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基督教對法律的影響及審判程序的確立(1 / 1)

君士坦丁的宗教信仰為帝國的法律製定帶來新的風氣,甚至連本身的錯誤也都受到尊敬。接受摩西的律法當成神最早的正義,身為基督徒的君王要使自己製訂的刑法,能夠適用於道德和宗教各種程度不同的邪惡行為。他們首先把通奸認定是重罪,脆弱的兩性所造成的過失視同下毒、謀殺、魔法和弑親。雞奸的罪行無論是主動還是被動都施以同等的懲處。所有的罪犯無論是自由人還是奴隸身份,不是淹死就是斬首,或是用報複的火焰活活燒死。人類基於同情心,通常會赦免通奸者,但是基於宗教虔誠的憤慨使同性的愛人受到窮追猛打。希臘人汙穢的行為在亞洲城市非常流行,僧侶和教士的獨身生活也會被煽起同樣的罪孽。查士丁尼至少對於女性的不貞已經減輕刑責,犯罪的配偶隻被判處獨居和悔過,兩年以後,隻要丈夫願意原諒她,她就又可以回到他的懷抱。但是同一位皇帝公開宣布,對於失去男性氣概的色欲絕不寬恕,他殘酷的迫害行為不能因為動機的正當就不受指責。他違犯法律公正的原則,頒布的詔書將犯罪行為回溯以往,對於自白認罪和請求原諒的罪人,事先給予短期的緩刑。痛苦的死刑被加在犯罪者身上,那就是對犯罪的工具施以割除,或是把尖銳的蘆葦插進極為敏感的洞孔或管道。隻要罪犯被指控褻瀆神聖並定罪,就會被砍掉雙手,查士丁尼將這一類的刑罰視為正當行為,提出辯護。在這種極為羞辱和痛苦的狀況下,羅得島的以賽亞和狄奧斯波裡斯的亞曆山大這兩位主教被拖過君士坦丁堡的街道,同時有傳達員的聲音在警告同教的弟兄,要他們觀看這可怕的教訓,不要使神聖的身份受到玷汙。或許這些高級教士根本就是清白無罪的人。經常會發現這種可恥的死刑判決,出於孩童或仆役微弱或可疑的證據。法官為了要對綠黨、有錢人以及狄奧多拉的仇敵定罪,如果實在找不到罪名,就用雞奸的行為來進行指控。有位法國哲學家大膽指出,任何事情要保持秘密就值得懷疑,對於罪惡我們自然而然會感到恐懼,就會被當成暴政的工具。但是同樣是這位作者提出有說服力的言辭,備受稱許,那就是:立法者可以信賴人類的品味和理性。等到發現敗壞的風氣竟然如此古老而且蔓延甚廣,他的言論就受到責怪。雅典和羅馬的自由市民享有最高的特權,就是所有涉及刑事的案件均由本國審理。(有關羅馬的公共論點和判決這個重要題目,西戈尼烏斯用博學的內容和古典的風格加以解釋,在波福特(1720~1795 A.D.,古物學家和懷疑論曆史學家)的《羅馬共和國》中可以發現非常有價值的摘要。如果有人有意探索深奧的法律,可以研究努特、海尼休斯和格拉維納的著作。)其一,掌理司法部門是君主最古老的職權,曾經是羅馬國王行使的權力,但到了塔昆文繼位以後產生濫用的狀況,他不遵守法律或會議的規定就宣布專製的判決。最早的執政官繼承了這種帝王的特權,但是在獲得神聖的上訴權以後,民選的官員立即喪失審判的權力,所有與公眾有關的案件由人民組成的最高法庭裁決。然而一種野性難馴的民主政體,隻能在司法的形式上表現出優點,通常會否定主持正義的基本原則。專製政體的驕傲會被平民的嫉妒毒害,雅典的英雄有時會讚許波斯人何其幸運,他們的命運隻被一個善變的暴君播弄。羅馬人的嚴肅和自製能夠發揮效果,定出若乾有利的限製辦法,強加在人民的身上,使他們不能感情用事。起訴的權利掌握在官員的手裡。35個區部的投票.99lib.表決隻能決定罰鍰,百人連大會保有審理所有重大罪行的權力,這是根據基本法所成立的機構,地位和財產的分量可以確保在表決時占有優勢。大會一再運用發布文告或延長休會時間的手段來阻撓會議的進行,以便有足夠的時間來化解偏見的影響和憤怒的情緒,而且整個審判程序可能因為及時的征兆或一位護民官的反對而取消,像這種全民的審判通常更樂於對被告進行定罪處罰,而不會讚同被告的清白無辜。如果把司法權和立法權合並在一起運用,被告這一方是否會獲得赦免或宣告無罪,就會讓人產生懷疑。羅馬和雅典的演說家為一位知名度很高的當事人擔任辯護,那麼他們就會訴諸君王的策略和恩情來準備講稿,同時也訴諸君王的正義。其二,召集市民參加每個罪犯的審判已經成為很困難的任務,尤其是市民和罪犯的人數越來越多,權宜的辦法是運用常設的官員或是特定的檢察官,代表人民行使審判權。早期這種問題非常少見,隻有在很偶然的狀況下才會發生,等到羅馬建城7個世紀的初葉才成為永久的編製。每年選出的4位法務官經過授權,負責審理叛逆、勒贖、盜用公款和賄賂等國事犯罪。蘇拉增加法務官的數目和新的罪行項目,以處理直接傷害個人安全的犯罪。這些檢察官負責準備和指導法庭的審判工作,也隻是宣讀經大多數“法官”所同意的判決而已。這些法官雖然尊重事實,但產生的偏見更多,已被比擬為英國的陪審團。(不論是羅馬還是英格蘭,都把這個職務看成是偶然的責任,並不是本身應有的職權。但是陪審的裁決必須一致,這是英國特有的規定,因而使得陪審團成員遭到折磨,最後隻好赦免罪犯。)法務官擬定一份年度名單,列入的人選都是年高德劭的市民,承擔這些重要而讓人厭煩的工作。經過很多年憲法的奮鬥以後,才從元老院、騎士階級和平民中間選擇相等的人數,有450人被指定進行單一的表決。法官有不同的名單或是“十人組”,必須將上千位羅馬人的名字包括在內,這些人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每個特定的案件,都要從大甕中抽出足夠的法官人選,他們的公正要用誓詞來保證。投票表決的方式可以保證獨立行使職權,從原告和被告的相互盤問中,消除有所偏袒的疑慮。米洛案(譯注:羅馬在共和末期的社會混亂,尤其是克勞狄和米洛的爭權奪利造成多次暴動,結果克勞狄被殺,米洛受審被判有罪,最終被流放。審判過程引起激烈的爭執,對政局產生了極大的影響。)的每邊法官減少15人之多,由51位法官用口頭回答或透過投票板,投出開釋、有罪或可疑的決定。(我們非常感激,能從佩迪阿努斯的殘本中獲得如此寶貴的資料,他對西塞羅演說詞的注釋已經佚失,等於剝奪我們最有價值的曆史和法律知識。)其三,在羅馬法的審判程序中,城市的法務官才是真正的法官,也可以算是立法者,等他下達指示要采取法律行動時,通常就會交付給一個代表來查明事實真相。隨著法律的訴訟程序增加,由十人委員會所設置、他所主持的法庭,獲得更大的分量和更高的聲譽。不管他是單獨行動還是聽從幕僚給他的建議,絕對的權力還是被托付給一個官員,這個官員每年要由人民投票選出。在自由運用有關的法規和預防措施時,需要能夠自圓其說的解釋,專製政體的命令則簡潔而又無趣。在查士丁尼也或許是戴克裡先時代之前,十人組的羅馬法官已經是虛有其名,隻能像顧問一樣提出很謙遜的意見,法務官可能接受也可能置之不理。無論是民事法庭還是刑事法庭,都由一位官員負責,他的就任或解職全部取決於皇帝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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