所留。在公訴方每次舉證之後,審判長都問辯護方對證據有無意見或問題。每一次,宋佳都簡單地起身說沒有問題。後來,趙夢龍實在沉不住氣,隻好自己上陣。他對那個指紋鑒定結論提出疑問。他說在本案調查的初期,偵查人員就說從感冒膠囊上提取到作案人留下的手印,而且聲稱要提取他們幾個嫌疑人的指紋樣本進行比對。但是後來警察並沒有提取他們的指紋樣本,而且一直也沒人再向他們提起那手印的事情,所以他們都認為警方根本沒有從感冒膠囊上提取到手印,那不過是警察在欺詐他們的口供。後來他被逮捕了,警察例行公事地提取了他的指紋樣本。但是在那段時間的審訊中,警察仍然沒有提過感冒膠囊上的手印。這不是很奇怪的事情嗎?如果警察確實從感冒膠囊上提取到作案人的手印,絕不會在那麼長的時間內都不提取他們這些嫌疑人的指紋樣本進行比對。如果警察手中確實掌握了重要的指紋證據,那就肯定會在審訊過程中使用,至少會用暗示的方法迫使他認罪。但是,一直到他被移送檢察院,準備起訴,他才突然聽說有了指紋鑒定結論。因此,他懷疑那個手印的來源有問題。檢察官解釋說,從感冒膠囊上提取手印的難度很大。開始,省公安廳的技術人員用了很多方法,都沒有顯現出來。後來,他們又請外省的指紋專家來幫忙,才成功地提取到一枚麵積很小的手印,然後進行了鑒定。偵查人員最初的說法是不是在“欺詐”嫌疑人的口供,公訴人不得而知。但是,即使那種做法中有“欺詐”因素,也是偵查謀略的問題,無可厚非。至於後來的指紋鑒定,從方法到手續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這一切都有指紋鑒定書中的記述為證。趙夢龍用求援的目光看了一眼辯護律師,但宋佳似乎在專心查閱桌子上的材料。趙夢龍的心中升起一絲怨恨,但也無話可說。接下來,檢察官宣讀了五雲仙賓館姓沈的女服務員的證言。她證明趙夢龍在孫飛虎生病期間曾經去過孫飛虎住的203房間,還證明在孫飛虎死後,趙夢龍曾經和李豔梅夜晚外出,半夜才回到賓館。然後,檢察官說,根據辯護律師的請求,他們請法庭傳喚供銷社女售貨員韓茶花出庭作證。審判長看了一眼辯護律師,對法警說:“傳證人韓茶花出庭作證。”韓茶花走進法庭,在法警的指引下坐到證人席上。她看了看法官和檢察官,又看了看被告人,然後把目光停留在地麵上。審判長詢問了韓茶花的姓名、職業等基本情況之後,告訴她要如實提供證言,故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韓茶花拿出一張紙,認真地念了起來。她說,在5月2日下午,先是有一個中年男子到供銷社來打聽有什麼農藥,然後有一個姑娘來買走了一包呋喃丹。後來,偵查人員安排她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她認出趙夢龍就是那個到供銷社打聽農藥的人。隨後,檢察官出示了偵查人員組織韓茶花對趙夢龍進行辨認的筆錄。辨認時間是1998年5月13日10時30分至11時。辨認地點是武夷山市公安局審訊室。辨認結果表明,趙夢龍就是那個去供銷社打聽農藥的男子。審判長問檢察官是否要對證人發問,檢察官表示沒有問題。審判長又問辯護律師是否要對證人發問。一直沉默的宋佳便站起身來。法庭裡的目光都聚集到這位漂亮的女律師身上。宋佳說:“韓茶花大姐,您彆緊張,其實我比您還緊張呢。您是第一次出庭作證,我也是第一次出庭辯護。我問得不合適的地方,還請您多包涵。”“你問吧,沒關係。”韓茶花一下子輕鬆了許多。“請問,偵查人員在組織辨認之前找您談過話嗎?”“找過呀。我記得很清楚,鄭隊長他們是先到供銷社去找我了解情況的。一開始,我也不知道他們是警察,後來他們才告訴我。雖然我是個普通的售貨員,但也知道應當協助警察抓壞人。後來,鄭隊長他們還帶著我去找過那倆人,但是沒找到。”“你們去什麼地方找了?”“主要的旅遊景點都去了。”“你們去五雲仙賓館了嗎?”“去了兩次呢。第一次,他們讓我坐在汽車裡,看那些換班的服務員裡有沒有那個姑娘。第二次在餐廳外麵的房間裡,看那些去吃飯的客人中有沒有那個男人。”“那些去餐廳的客人中應該有這個被告人吧?您當時認出他了嗎?”“是有他,但是當時隔著窗戶,我看不太清楚,所以就沒認出來。”“偵查人員後來組織您去公安局辨認這個人的時候,您認出他就是在五雲仙賓館見到過的那個人,對吧?”“是的。不過,我也記起來了,他就是到供銷社打聽農藥的那個人。”“5月13日在公安局的審訊室裡辨認的時候,一共有幾個辨認對象?”“什麼是辨認對象?”“就是站在那裡讓您辨認的人,一共有幾個?”“就他一個呀。”“謝謝您。”宋佳轉身對法官說:“審判長,我沒有問題了。”審判長又問檢察官還有沒有問題。年長的檢察官站起身來,問道:“韓茶花,你能肯定這個被告人就是5月2日到你們供銷社去打聽農藥的那個人嗎?”“我能肯定。”“這話不是偵查人員告訴你的吧?”“不是,他是我自己認出來的。”“好的,我也沒有問題了。”審判長又對趙夢龍說:“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被告人也可以對證人發問。被告人趙夢龍,你有問題要問這位證人嗎?”趙夢龍想了想,說沒有。他忽然感覺,這位辯護律師還是挺精明的。證人離開法庭之後,檢察官又宣讀了有關部門提供的調查材料,證明趙夢龍在“文化大革命”期間曾經與蔣蝙蝠共同關押在新疆的一個勞改場所,而且兩人關係很好,等等。公訴方舉證結束後,審判長讓辯護方舉證。趙夢龍把目光投向宋佳,宋佳則向法官擺了擺手,表示沒有證據。接下來是法庭的書記員對公訴方提交的證據進行登記等程序性活動。三名法官低聲交談,旁聽席上傳出竊竊私語。法庭裡的氣氛不那麼緊張了。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進入法庭辯論階段。他首先請公訴人發言。年長的檢察官站起身來,不慌不忙地環視一周,胸有成竹地講道:“審判長,審判員,根據我們在法庭上提供的證據,在座的各位都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被告人趙夢龍就是投毒殺害孫飛虎的凶手。為了不多占用大家的時間,我簡要地概括一下被告人的犯罪過程,以便使各位對本案的情況有更加明確的認識。”檢察官用目光看了看桌子上的發言提綱,“剛才,被告人承認他與被害人孫飛虎的妻子是大學時期的戀人,後來孫飛虎奪其所愛,與他的戀人結婚成家。我們無法評價他們那段感情糾紛中的是非對錯,但是可以肯定,被告人的內心深處留下了創傷,同時也就種下了仇恨的種子。後來,被告人在勞改場遇到曾經受過孫飛虎陷害的蔣蝙蝠。被告人對蔣蝙蝠有感激之情。而且,他們是在那個特殊年代中共過患難的朋友,那種特殊感情是常人難以理解的。於是,被告人一方麵為解奪愛之恨,一方麵為朋友報仇,便走上了殺人的道路。這條路很漫長,因為他在平反之後一直沒有找到仇人。”檢察官停頓片刻,似乎在觀察聽眾的反應,然後繼續說:“多年以後,被告人趙夢龍在同學聚會時見到孫飛虎,他開始製訂複仇計劃。當有人提出老同學舊地重遊的建議時,他自然舉雙手讚成,因為到武夷山這種地方旅遊,他可以找到很多殺人機會,例如失足落水啦,墜落山崖啦,都是不幸的意外嘛。”檢察官搖了搖頭,不知是對這種做法的否定還是在為趙夢龍惋惜,“我認為,被告人來武夷山的時候並沒有具體的行動方案,或者他可能有幾套行動方案,總之是要見機行事。但是他很自信,確信能有殺死孫飛虎的機會。因此在到達武夷山後,他便把自己按照蔣蝙蝠的方法畫的蝙蝠送進孫飛虎的房間。我相信孫飛虎看到那張畫之後,一定非常害怕。這正是趙夢龍所追求的效果,或者說這正是趙夢龍複仇計劃的第一步。”檢察官又搖了搖頭,“後來,孫飛虎突然生病,不能去爬山了,趙夢龍怕失去機會,便決定改用投毒殺人的方案。他先到當地的供銷社打聽有什麼農藥,然後利用他的學識和閱曆,在街上找了一個旅遊的姑娘替他去買呋喃丹。然後,他把呋喃丹放進自己帶的感冒膠囊中,再趁看望孫飛虎的機會,用有毒藥的感冒膠囊換走了被害人的感冒膠囊。被害人不知道,繼續吃藥,結果中毒身亡。我們在法庭上宣讀的證人證言、指紋鑒定結論和筆跡鑒定結論等證據,都可以充分地證明上述事實。綜上,被告人趙夢龍有殺人動機,有作案條件,也有投毒行為。因此,被告人趙夢龍就是投毒殺害孫飛虎的凶手。這一點是確定無疑的。”最後,檢察官降低了的聲調,很有感情地說:“我還想從個人角度說兩句題外話。其實,我個人非常同情被告人趙夢龍的人生遭遇。他在‘文化大革命’期間受到冤屈。另外,被害人孫飛虎的人生經曆中也有不太光彩的地方。但是,法律是公正的,是不能有感情色彩的。法律絕不允許任何人去非法地剝奪他人的生命。即使殺人者是好人,被殺者是壞人,這也不行。因為法律要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就不能允許法外用刑。在本案中,儘管我個人很同情被告人,儘管我個人很難讚同被害人的所作所為,但是我必須告訴大家:殺人就是殺人,殺人者必須接受法律的製裁。我的話講完了,謝謝大家。”法庭中一片沉靜。人們都在思考檢察官這些話的含義。趙夢龍麵無表情,目光凝滯,他仿佛在法官的身後看到了等待自己的刑場。接下來該辯護律師發言了。宋佳站起身來,先向法官席鞠個躬,然後看了一眼趙夢龍和旁聽席,便把目光落到手中的紙上。和剛才發言的檢察官相比,她似乎缺乏在法庭上講話的經驗。她的神情顯得有些緊張,她那拿著稿紙的手也有些顫抖。不過,她準備得很認真也很充分,因為她手中的講稿很厚。“各位法官,我受本案被告人趙夢龍的委托進行辯護。首先,我提請各位法官注意,公訴方在本案中沒有任何直接證據。在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能夠直接證明趙夢龍就是投毒殺害孫飛虎的人。公訴方剛才提到的法醫屍檢報告、毒物化驗結論、指紋鑒定結論、筆跡鑒定結論等,都是間接證據。明確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我們知道,用間接證據證明案件事實,必須使所有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明鏈條,而且要得出排他性的證明結論。但是在本案中,公訴方的證明鏈條既不完整,也不充分。”宋佳的心情似乎不那麼緊張了,聲音中也帶出了自信,“在公訴方的證明鏈條中,從供銷社買呋喃丹是一個重要環節。但是,公訴人說那個去供銷社買呋喃丹的是個青年女子。那麼這個女子究竟是什麼人?她與被告人趙夢龍是什麼關係?這些問題,公訴方都沒有證明。公訴方的證明鏈條在這裡出現了空缺。”宋佳輕輕咳嗽了兩聲,不知是在清理嗓子還是在清理思路,“公訴人說,被告人趙夢龍在供銷社打聽了農藥之後,在街上找來一位姑娘,替他買了呋喃丹。這很難讓人相信。首先,這隻是公訴人的推測,沒有證據。其次,一個男子在大街上請一位素不相識的姑娘去替他買農藥,這真是大膽的假設。我想請兩位女法官考慮一下,假如一個素不相識的男人請你去替他買農藥,你會答應嗎?”兩位女法官看著宋佳,沒有說話,但是她們臉上的表情似乎對律師的觀點表示了讚同。宋佳把稿紙放在桌子上,看來她已完全進入角色了,“公訴人說,他們有供銷社女售貨員的證言,而且女售貨員還在辨認中認定趙夢龍就是那天下午先去供銷社打聽農藥的男子。我認為,這個辨認結論是很不可靠的。首先,證人韓茶花剛才承認,偵查人員曾經帶她到五雲仙賓館對趙夢龍等人進行辨認,但她當時並沒有認出趙夢龍。公訴方提供的辨認結論是在被告人被拘留之後,是第二次辨認的結果。我請各位法官注意,人的記憶是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越來越清晰呢,還是越來越模糊呢?當然是越來越模糊。那麼,證人在第一次辨認時沒有認出趙夢龍,卻在第二次辨認中認出了趙夢龍。難道說那個證人的記憶會隨著時間的流逝而越來越清晰嗎?這顯然違反了人們的記憶規律。其次,辨認不具有可重複性。重複進行的辨認結果是不可靠的。在重複辨認中,證人在第一次辨認過程中對嫌疑人的感知會乾擾原來的記憶,所以第二次辨認所依據的可能就不是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印象,而是在第一次辨認時形成的印象。換句話說,證人韓茶花在刑警隊辨認時所依據的印象不是她在供銷社裡看到的那個男人,而是她在五雲仙賓館看到的趙夢龍。請問,這樣的辨認結果可靠嗎?”宋佳看了一眼趙夢龍,又轉身對法官們說:“公訴方的這個辨認證據還有一個重要的缺陷,那就是偵查人員在組織辨認時沒有遵守混雜辨認的規則。我查閱了有關的法律規定。雖然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沒有對辨認程序作出具體規定,但是公安部頒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第9章第9節明確規定,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對象中;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人的人數不得少於7人。剛才證人韓茶花說,她在刑警隊進行辨認時,辨認對象隻有趙夢龍一個人。這顯然違反了混雜辨認規則。嚴格地說,這應該屬於非法取得的證據,不能在審判中采納。不過,我也注意到了,公安部的上述規定是今年5月14日頒行的,而本案的辨認是在5月13日進行的。這可真是個巧合。5月13日的辨認還應該適用公安部1984年頒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而該規定沒有明確要求混雜辨認。因此,我們不能說本案的辨認違反了法律規定。不過,混雜辨認規則符合辨認的原理,是辨認結論可靠性的保障。”宋佳喘了一大口氣,才繼續說:“我們知道,辨認是一種很容易受外界因素影響的認識活動。在辨認人對辨認對象的記憶比較模糊的情況下,如果有人以某種方式進行暗示的話,辨認人就很容易接受暗示的影響。辨認對象隻有一個人,這本身就是一種暗示。這等於在告訴證人,這個人就是警察抓住的罪犯,你認吧。所以,沒有混雜對象的辨認結論是不可靠的,法庭不應該采信。”法庭裡非常安靜,人們都在聆聽女律師的發言。趙夢龍也對這個漂亮女子刮目相看了。宋佳繼續說:“彆看公訴方剛才宣讀了那麼多證據,其實那隻能起到虛張聲勢的作用。其中,真正能夠把被告人同投毒行為聯係起來的證據隻有兩個:一個是指紋鑒定結論,一個是筆跡鑒定結論。但是這兩個證據都不足以證明趙夢龍就是殺人凶手。首先,那個指紋鑒定結論是個非確定性的證據。我仔細了公訴方的指紋鑒定書,也仔細查看了那些比對照片。我發現,警方從感冒膠囊上提取的手印隻有很小一塊兒,連長帶短,一共也隻有6條紋線。其中與趙夢龍的左手食指指紋相吻合的特征有6個,而且都是特定性價值不高的特征,像起點、終點、分歧、接合之類的。雖然我們國家沒有像有些國家那樣,明確規定13個特征符合點以上才能得出同一認定的結論,但是僅僅根據這6個特征,絕不能得出確定性的同一認定結論。換句話說,那個指紋鑒定結論最多也隻能說感冒膠囊上的手印可能是趙夢龍留下來的。我提請各位法官注意,那僅僅是可能!”宋佳低頭看了一眼稿紙,“另外,那個筆跡鑒定結論也隻能證明趙夢龍可能和本案的投毒行為有關聯。趙夢龍畫的蝙蝠和那6張與本案有關的書證上的蝙蝠並不完全一樣。公訴方的鑒定人僅根據趙夢龍的畫和那6張畫上的蝙蝠都是4個腳趾就認定二者筆跡同一,就肯定那些蝙蝠都是趙夢龍畫的,未免過於輕率!說老實話,如果你們讓我畫蝙蝠,我也可能畫4個腳趾。如果我們在法庭裡做一次調查,被告人恐怕不是唯一認為蝙蝠有4個腳趾的人!”宋佳降低了聲調,“退一步說,即使趙夢龍就是那個畫蝙蝠的人,這也不能證明趙夢龍與殺人行為之間具有必然的聯係。就算趙夢龍真像公訴人所說的,曾經在勞改場認識一個叫蔣蝙蝠的人,也知道蔣蝙蝠和孫飛虎之間的關係,所以到武夷山後用那種方法畫了蝙蝠,送給了孫飛虎。這就能證明趙夢龍是殺死孫飛虎的凶手嗎?當然不能,因為沒有證據能直接證明趙夢龍實施了投毒的行為,我們也不能排除其他人投毒的可能性。即使在那幾個舊地重遊的老同學中間,被告人也不是唯一和孫飛虎有仇的人。另外,在偵查人員還沒有注意到的人中間也可能藏有殺害孫飛虎的凶手。我並不否認畫蝙蝠的人可能是投毒殺死孫飛虎的人,但是我在這裡要強調的是:這也隻是一種可能性。另外,我們不應該忘記,公訴方的證據也不能完全排除孫飛虎自殺的可能性。人的思維是非常奇怪的,有時甚至是難以理喻的。孫飛虎乾了那些不道德的事情,難道他就不會在自責心理的驅使下結束自己的生命嗎?”宋佳又提高了聲音,“我請公訴方不要忘記,我們這是在法庭上進行審判,不是在辦公室裡分析案情。審判的結果會直接影響到一個人的生活甚至生命。難道我們能夠僅僅根據一種可能性的推論,就把一個可能無罪的人送上刑場嗎?不!我們追求的是社會正義,是司法公正,我們絕不能容許那種‘寧肯錯殺也不錯放’的陳舊觀念再統治我們的司法裁判。因此,公訴方要想證明被告人是凶手,就必須用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趙夢龍就是投毒殺人的人。”宋佳最後說:“總之,公訴方所有證據組合在一起,並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地證明被告人趙夢龍就是投毒殺死孫飛虎的凶手。實際上,其他人也有可能實施殺死孫飛虎的行為。我請合議庭認真考慮公訴方在這些證明上存在的疑點。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和第162條的規定都體現了無罪推定原則的精神。按照無罪推定原則,公訴方必須承擔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而且公訴方的證明必須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如果公訴方的證據不能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法庭就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在本案中,公訴方沒有能夠確實充分地證明被告人趙夢龍實施了投毒殺死孫飛虎的行為,因此我請求合議庭宣判被告人趙夢龍無罪。謝謝大家。”九-九-藏-書-網旁聽席上不知什麼人帶頭鼓起掌來。女審判長不得不站起身來,用語言加手勢維持法庭的秩序。此時,趙夢龍覺得這位年輕的女律師其實很有口才。他的腦子裡突然產生一個想法,也許這個年輕姑娘故意在審判的前一階段裝出局促的神態,既麻痹了對手,又獲得了法庭的同情。人們在觀看強弱懸殊的兩方對陣時,總會情不自禁地在心理上向弱者傾斜,於是就會在不知不覺中更願意接受弱者的觀點。總之,聽了辯護律師如此精彩的發言,趙夢龍不禁為自己內心曾經產生的對這個姑娘的怨恨而感到愧疚。與此同時,他對審判結果也更有信心了。兩個檢察官商量了幾句之後,年紀稍長者又站起身來,進行反駁,“辯護律師雖然年輕,但是很有嘩眾取寵的本領。你們彆聽她講得頭頭是道,而且還用了不少專業術語,但實際上毫無道理。我們沒有必要去爭論什麼直接證據或者間接證據的問題。那是證據學家們討論的問題。我們認為,在本案的具體情況下,我們所提出的證據能夠而且已經充分地證明了被告人趙夢龍就是投毒殺害孫飛虎的凶手。我們請求合議庭依法作出判決。”審判長看了看檢察官和辯護律師,見雙方都沒再說話,便宣布道:“法庭辯論結束,下麵請被告人做最後陳述。”趙夢龍沉默片刻才說:“我沒有什麼要說的了。我相信法庭會作出公正的判決。”三名法官進行了簡短的商議之後,審判長說:“本法院在新的《刑事訴訟法》頒行之後正在推行庭審方式改革,我們決定當庭進行口頭宣判。”然後她帶領合議庭成員起立,法庭裡的所有人也都跟著站了起來。她大聲宣判道——“根據公訴方提供的起訴證據和理由,以及辯護方提供的辯護意見和理由,我們認為公訴方的證據未能確實充分地證明被告人趙夢龍就是投毒殺害孫飛虎的凶手。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的規定,在公訴方未能確實充分地證明被告人有罪的情況下,我們宣布公訴方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趙夢龍無罪。書麵判決將於5日內送交檢察院和被告人。不服本法庭判決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後的10日內提出上訴或者抗訴。”審判結束了,趙夢龍向宋佳投來感謝的目光。宋佳看到了,微微一笑,起身走出法庭。她的步履格外輕盈。此案引起了當地媒體的關注,因為這是修訂的《刑事訴訟法》頒行以來南平市法院第一起因證據不足而宣告被告人無罪的案件。後來,有人就稱之為“無罪推定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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