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注意到窗戶是敞開的,仔細一想,明白這是王麗洋闖入房間後打開的。案發當晚,她進入202後來不及逃走,便打算開窗跳出,卻擔心從此跳下正好落到旅館正門,容易被人看見,於是來到203,轉而從203的窗戶跳出,這樣便落在了旅館後方。我們暫且認定王麗洋所言屬實,那麼窗戶在她進去的時候是關著的(她稱自己開了窗),那時凶手已經逃走,由此可見凶手不是從窗戶跳出(一來他爬出窗戶後無法將身後的窗戶關上,二來我也沒聽見任何巨響),而是從房門出去。在這裡需要重申某些重要的時間點。客人們當晚八點左右離去,我在五分鐘後接到電話上樓修電線,王麗洋應該是在我離開後不久潛回旅館(詳見51節),我假定此時是八點十分。