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七 判案的酌情權——斯普林漢姆法官陳詞(1 / 1)

“緊急避難抗辯內在的法律原則是,由於緊急避難而實施犯罪的人沒有犯罪意圖,所以不應該受到懲罰……如果探險者們出於緊急避難而殺人,那麼他們就沒有犯罪意圖,或者說沒有在實質的意義上故意殺了人,因此該被判無罪。”有關探險者案I的意見中唯一讓我感到驚奇的是,有人堅持認為這是一樁簡單的案子。特魯派尼和基恩法官認為事實很明顯,就是那四名被告殺死了威特莫爾。在本案中,伯納姆法官認為第五名被告人同樣是故意殺人。福斯特和漢迪法官依據不同的理由來宣告這些人無罪,但是都認為宣告無罪是法院的唯一明顯的辦法。不過對我來說,這個案子明擺著是一樁疑難案件。唐丁法官理解此點,但是並未能一以貫之。和簡單案件一樣,疑難案件也有答案,儘管它們讓法官們承擔了更為重大的關注和謹慎,並且無法確保得到每一個儘責的法官的同意。但疑難案件答案的此種特性不能如福斯特法官和漢迪法官所主張的那樣,被當作訴諸私人道德信念的借口,不能如特魯派尼和基恩兩位法官所主張的那樣,被當作對那些導致就職宣誓難以實現的法律複雜性視而不見的理由,不能如伯納姆主張的那樣,被當作過分簡化法律與道德之間關係的理由,同樣,也不能如唐丁法官所為,成為碰到死結就趕緊放棄的托詞。根據紐卡斯國的法律,探險者們並未犯有謀殺罪。因此我投票撤銷被告人的有罪判決。我想要強調的是,他之所以要被判無罪,並不是基於什麼抽象的正義、理性、常識、自然法或者流行道德觀念,或者民意調查,而是基於紐卡斯國的實定法,尤其是界定謀殺罪的那部法律條文及解釋它的先例。我發現我的同事們的觀點中有一種過分簡單化的對立:一方麵是判決不容選擇(因為法律清楚明了),另一方麵是判決需要自由裁量或者考慮某些法外因素(因為法律並不明確)。但是,當我聲言這是一個疑難案件之時,我並沒有說,那允許我可以通過訴諸自由裁量或者法外的考慮來裁判案件。探險者案I中的法官們不認為他們可以自由運用裁量權,這使我備受鼓舞。特魯派尼和基恩法官帶著遺憾支持了有罪判決,如果他們認為自己有自由裁量權的話,那他們可能就會做出不同的判決了。在本案中,伯納姆法官采取了一種相似的立場。假如唐丁法官認為他擁有自由裁量權,他就能輕易找到個人理由來實現通過其他方式都沒法實現的平衡。福斯特提出了兩種精巧的論點,漢迪則求諸民意來做出判斷。即使它們是錯誤的,也隻是判斷標準,而不是裁量權的自由運用。既然我們並不擁有自由裁量權,因此我們必須考察法律的要求是什麼。考慮到這是一個疑難案件,我們預期這種考察將會非常艱苦,說不定如同神話中的赫拉克利斯(這位古希臘神話中的大力神曾克服過許多艱難險阻,以致在西方語言中,他的名字成了艱巨任務的代名詞——譯注)那樣。故此我們在考慮法律的複雜性時要不屈不撓,堅持到底,同時也要對原則的細微差異保持敏感。被告人被判犯有謀殺罪,所以我們必須從考察關於謀殺的法律條文開始。如果被告是故意殺人,那關於謀殺的法律條文就要求我們對他施以懲罰,被告人承認他與四名同伴一起殺了威特莫爾。那麼,剩下的唯一問題就是,他們是否故意殺害了他。說本案是一樁疑難案件的一項理由是,案件事實使得我們無法運用當下的故意觀念去得出一個穩定可靠的結論。探險者們顯然就殺人進行了計劃,他們花了大量的時間來討論擲骰子的數學細節問題,擲骰子的目的就是選擇一個要被殺掉的人。他們並非有意地選擇了威特莫爾,但是他們的確有意地選擇了一種擲骰子的方法,而且也確實有意圖地殺害了被選擇出來的那個人。威特莫爾也不是被意外選擇或者殺掉的,他的同伴們有意地而不是意外地殺害了他。殺害行為是先前的一項計劃的結果,而不是由於激怒或者盲目的衝動而發生的,探險者們在庭審時甚至沒有試圖運用一種精神病理由為自己辯護。並且如伯納姆所指出的那樣,他們也沒有聲稱威特莫爾是自然死亡,或者在被殺之前就意外身亡。所有這一切都證明他們是故意。但是他們並沒有任何邪惡的意圖。儘管他們沒有因為盲目的衝動而殺害他人,但他們的確是出於一種自我保存的動機而殺人的。唐丁法官說過因自我防衛而殺人從法律意義上而言不是故意的,因為它是出於“深深根植”於人性的自我保存的本能(見第32頁)。如果鎮定公開的自我防衛不是故意行為,那麼探險者們的這一行為也就不是故意的。即使認為這不是一個自我防衛案件(我也不這麼認為),我們也能夠同意這點。相似地,儘管探險者們選擇了殺人,但是,如果他們不這樣做就隻能選擇自己去死。他們沒有什麼合理的選擇。說他們發現自己處於恐怖而緊迫的情境之中,指的就是這個意思。同樣,說他們因為“必要”(我將在下麵進一步說明)而殺人,指的也是這個意思。所有這一切都證明不存在故意。通常而言,殺人意圖意味著,存在其他一些合理的選擇,法律要求他們做出那樣的選擇,而不是去殺人。一般來說,預謀意味著惡意,沒有衝動意味著一種可受譴責的神誌清醒度,但是他們的殺人行為使得這些原本的預想都難以成立。“故意”一詞的諸多含義在這些事實上麵無法統一起來。探險者們有預謀和有意識地采取了行動;但是並沒有惡意,並且基於同自我防衛者一樣的原因,他們沒有犯罪意圖。但是,即使“故意”一詞對本案雙方都有支持的一麵和顛覆的一麵,那也並不意味著這個詞根本不能用做我們判決的標準,也不意味著法律在本案中就像森林裡的麵包屑一樣到某一點就消失不見了,於是我們就必須從這點開始在沒有法律指引的情況下繼續前進。我們不能因為喜歡怎麼樣就怎麼樣。我們在主觀上可能會被衝突的原則攪成一團亂麻,感到巨大的不確定性。然而,沒有任何理由表明,我們主觀上的不確定性確實反映了法律的客觀不確定性,也沒有理由借助如脫韁野馬一般的自由裁量權、不言自明的正義或者法律的精神來回避案件的複雜性。要恰當地確定這一殺人行為是不是恰當意義上的故意,就要去檢視本法院解釋“故意”一詞的其他判例。例如,如果實施安樂死是故意的,那麼有預謀就不僅僅意味著不存在惡意。如果一個輪胎製造商因為明知產品的缺陷而銷售,因此被認為在一起車禍致人死亡事件中是“故意的”,那麼存在合理的可替代的行為方式不僅僅意味著沒有衝動,如此等等。但是非常不幸的是,我們並沒有關於此點的先例。由於我們假定被告在罪行得到證明之前是無罪的,並且要求刑事審判中的罪行必須得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我們應該以有利於被告的方式解決所有的疑難問題。這一不容懷疑的原則要求我們宣告被告無罪。但是不妨假定這一規則從未存在過。解決這些懷疑的另一個辦法就是,考慮“故意”一詞在關於謀殺的法律條文中,其功能在於表明“犯罪意圖”或者“犯罪故意”的要求。這種方法更令人滿意,因為它要求我們更加仔細地審視我們聯邦的法律。假如沒有它,我們就會不理會被告當時的心理狀態,去懲罰任何一個致人死亡的人。我們也就不能將謀殺者與其他殺人者區分開來。犯罪意圖的要求促使我們對那些缺乏必要心理狀態的被告人判決無罪,例如,小孩、嚴重低能兒、暫時性精神障礙者,以及那些由於激情、怒氣或特定種類的疏忽或錯誤而暫時難以自控的成年人。看一看紐卡斯國曆史上解釋“故意”含義的先例,我們並不會在其中發現確定我們語言用法的字典式釋義,也不會發現為了確定早已離開人世的立法者們的意圖而做的曆史考察,而隻會發現為了確定犯罪意圖原則或者概念而做的法律上的界定。同不存在先例相比,先例之間的不一致給我們造成的困境同樣糟糕,而且我們常常發現自己處於這種司法窘境之中。麵對這種障礙時,裁判就回歸到它在道德與政治哲學中的根基。“故意”一詞並沒有指稱曆史上的立法者們在投票當時心中的實際所想,更不用說如伯納姆所提到的紐約大街上的外行所想象的這個詞的意味。伯納姆很好地說明了——儘管可能是無意地——如果讓各種存在分歧和混亂不清的想法代替甚或補充我們的解釋原則,我們的法律會遭遇怎樣的疑難困境。相反,“故意”一詞指的是故意的概念。我們的任務就是去解釋這一概念,並且承認除了通過個人的觀念去解釋外,沒有更好的方法。事實上也沒有任何彆的方法。甚至該詞的“通常意義”也促使我們在這一概念上達成妥協,而不是去翻檢先輩的日記,或者去大街上做民意調查。伯納姆擔心這會讓法官脫離法律約束,這明顯具有誤導性,以至於人們懷疑它就是一個玩笑。我們的任務是解釋立法機關這一強大的公共約束力所設定的概念,而不是解釋我們自己的偏好,或者用自己喜歡的概念去代替立法機關的概念。這正是特許或者自由裁量權的對立麵。紐卡斯國承認緊急避難是刑事指控的一般辯護。無論在斯特莫爾案,還是在古老的、不知名的第一個承認自我防衛例外的先例中,這都是非常清楚的。關於謀殺的法律條文和斯特莫爾案中的停車法令對緊急避難抗辯都保持了緘默,並且事實上將這種抗辯從字麵上排除出去了。我們還可以進一步斷言,紐卡斯國的法律條文不承認緊急避難抗辯。但這並不意味著,緊急避難抗辯不為我們的法律所接受,或者與我們文明的道德原則不相一致,當然也不影響我們的法院在公眾的讚許之下,以緊急避難為由宣告被告無罪。那些案件構成了先例,我們要根據它們去解釋“故意”一詞的含義,以及關於謀殺的法律條文為什麼對免責事由和正當理由保持沉默。緊急避難抗辯內在的法律原則是,由於緊急避難而實施犯罪的人沒有犯罪意圖,所以不應該受到懲罰。那麼故意的問題就簡化為緊急避難的問題。如果探險者們出於緊急避難而殺人,那麼他們就沒有犯罪意圖,或者說沒有在實質的意義上故意殺了人,因此應該被判無罪。進一步說,探險者們的確是由於緊急避難而殺了人。殺人的替代選擇就是死亡,這是最強烈意義上的緊急避難。伯納姆法官有效地編織了六種對於緊急避難主張的反對意見,儘管他過快地接受了它們。讓我們按次序來考察一番。探險者們必然會死亡嗎?換句話說,他們對於緊急避難的確信在當時的情境中是一種合理的確信嗎?伯納姆認為真誠但不具有合理性的確信是不夠的,就此而言他是正確的。否則的話我們就會麵臨無秩序狀態,原諒每一個癲狂者懷抱錯誤、愚蠢甚至無稽的,但同樣也是真誠的緊急避難的確信去觸犯刑律。因為緊急避難抗辯將法治置於險境,所以我們必須對其存在確信的合理性進行詳細考察。所幸,在本案中答案是清楚的。在人們通過無線電找到他們之前,探險者們已經被困在山洞之中達二十天之久。他們從負責營救工作的工程師那裡得知,至少要再等十天以上才有可能獲救,並且從現場的醫生那裡知道,在沒有食物的情況下再多活十天,隻有“極小的可能性”。他們從同一些醫生那裡得知,如果吃掉一個同伴,則至少可以多活十天。他們也就殺掉一個成員來果腹的可能性谘詢了專業的法律和道德意見,然而得到的隻有沉默。再度質疑被困地底行將餓死的人們的行為,無異於放馬後炮。在本案中,探險者們為緊急避難采取那一絕望行動在當時情況下是合理的,這再清楚不過了。它並沒有建立在他們自己對於生命的預期之上,這種預期會被虛弱和恐懼所扭曲;它是根據專家意見做出的。事實上很難設想,如果還有更讓人樂觀的信息的話,這些人會被迫殺害並吃掉一個同伴。伯納姆法官指出,威特莫爾想再等待一周。的確如此,但這並不意味著威特莫爾的意見是對的,也不意味著比殺他的人的意見更為合理,甚至也不意味著那種意見本身是合理的。他的猶豫完全可以解釋為不安和恐懼。探險者們必須選擇,是相信威特莫爾的意見呢,還是相信從無線電裡傳來的工程師和醫生們的意見。麵對這樣的選擇,他們的那一行為也是再合理不過的了。儘管有強有力的證據支持存在死亡必然性,起訴書反駁道沃爾金案意味著餓死並非一種合法的緊急避難。我們對此感到遺憾。在沃爾金案中,一個人因為饑餓偷了一片麵包,並據此聲稱他的行為是基於緊急避難的,然而最後被判有罪。有非常多的理由可以把沃爾金案同本案區分開來。首先,沃爾金可能並不是一直在挨餓,我們不知道他的饑餓程度如何;因此我們不知道他所認為的緊急避難的極限何在。其次,即使沃爾金在挨餓,他並沒有同樣的專家意見來支持他的緊急避難確信。而探險者們對這些關鍵事實擁有更為有力的證據。第三,除了犯罪,沃爾金還有其他很多選擇。我們告訴他可以再找一份工作,這不會降低他的絕望。同時,乞討並不違反紐卡斯國的法律,許多教堂和世俗慈善機構也都在施舍窮人。也許他會認為那些都會讓他覺得屈辱,但是那些施舍是他能夠獲得的。洞裡的探險者們可沒有具有類似吸引力的選擇。所以我們認為,沃爾金案否定了一個擁有充分選擇機會的人的緊急避難抗辯,拒絕了他的緊急避難主張;但是那並沒有否定緊急避難抗辯本身的存在,抑或也沒有否定饑餓可以作為一種緊急避難。起訴書進一步辯稱,探險者擁有的有吸引力的選擇或許比沃爾金少,但是他們並不是隻有一個選擇。隻要任何一個人都不想自願去死,那他們還可以吃掉比如說自己的手指和腳趾。他們也可以等待第一個人餓死。這顯然是一個痛苦的過程,但可以避免殺人。除非有一個人從開始起就比其他人虛弱,否則在第一個人死亡之時,剩下的人都會非常虛弱。但是,即使他們已沒有力氣去從第一個自然死亡者的身上“挖出”,或獲取食物,這也不是一個理由。他們有義務在殺人之前嘗試任何可以避免殺人的方法,尤其是,如果他們聲稱自己是出於緊急避難而殺人的話。這種辯解是強有力的,但是仍可以得到回答。如果探險者們合理地相信,他們會在任何時候獲救,那他們就可以從吃“點心”開始,直到“點心”吃完後再舉行“盛筵”。但是他們從專家意見中知道至少還需要十天才能被救出去。很難合理地讓人相信,已經在忍受饑餓煎熬的人可以靠相當於女士手上的小碟甜品的營養再活十天。由於他們知道專家的意見,所以必須吃掉更具有實質意義的部分,比如手臂或者腿。但是又有人會問,為什麼不呢?那不是比死亡好一點嗎?我們現在想象一下,處於超乎我們想象的困境中的那些人會怎樣做出選擇。是死掉好呢,還是在不打麻醉藥的情況下吃掉手臂或者腿,忍受一周或者更長時間的折磨好呢?同樣的問題存在於選擇死掉還是因饑餓折磨致死當中。在這種情況下,隻能考慮如何做才會對那些不得不選擇受苦方式的人們更有利。反對意見還提出了比例問題。我們說自我防衛殺人因為是建立在緊急避難基礎上所以是正當的。但是殺人行為必須與所受的傷害成比例。所以一個人不能殺掉向他臉上踢沙子的地痞,或者一個即將獲勝的跳棋對手。但是無論如何,當是否受到死亡威脅並非一目了然的情況下,我們要做對自我防衛者有利的解釋,因此在探險者們麵臨的情境中,我們也要做對他們有利的考慮。因此,比如人們可以殺掉用拳頭攻擊自己的瘋子,可以殺掉一個三更半夜爬到臥室窗戶上的陌生人,而甚至不必等到威脅變得更為具體時再動手。一個處境危險的人所合理相信的,比一個檢察官用事後諸葛之見所認為合理的要多得多。我們的標準是問,被告人是否對緊急避難有一種合理的確信。這要求我們用他自己的立場,就像身臨其境,身處同樣超乎想象的情境之中。當然,我們承認緊急避難抗辯的比例要求。但是我們拒絕認為它要求探險者去遷就起訴書,用沒有什麼實際效果的東西來充饑,或者在殺人確乎必要之前忍受痛苦煎熬。即使是自我防衛案件中的比例要求也會在有疑問時對那些處於險境當中的人做有利的考慮,而拒絕用冷靜的、營養充足的、受到很好保護的和可以慢條斯理來思考的人的標準去判斷合理性。那些人享受著文明的安寧,並且總用事後的智慧之見來判斷事件當時發生的情況。還有,起訴書聲稱,那些由於自己的選擇或者疏忽造成危險的人不能運用緊急避難抗辯,否則我們就不得不寬恕這樣一個食人肉的野蠻人:他故意把自己和一個倒黴的俘虜鎖在一個為世人所不知的地下室裡,等到他們饑腸轆轆的時候,就把他的同伴殺了吃掉。探險者們明白探險是一項非常危險的運動,他們帶了一架無線電設備,並告訴他們協會的秘書他們計劃在何時何地從洞裡出來,從而能使救援行動在他們受困之後立即展開。他們清醒地假定了探險會遭遇危險。事實上,麵對危險就是這項運動所帶來的刺激的一部分。當他們冒險失敗後,他們能夠用自己的不幸來逃避罪責嗎?我要回答的是,他們並沒有選擇要被山崩埋在地下,他們也不是由於自己的疏忽而被埋到裡邊的。他們的確是自由地選擇從事一項危險的運動,但這並不意味著最終境況的緊急避難可以追溯到他們的選擇或者疏忽。如果不這麼想的話,我們也同樣會拒絕另外一些人的緊急避難抗辯:他們為了逃出一座起火的房子,損壞了私人的財產,比如說房東的窗戶。而我們之所以要拒絕就是因為,他們明明知道住在木屋裡的“風險”。這種論點的荒謬性表明,我們可以承受許多風險,但在我們所冒的風險真正降臨時,我們也並不喪失緊急避難抗辯。但是這些人的風險遠遠脫離生活和出行的日常風險,我們難道不應該否決他們的緊急避難抗辯嗎?如果探險者們在有預見的情形下走進一個隨時麵臨山崩的山洞,或者說,從山崩中逃生的戰栗是他們作為運動員的一項樂趣,那起訴書的這一論點可以變得更有力一些。但是沒有任何證據支持這種揣測。公訴方可以改變反駁意見:這些人本來可以帶著額外的給養。那並不是說他們對於被山崩所埋有什麼疏忽大意,但是的確意味著他們對殺死並吃掉一個人這種困境確實有過失。他們是疏忽大意的,但不是因為他們從事一項危險的運動,而是因為從事這項運動時沒有帶夠給養。這種觀點一眼看上去是頗有吸引力的,但是其脆弱性也迅速地顯露出來。這些人如何可能帶這麼多給養?山崩的程度或者救援的困難可能挫敗了他們的意圖。不管他們如何小心,因此也不管他們如何沒有疏忽大意,我們依然可以想象,殺死一個同伴來吃的緊急避難仍可能出現。這些人是不是攜帶了合理數量的額外食物,去麵對他們可以自由預見的危險呢?我認為他們的確這樣做了。他們帶的食物讓六個人在山崩之後存活了二十三天,而且還要加上山崩之前的不知道有多長的時間。我們不知道他們計劃依靠那些食物生存多少天,但是他們依靠那些食物比計劃的時間長了二十三天。背著食物進洞的探險者們知道二十三天的時間的價值是無法估量的。在他們的最初計劃不為人們所知的情況下,我們必須認為,他們的給養足夠讓他們免於疏忽大意的指控。這裡我必須停頓下來考察一下伯納姆法官的意見中一個誘人上當的傾向。探險者們如何可能攜帶超出計劃需求的六個月的給養?僅僅是為了防備一場山崩嗎?伯納姆會據此爭辯說,他們“預見”了山崩的“危險”。他正是根據探險者們的其他預防措施來指責他們。他指出,探險者們攜帶了一部無線電設備,並且向協會秘書做了安排,以便在未按確定日期返回時組織營救。這些事實都意味著他們預先假定可能遇到山崩。可是伯納姆不能兩邊便宜都占。如果探險者們並未帶一部無線電,或者沒有安排協會秘書營救他們,他將會第一個指責他們疏忽大意,並且也會首先以之為理由否決探險者們的緊急避難抗辯。但是如果說那些有所防範的人是接受了風險,而那些沒有防範的人是疏忽大意,那麼就沒有人有資格運用緊急避難抗辯了。簡言之,這就是伯納姆的意見,即任何人都沒有資格運用緊急避難抗辯。法律條文的一般含義排除了緊急避難抗辯,我們那些考慮問題很簡單的立法者從未想過這點;因此緊急避難抗辯是不存在的。這一激進立場支撐了他的恫嚇,即,法治岌岌可危。但是,他的觀點更大程度上僅僅是方便可用的,而不是有說服力的,因為他很清楚,自從他所引用的斯特莫爾案之後,我們聯邦的判例法承認了緊急避難抗辯。此外,在我們的關於謀殺的法律條文被通過之時,各個法律領域當中支持緊急避難抗辯的案例也經常出現,使用的標準接近於伯納姆的內心標準。即使探險者們的確是基於一種真確的緊急避難而殺人,仍然會有反對意見認為,選擇威特莫爾的方法不夠公正。威特莫爾同意擲骰子,但是接著又撤回了同意。他默認了擲骰子的公正性,但並沒有默認選擇一個人殺掉的公正性。所以反對意見最後認為,威特莫爾就像大街上的謀殺的受害者一樣,是被強製的。伯納姆法官大概也會這樣爭辯。但是如果一種隨機的抽簽是選擇受害人的公平方法(假設需要選擇一個受害者),那麼受害人的同意是無關緊要的。這一事實吹散了模糊我同事視域的巨大疑雲。他們擔心探險者對於契約的同意是否賦予了該契約以法律效力,擔心威特莫爾在擲骰子之前撤回同意可能會使得那一契約歸於無效。他們不能肯定,威特莫爾同意彆人替他擲骰子的公正性能否重新賦予這一契約以效力,並同意如果輸了就被殺掉。所有這些討論其實都是不切題的,因為在法律上,被害人的同意在紐卡斯國並不能作為一項謀殺罪的抗辯。在關於謀殺的法律條文中,殺人者的心理狀態是決定性的,被害人的心理狀態則是無關緊要的。因此,即使所有成員都同意並該同意一直得到堅持,這一契約也絕不能使得謀殺成為正當行為。撤回同意與最初的同意一樣都是無關宏旨的。被告人是否由於緊急避難而采取行動,以及他在特定情境中的確信是否合理,才是真正的問題。這些問題在庭審中陪審團做了考慮,並且我們有必要對陪審團的看法給予尊重。作為一個上訴法院,我們審查的是法律問題,對於重新調查事實則訓練不足。但是,我們必須讓陪審團的判決符合刑事案件中的證明標準。被告人必須得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才能被定罪,否則就要被宣告無罪。在本案中,緊急避難抗辯的基礎是非常牢靠的。因此我們必須在這點上推翻陪審團的意見。即使緊急避難抗辯的理由不夠強大,我們也必須斷言,反對它的理由也不夠充分,因為它必須排除合理懷疑地支持有罪判決。這一結論很輕易就解答了伯納姆法官那一機巧而又狡猾的例子。在那個例子中,那個富有的謀殺者有殺人的意圖卻沒有惡意。伯納姆說,在假想的殺人和當下的實際殺人之間沒有在法律上相關的區彆。但這顯然是錯誤的,因為精神病患者毫無疑問不是由於緊急避難而殺人的,但探險者們則千真萬確是基於緊急避難而殺人的。簡言之,被告人是由於緊急避難而行動的,他對自身行為的緊急避難確信是合情合理的。緊急避難使得關於謀殺的法律條文的“故意”一詞所表達出來的犯罪意圖要求歸於無效。因此,這名被告人並非故意殺人。也因此,他並沒有觸犯據以給他定罪的法律。故而,有罪判決一定要撤銷。這裡我們不妨假設前麵所有這些論證都是錯誤的。假定緊急避難抗辯在紐卡斯國根本沒有得到承認,儘管存在斯特莫爾案和古代對自我防衛的認可。或者假定解釋“故意”的判例法突然可以重新查到了,並且要求判決探險者的行為確實是出於故意。我們從費勒案中知道,一部法律條文的字麵含義可以被根據立法目的推翻,至少當後者清晰可辨的時候是如此。在費勒案中,法律條文文本的印刷錯誤並沒有阻止該法院不管其荒謬的字麵含義,根據其所欲指的含義來理解法律。正如伯納姆法官所指出的,關於謀殺的法律條文的目的並沒有像費勒案中印刷錯誤的法律條文那樣清晰明了。根據帕裡案,關於謀殺的法律條文的目的是阻止未來的謀殺犯罪。根據梅克歐沃爾案,關於謀殺的法律條文的目的是,為對那些沒有學會控製自己行為的公民實施強製性改造提供正當依據。根據斯坎普案,關於謀殺的法律條文的目的在於為人類天然的報複要求提供一種有秩序的發泄途徑。伯納姆法官根據這些理論的多樣性推論道,我們決不能探尋關於謀殺的法律條文的立法目的。但是他應該反過來看一看這些意圖的內容。因為我們支持哪一種並不重要;任何一種意圖都沒有為懲罰本案被告人提供正當理由。懲罰他並不會阻止彆人在將來也不幸陷入相同的困境當中。隻要承認他們的行為是出於緊急避難,我們就會承認此點。懲罰他不會,並且(如果我們誠實地從緊急避難抗辯中吸取教益)也不應該對任何處於相似的境況當中的人產生威懾。出於同樣的理由,無需對被告人采取改造措施,因為他並沒有表露出某種邪惡人格,需要為了公共和他自己的安全對其進行糾正。相反,在一種大多數人可能會因為意誌薄弱而崩潰的情境裡,他和他的同伴們的行為有一種頗值得鑒戒的節製和合理性。甚至伯納姆也承認,如果擁有同樣的勇氣,並且處於相同的境地,大多數善良的人都會這樣做。最後,儘管在大多數殺人案件中都有一種天然的報複需求,但是眾所周知本案並沒有這樣一種需求。承認這一事實並不是要讓民意代替法律。而是要表明,雖然刑法的初始意圖在於滿足人類根深蒂固的和源於本能的複仇要求,或者當這種需求沒有被滿足時阻止可能發生的自我救濟,但是這一意圖並不適用於本案。簡言之,不管我們如何理解這部法律條文的目標,這一目標並不能通過懲罰被告來實現。因此,即使根據那一法律他是有罪的(其實沒有),該法也應該被擱置起來,因為在這裡適用它並不會實現它的任何目標。懲罰這名被告人將是取抽象的形式而舍實質的正義。這些理由已經非常充分,足以宣告被告無罪,並且這些理由是相互獨立的,如果其中一個被否決,彆的理由仍然可以成立。為了增加辯護的分量尋求提供額外的而比較軟弱的論點,會把我們的注意力從這些理由的力量和充分性轉移到彆處。所以我不會訴諸福斯特法官的主張,即,因為探險者們生存在一種自然狀態之中,紐卡斯國的法律並不適用於他們身上。福斯特提出了兩項直接有關自然狀態的主張,其中包含了真理的成分,然而我的同事們未加以認真考慮就予以拒絕。正如福斯特的提醒,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時,法律也隨之停止。這是製定成文法的原則,同樣也是司法的原則。它並不是像唐丁所認為的,或者也不像福斯特令人遺憾地暗示的,是對自然法的神秘莫測的或者迷信的追求。但是,我要說的是,福斯特的自然狀態觀如果得到恰當表達的話,可以簡化為我已經說過的那一觀點,即懲罰探險者並不服務於關於謀殺的法律條文的任何一個目標。同樣,福斯特辯稱,探險者們一旦被困,就生存於一種自然狀態當中,因此超越於我們的法律權威之外,即便所困之地處於我們的領土範圍內也是如此。用這種方法表述具有真理要點的觀點真是非常不幸。之所以不幸是因為它認為,法院的管轄權就像從法庭逸出去的氣體,遵循物理法則,在巨大岩石的阻擋麵前停止下來,而不是由於我們人類的契約和同意而停止下來。福斯特複述了那一為人們所熟知的事實,即紐卡斯國是由大螺旋之後第一期大毀滅中的幸存者訂立契約所組建的,他這樣說時其實已經提到了自己主張中的真理要點。正如洛克在千禧年之前所說的,當一個人威脅到他人的生命的時候,一種局部和暫時的戰爭狀態可能會在法律狀態中出現;而當那一社會契約的目的被局部懸置起來的時候,暫時性的自然狀態也可能會在法律狀態中出現。福斯特的論點並未否認,在山崩之前、之中以及之後,都存在一種法律狀態。正確的理解是,它並沒有宣稱岩石的厚度或者營救工作的艱難把探險者們置於法律之外。相反,它提醒我們的是,我們的法律建立在為了特定目的而加入的契約的基礎之上。當這些目的因為悲劇性的意外情況而不可能實現之時,服從契約的義務也不存在了,正如假如你的房子被燒毀了,那麼我粉刷你的房子的合同承諾也就終止了。我們在斯特莫爾案中承認了此點,在那一案件中,由於一場沒有預見到的政治示威,被告人無法將他的汽車從停放處開出來。根據社會契約而承擔的相互義務由於超出他控製之外的事件而被懸置了,這導致了他在停車處不能待超過兩小時的義務被免除了。簡言之,福斯特觀點中的真理要點可以歸結為緊急避難抗辯。他釀成了從唐丁法官那裡繼承的誤解和荒唐。但是我的同事必須承認,如果拒絕接受福斯特的意見,聲稱我們負有超越我們的情境和契約的義務,那麼他們就會削弱我們在斯特莫爾案中所承認的緊急避難抗辯,會削弱古代對自我防衛的確認,並降低政府在契約中的正當性。最後,讓我們假定以上的所有討論都是錯誤的。被告人犯了被指控的罪行。但是,在紐卡斯國的法律中仍然存在饒恕其性命的很好理由。如果被告被指控的罪名成立,那麼這是由於他那一行為被認為無關緊急避難。但是,任何拒絕減輕情節的法律條文都明顯是對被告人基本公平權利的侵害,或者是對我們從前所謂的法律的正當程序的違反。法律條文規定了強製死刑的時候尤其如此,本案就是這樣。由於代價如此之高,我們就必須公正地考慮辯方所可能提供的任何減輕情節。類似地,如果法律隻允許一種懲罰,法官們便不能靈活地采用與罪行相適應的刑罰。毫無疑問,立法機關就是想否定法官的這種靈活性。然而,同樣確定無疑的是,如果司法機關不遠離政治過程,立法機關就會被激情和政治誘惑所牽製,越出憲法和基本公正原則的界限。即使我們先前的觀點是無效的,我們也必須讓關於謀殺的法律條文之中的那一部分規定歸於無效,它規定死刑是所有謀殺犯的唯一刑罰,而不考慮他們之間在心理狀態和行為情狀上的根本差異。即使該被告人是有罪的,他也罪不至死。在宣布關於謀殺的法律條文的一部分無效之後,我們還需要將本案發回初審法院予以裁判。我讚成撤銷這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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